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
学人小传
赵长青,中共党员,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我国资深刑法学家。1934年1月29日生于重庆涪陵,1960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获学士学位;同年被保送到中共党史研究生班学习后留校任教。半个多世纪以来,他在我国刑法学的教学、科研和司法实践战线上辛勤耕耘、求索正义,参与了我国第一部刑法典(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制定研讨,是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研讨者之一,先后发表专著、教材等共25部,学术论文180多篇。在中国学术界率先进行毒品犯罪和经济犯罪理论研究,1998年他主编了380万字的《禁毒全书》,并在西南政法大学首创“毒品犯罪与对策研究中心”。
耕耘刑法
求索法治
1934年1月29日,赵长青出生在重庆涪陵的一个农民家庭,父母都是文盲,只能挤出糊口的粮食将他送进私塾,跟着别人读完小学。小学毕业后本无力再上中学,但他凭借自己的勤奋,考上了免费的公立师范学校。
1949年,赵长青从师范学校毕业之时,家乡解放了,16岁的他便参加了革命工作,两年后加入中国共产党,后被提拔为县粮食局副局长、财政科长。虽然仕途前景一片大好,但他在工作中深感知识贫乏,不能更好地为党和人民服务,一心想继续读书。
1956年,周恩来总理发出“向科学进军”的号召,赵长青一边工作一边自学,终于考上了西南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前身)法律系。1960年,他以优异成绩本科毕业,接着被保送到中共党史研究生班学习,随后留校任教,从此走上了近一个甲子的法学研究之路。
赵长青一心扑在教学科研中,每天从早到晚,像一只书虫待在书房里,有一位同学曾在学校的墙报上写过一首形容他的打油诗:“老师书房那盏灯,春夏秋冬夜长明;默默奉献为学子,繁荣法学苦耘耕。”
刑法学是一门应用法律科学。无论多么高深的刑法理论,只有它对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产生指导意义时才有价值。因此,对刑法学进行应用性研究,让研究直接为刑事司法服务,才是刑法学研究的生命力所在。
从1978年至今,赵长青在刑法学的教学、科研和刑辩律师战线上辛勤耕耘、摸爬滚打40多年。他参加了历届全国刑法学术研讨会,应邀多次参加司法解释的制定与修订工作,坚持走教学与科研、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的道路,取得丰硕的学术科研成果,先后出版《中国毒品问题研究》《中国刑法学教程》《经济犯罪研究》《经济刑法学》《禁毒全书》《刑法学》(上、中、下)《中国新刑法学》等学术专著,以及《树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刑法观》《贪污犯罪规律初探》《论死刑的适用》《世纪交替与刑法观念的转换》《悔罪形态初探》《树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统一观》等代表性学术论文,受到中外刑法学界的广泛关注。其中,一些开创性理论研究填补了国内空白,为推动中国刑法理论研究作出了重大贡献,影响深远,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经济犯罪和经济刑法研究。20世纪80年代初,赵长青通过中外刑法的对比研究,认识到世界各国犯罪发展规律总是由“街头犯罪”向“白领犯罪”发展,即由普通刑事犯罪向经济犯罪发展,我国也不例外。而我国刑法理论上对经济犯罪研究还是一个薄弱环节,于是,他开始潜心研究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问题,出版了《经济犯罪法律问答》(1983年)、《贿赂犯罪个案研究》(1985年)、《经济刑法学》(1997年)等一系列著作和《经济犯罪特点》《证券犯罪研究》《贪污犯罪规律初探》等文章近70篇,系统地研究了经济犯罪的概念和沿革,提出了经济犯罪和经济刑法理论体系的构想。1991年,赵长青率先在国内本科生和研究生中开设“经济刑法学”和“经济犯罪研究”课程,两年后又在国内率先招收“经济刑法”研究方向的研究生,是我国最早注重研究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学的学者之一。
二、毒品犯罪与治理对策研究。毒品问题是世界一大公害,我国对毒品问题的理论研究一直是一片空白,20世纪70年代末,毒品在我国死灰复燃,赵长青深感问题迫切,故从1989年开始便着手组建毒品问题课题组,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1993年出版《中国毒品问题研究》专著。之后,他又在国家禁毒办、全国人大研究室的支持下,组织全国30余位毒品问题研究专家学者,于1998年主编出版长达380万字的巨著《禁毒全书》(该书作为中国禁毒研究成果赠送联合国禁毒署)。《禁毒全书》对识毒、防毒、拒毒、禁毒的基本知识作了系统的讲解和论述,对世界范围内打击毒品犯罪情况特别是中国禁毒斗争史做了全面的总结和介绍,对毒品犯罪的成因及危害、中国政府打击毒品犯罪的法律规定以及惩戒毒品犯罪的理论与实践做了详细的研究和分析。这些论著系统全面地研究了毒品发生、发展的历史,毒品泛滥发展的趋势,毒品犯罪的侦查与检测鉴定,毒品犯罪的认定与惩治等问题,在“三禁并举”、综合治理、戒毒对策与措施等研究领域实属首创。
三、刑事立法改革与司法改革理论研究。随着国家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早在20世纪80年代,赵长青就发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刑法改革走向》一文,接着又发表关于《论投机倒把犯罪的修改》等“口袋罪”亟待修改的文章,并提出分解“口袋罪”的立法设想。他主张杜绝公共财产的铺张浪费,节约社会资源,先后发表《试论增设浪费公共财物罪》《浪费定罪初探》等文章。鉴于刑法学上有一套成熟的犯罪形态理论,在刑事立法上亦应有与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形态相对应的悔罪形态的立法,他的研究弥补了我国刑法理论中对“悔罪形态”的研究空白。
四、案例教学与案例指导研究。赵长青认为,刑法学既是一种理论性很强的科学,又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科学,必须走寓理于实、虚实结合的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道路。为此,他编写出版了《刑法总则教学案例》《刑法分则教学案例》《疑奇刑案析》《贿赂犯罪个案研究》等案例分析书籍,深受学生和社会的欢迎。
五、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理论与实践专题研究。1997年,我国刑法增设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后,赵长青认为这种罪设计的构成要件缺乏明确性、可操作性,容易产生认识分歧,打击面不易控制,且易受到行政干预。因此,20多年来,他一直对该罪进行跟踪调查研究,先后发表《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适用及立法问题研究》《坚持法律标准,准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一系列文章,系统地阐明了该罪的构成要件在理论上的难点。在总结该罪多年实践的经验教训后,除系统解读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的精神实质外,他还根据实践需要,提出了该罪应进行立法改革的方案,进一步论证了适用该罪应区分的一些界限问题。这些研究成果对指导司法实践和对该罪的立法改革都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
桃李天下
薪火相传
有辛劳就有收获。随着授课水平日益精深,赵长青理论联系实际,案例鲜活,深入浅出、逻辑严谨,深受学生及司法系统干部的欢迎,被誉为西南政法大学的四大“铁嘴”之一。有学生这样评价,“听赵‘铁嘴’的课,简直就是一种享受,不知不觉就过了半天”,“再难的问题从他嘴里说出来都能懂”。赵长青的研究生、最高法院何莉法官回忆:“老师的刑法课就像开故事会,我们总是早早地去占座位,教室座无虚席,还常常吸引外班同学前来听课。”
赵长青从事法学教育50多年,先后给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法官、检察官、律师讲授刑法学、经济刑法学、毒品犯罪研究、监狱学及各种专题讲座,多次获得优秀教学成果一、二等奖。
珠海法院黄敏法官评价自己的导师:“赵长青教授无论是上课,还是平时交谈,都是心平气和、从容淡定,用一种平等的心态和语调与学生探讨问题、交流心得。他生活静谧,潜心学问,淡泊功名,功多而不矜、名盛而不傲。学生们觉到他犹如慈父一般,在专业学习上要求严格,在理论探讨上百家争鸣,在为人处世上力求心安,在功名利禄上风轻云淡。”
《论语·学而》曰:“入则孝,出则弟,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行有余力,则以学文。”在赵长青日复一日的传道授业之路上,学生们感到的正是这千年文化的积淀。所以,他的学生毕业参加工作后,都铭记恩师教诲,尽心尽力立足本职工作,力图在不同岗位上作出有益社会的贡献。
刑事法律科学不仅是一门基础理论科学,更是一门法制实务科学。除在三尺讲坛传道解惑外,更难能可贵的是,赵长青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审判实务活动,让理论在实践中发挥指引作用,让实践证明丰富理论的内涵,使理论科学得到延伸,更加深邃。他经常对学生说:“在司法实践中,一些人对冤错案件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办一个冤错案件,对党和国家同人民群众的血肉关系和法律权威的破坏,远远超过漏判一个犯罪分子的危害。”曾有法学家论证过,一个错案所造成的危害,不是十个公正判决所能补偿的,它至少造成其亲友等20个人的怨恨,更会影响社会和谐。“所以,学法之人必是知敬畏之人。”
居之无倦
行之以忠
学生子张曾问孔子:“为人如何才能‘正’?”孔子说:“居之无倦,行之以忠。”赵长青时常告诫自己的学生:“做刑事法律工作一定要认真,每时每刻都要坚持正义,小心谨慎,因为它关系到人最宝贵的东西——自由。”
赵长青以自己的行动忠诚践行着他从事法律教学伊始立下的初心。
“文革”初期,西南政法停课,赵长青被分配到四川省高级法院从事刑事审判工作。在此期间,他承办了一起抢劫杀人后被判死刑的案件,犯罪人始终不服判决,并提出申辩。
为做到不枉不纵,赵长青认真审核案件,听取犯罪人辩解,然后进行调查。四川多雨,山路崎岖,交通不便,犯罪人家在农村,乡路泥泞。为证实犯罪人每一次辩解的真伪,他深一脚浅一脚地无数次往返于山路之中。每一次的证据都显示犯罪人在说谎,尽管如此,他还是认真听取其申辩,继续求证。最后,犯罪人无奈地表示,“自己再也说不出更多的谎言了”,愿意伏法。
在醉心于法学理论研究的同时,赵长青还被刑法界誉为“刑辩大律师”,其声名鹊起始于1995年代理震惊中外的“12·8”新疆克拉玛依特大火灾责任事故案。
当时,赵长青和邓又天、陈兴良等4名刑法学家担任那起特大火灾案400多个受害者家庭的代理人,他们撰写的长达1.4万字的代理词对这起火灾的性质、危害,原因及其责任等一一进行了具体分析,一时名动天下。在1997年刑法修订中,正是因为这份代理词,玩忽职守罪的法定刑期由5年上升到7年。当年的那份代理词,一度被国内刑辩律师界奉为圭臬,影响至深。
作为刑辩律师,赵长青坚持的原则是忠实于法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说假话,不畏权势,不贪图名利。
曾经有一个案例:某银行信贷员邹某,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2879万元,发案后携款890余万元潜逃。一审法院判处其死刑,邹某上诉后,其家属找赵长青当辩护人。经过阅卷和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后,赵长青向被告人家属说明,本案虽有一点从轻理由,但不足以免除死刑。在家属的坚持下,赵长青同意为其进行辩护,不过被告人最终还是被判处死刑。当死刑执行令下达后,邹某突然向司法机关检举同监舍一名隐姓埋名的重大抢劫杀人犯。虽然此时案件已经了结,但赵长青得知此事后,立即赶赴看守所核实,两次到成都、北京分别向省高院、最高法院报告,要求停止执行,核查邹某的重大立功情节是否属实。后经查证属实,邹某因重大立功而“刀下留人”被改判死缓。
赵长青说,在刑事案件中允许被告聘请辩护律师,既是保证公民权利,也是一种对公权力可能出现疏忽的制衡。“法庭上,公诉方、律师和法官是一个最好的三方制衡,法官居中判决,检察官、律师两厢平等对抗,这样的等边三角关系,是生产公正的最稳固机制,而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必须要树立一种观念,即用公平正义铸造司法工作者、律师的灵魂。
年逾八旬
笔耕不辍
走进赵长青的书房,笔者发现,除大量马列著作、刑法论著和有关全面依法治国等书籍外,他书桌上还摆放着几摞新近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纠正张文中、顾雏军等的案例材料。我们也就此展开了话题。
当被问及最近在研究什么时,赵长青爽朗地表示,他正在研究司法实践中如何做好新时代刑事申诉工作,切实解决刑事案件“申诉难”问题。为此,他已经写了《牢固树立“有错必纠”的执法理念》《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制度,有利于发现与纠正冤错》等文章。他认为,最高法直接再审纠正的张文中、顾雏军等案件,不仅是使个案得到了最终的公平处理,更重要的意义在于使党中央关于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政策落到了实处,向全社会释放了产权司法保护的积极信号。这对激发企业家创新创业动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古今中外的历史经验证明,刑事司法领域中,发生刑事冤错案件是难免的,关键在于我们对此持什么态度?是官无悔判,置之不理;还是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古今中外的历史经验又证明,凡是为民申冤、积极纠正冤错案件的司法官员,都会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高度赞誉。清正廉洁、刚直不阿、为民申冤的“包青天”“况青天”,名垂千古,誉留青史,就是典型的范例。
历史和现实中,为什么会出现人民群众十分拥护纠正冤错这种现象?赵长青认为,这不外乎是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客观上确实存在冤错案件,危害着国家形象和人民利益,人民群众看在眼里,记在心里;二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冤错案件的存在,殷切盼望公平正义。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元旦贺词中强调,人民是我们执政的最大底气。中国共产党在执政过程中,始终把人民作为主体、目的和尺度,中国人民始终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支持者和拥护者,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最大底气。因而,人民的向往应当成为我们党执政的奋斗目标,人民的幸福向往就是我们党执政的价值导向。司法为民,就是司法工作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人心向背便是衡量司法工作的试金石。党的根基在人民、力量在人民。现在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多向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保等方面延展。人民群众对执法乱作为、不作为以及司法不公的意见比较集中,这要成为我们厉行法治的聚焦点和发力点。
刑事申诉和再审,是冤错案件当事人的唯一正规的救济渠道,尽管目前司法机关做了大量的工作,纠正了一批重大的冤错案件,但司法机关的刑事申诉及再审工作还是发展不平衡,保障人民群众合法申诉权利还需更加充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的“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尚未完善,与当前人民群众盼望纠冤纠错的愿望不相适应,司法改革中应当弥补这个短板弱项,以顺应民意。“因此,如何进一步提高国家执法理念仍是我要继续探究的重要课题。”赵长青坚定地说。
(作者:刘欣伟,系本报高级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