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说法】
社区矫正是完善刑罚执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制度。社区矫正发源于英美法系国家并于20世纪末盛行于世界各国。狭义的社区矫正主要包括社区服务刑、缓刑和假释。广义的社区矫正,是指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为避免羁押和监禁所采用的非监禁性监管、教育和帮扶活动。除缓刑、假释和社区服务刑外,还包括审前释放、转处监视居住、中间刑罚和各种重返社会方案。
社区矫正利于降低行刑成本和重新犯罪率
社区矫正源于假释,盛于缓刑,成熟于社区服务刑。社区矫正依托社区开展行刑和矫正工作,不剥夺自由,有利于犯罪人保留工作、学籍和家庭生活,降低行刑成本,提高矫正效果,避免了监狱烙印和交叉感染,充分体现了现代刑罚人道文明、公正谦抑和有利于犯罪人重新融入社会的恢复性司法理念。与监狱行刑相比,社区矫正成本更低、矫正效果更好、重新犯罪率更低,因此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刑罚制度发展的趋势。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发展的要求,改变我国刑罚结构和刑罚适用偏重于剥夺自由的监禁刑罚及监狱行刑的现状,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人类刑罚文明进步的要求,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北京、上海、天津、山东、江苏、浙江6省(市)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从而拉开了探索与创建中国特色社区矫正制度的帷幕。
16年来,全国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431万人,累计解除矫正361万人。社区矫正的人均执行成本只有监狱的1/10,社区矫正期间社区矫正对象的再犯罪率只有0.2%。实践证明,社区矫正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是一项符合我国国情的非监禁性刑事执行制度。
社区矫正应实行分类管理,构建“3+X”模式
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包含了管制刑的执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刑罚的替刑措施缓刑的执行、长期监禁刑以至死缓变更执行场所后的假释制度的执行。这4种社区矫正对象性质各异,权利和义务也不尽相同。因此,我国的社区矫正作为“四位一体”的刑事执行制度,必须根据4种对象属性的不同,权利和义务的差异,实行分类社区矫正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过渡性帮困扶助,避免“一刀切”,倡导依法科学的个别化管理教育。基于上述分析,社区矫正立法中,应该在基本任务中,将“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扩大为“刑事执行、监管矫正和过渡性帮困扶助”,同时,增加“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方针”。
社区矫正立法提上日程已久。但是,社区矫正的定性问题始终存在争议。有的认为社区矫正是一项与监狱行刑相对应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有的则认为就是社区刑罚的执行活动,并为此强调刑罚惩罚性。此外,还包括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称谓、社区矫正的负责机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身份等争议。笔者主张,建立社区矫正官制度,同时配备一定的司法警察、专业矫正社工从事日常管理与教育矫正工作,以及鼓励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积极参与,这就是社区矫正工作的“3+X”模式。
为了使社区矫正刑事执行规范化,并保障收矫和解矫时必不可少的公开宣告及其集中学习评估的安全性、科学性和严肃性,笔者以为,社区矫正机构应设在区县一级,具体24小时的监督管理和日常教育帮扶须交由社区矫正对象居住地社区矫正小组及工作室来做,以体现社区性和社会参与性。乡镇街道仅负责承上启下的协调配合、监督落实和电子监控工作,以及组织社区矫正委员会实施综合治理。
社区矫正立法助推平安中国建设
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从一开始就十分重视法治建设。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和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原则规定了对被判处管制刑、适用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使我国社区矫正具有了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的依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健全社区矫正”“制定社区矫正法”,从而使社区矫正法的立法工作提速。立法部门先后于2017年和2019年公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草案)》,广泛吸收了社会各界有关社区矫正立法的合理建议。
面对各种社区矫正立法问题的争议,尤其是社区矫正是不是刑罚执行的性质问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警察身份问题、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称谓问题、社区矫正收监执行前的拘留合理性等疑难问题,立法机关在充分论证和权衡利弊的情况下,采用高超的立法智慧与技巧,放弃争议、取长补短、留有余地,将行之有效、具有中国特色的相对成熟的社区矫正制度与做法,在社区矫正立法草案中予以确定下来。
当前,该草案已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一部统一的社区矫正法有望不久后出台。社区矫正法的制定颁布,将结束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来缺“法”的状态,使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进入依“法”的新时代;有利于和监狱法一起构成监禁和非监禁刑事执行的核心两翼,为制定完整的刑事执行法典奠定基础,使刑事法典(刑事实体法、刑事程序法和刑事执行法)真正“三位一体”;有利于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作者:王顺安,系中国政法大学犯罪与司法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