热词【“教育惩戒”】
2019年11月,教育部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指出,教师实施教育惩戒,应当遵循育人为本、合法合规、过罚适当、保障安全的原则;并根据学生违规违纪行为采取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等惩戒行为。
让教育惩戒由模棱两可走向明确
教育惩戒是备受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由于关涉方面的多元性,这已不是一个单纯的教育管理领域核心话题。我国现行立法中缺乏明确的“教育惩戒”概念和操作性强的制度体系。《意见稿》在对教育惩戒进行概念厘定基础上,还明确提出“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由此,教师是否需要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由模棱两可和争议不绝走向了明确。
还惩戒权于教师,就是归还教师以应有的尊严。正所谓,“跪”着的教师教不出“站”着的学生。教师尊严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在教育惩戒方面的自主度。从教育管理现实境况看,如若教师缺乏有效的惩戒措施,势必造成学生管理手段的弱化,进而波及教育教学质量和教学秩序。
教育惩戒需要明确边界,出台细化的可操作举措。进行教育惩戒的难点和痛点在于,教师在实施教育惩戒时,缺乏权威的可操作细则,很容易逾越“雷池”。可喜的是,这份《意见稿》中明确细分了教育惩戒的程度以及相应的惩戒举措。无疑,这种法规界定层面的尝试告别了“老师们批评教育学生时拿捏不准的处境”,也恰恰为突破教育惩戒在实践落实的诸多困境提供了更多可能和办法。
(作者:张茂聪,系山东师范大学教授)
本版文字由本报记者晋浩天、陈鹏采访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