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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9年12月09日 星期一

    技术与伦理秩序

    作者:刘鹏 《光明日报》( 2019年12月09日 15版)

        【青年论坛】

        谈到技术的起源时,人们往往会强调技术是人类肢体能力的延伸,不管是中国古代的荀子还是当代西方的许多技术哲学家都持有类似的立场。时至今日,我们更是生活在了一个科学和技术的世界之中。在看到科学技术给我们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更应该看到,它们作为一种力量,介入到人类社会之后所带来的秩序改变甚至重组。正是在此意义上,恩格斯在强调劳动在人诞生过程中的重要性时,实际上也就是强调了技术对人自身以及人所存在于其中的社会关系的重要性。这种重要性在当下更是体现为人类本身的技术化趋势,这种趋势一方面表现为人类身体的技术化,例如不管出于治疗还是增强的目的,人类身体中所植入的某些技术制品,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改变了人的生物学界定;另一方面,在更广泛的层面上也表现为人类生存的技术化,人类生存的各个方面都被技术深刻影响。

        正是看到了技术对人类身体乃至人类社会的这种重大影响,自古以来思想家们就非常强调人类伦理秩序与技术的和谐发展。柏拉图在对希腊神话的解读中,正是从此角度指出了普罗米修斯给人类所带来的技术与赫尔墨斯所带来的秩序,共同构成了人类社会;近代科学诞生以来,就一直存在的“两种文化”之争,同样也反映出了思想家们试图弥合技术与伦理之分裂所作的努力。

        事实上,在谈到科学技术与伦理之间的关系时,正统观点往往坚持事实与价值的二分,进而强调科学技术的价值中立性。于是,美国步枪协会为自己所作的辩解,“不是枪杀人,而是人杀人”,才获得了理论上的合法性。然而,不管是枪,还是人,离开了对方,杀人行为都无法发生,或者至少可以说其发生的可能性或形式都会发生变化。如果说伦理的目的在于约束或调整人的行为,从而构建出一个更加和谐的社会,那么,不管是在日常生活之中,还是在前沿的科技领域,科学技术都参与到了伦理秩序的维持或建构之中。为了做到这一点,人们通常会将某种伦理秩序内嵌到科学技术特别是以人工制品形式呈现的技术物之中,于是,技术物就成了伦理秩序或道德原则的一种制度化呈现方式。相较于传统强调以道德约束作为主要手段维持伦理秩序,这种制度化的优势在于其强制性程度更刚性、执行效率更高,就如同与纯粹的道德呼吁相比,红绿灯和交通监控设施更能维持交通秩序一样。

        然而,科学技术对伦理或社会秩序的建构方式并不是决定论式的,它具有高度的不可预见性和偶然性。不可预见性如20世纪60年代由于止孕反应药反应停(沙利度胺)的使用所导致的海豹儿事件,偶然性则是指科学技术及其人工制品具有多样实现性的特征,例如斧头可以用来砍柴也可以用作凶器,核技术既可以用于制造武器亦可用于增加能源。这种偶然性、不确定性以及未来开放性,给科技管控带来了很大困难,进而也就给伦理和社会秩序的维持带来了较大风险。那该如何通过伦理治理降低风险呢?

        这就要求我们改变对科技伦理学的传统认知和建构模式,不能再简单地将科技和社会一分为二,前者由科技专家负责,确保其可能性,后者由伦理专家等负责,对之进行伦理反思。而是应该打破分割,强调伦理介入科学的必要性。

        一方面,我们需要建构一种新的行动导向的科技伦理学。在谈到伦理、道德时,人们往往会强调底线思维,底线思维本身并没有错,问题在于该如何确定底线。如果我们只是将底线落脚于某些终极的价值理念,甚至强调这些理念的非历史性,就很容易导致科技与伦理的割裂。就如同在一个坐标系之中,科学是纵轴,有着明确的前进方向,伦理则是横轴,永远处于水平线上,这样,随着科技的发展,两条轴线只能越来越远。于是,科技伦理学就会被机械地割裂为两个层面,一是对宏观伦理概念的理论分析,二是这些概念在科技领域的应用。这种割裂又会进一步导致另外一个困境,就如在基因编辑婴儿事件中,当事科学家宣称其目的是为了使婴儿对艾滋病获得免疫能力,而反对者则认为这种免疫能力的获得很可能会对婴儿乃至人类社会带来极大风险。于是,双方都在坚持某种终极的价值理念,但对这种理念的解读却是不同的。其原因就在于,理念与现实之间存在着一个执行鸿沟,即是说,理念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仍需要进一步解释。因此,伦理理念的讨论是必要的,但必须将之落实到科学技术为我们所重构过或所可能重构的具体情境之中,进而根据科学技术的不同情境,设计出不同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伦理规范。这样,科技与伦理之间彼此隔离的问题,也就可以被克服。

        另一方面,考虑到科学技术及其人工制品对伦理秩序的影响,对科学技术的伦理关切必须要前置到科学技术的设计与研发过程。目前,特别是在与人或动物相关的科学领域,伦理审查制度主要承担了这种伦理关切的任务。然而,尽管各个国家对伦理审查制度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从相关规范、政策的解释到具体操作同样存在执行鸿沟,导致伦理审查制度从技术层面和操作层面而言,都面临较大的执行困境。因此,伦理审查作为一种制度性原则,该如何加强其可操作性,减少审查盲点和解释柔性,这需要科技政策、伦理学、法学等领域的工作者参与进来,共同制定伦理审查制度。

        当然,对科学技术进行伦理治理和风险管控,并不意味着要完全束缚科学技术的发展。事实上,在以科学技术大规模应用为典型特征的现代社会中,风险的外延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传统的风险总带有地方局限性,而现代社会的风险则超出了具体时空的限制,成为一个世界性和跨世代的问题。基于此,德国学者贝克才指出,现代化日益成为其自身的反思主题。正是在这种反思中,人们提出了对待科学技术的不同原则和不同态度。目前,居于主导性地位的是预防性原则,其核心是要求技术主张者必须提供无伤害证明,在此基础之上,技术才能得以应用。这种原则很容易导致对待科学技术的保守立场,特别是在当前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这种立场的坚持会非常困难。另一种立场可以称为主动性原则,其核心是技术乐观主义,主张技术可以放心应用,在应用中发现问题然后解决问题。当然,这两种原则的本质出发点实际上都是人类。或许,就如法国哲学家拉图尔所言,人类不能对自己所创造的那些弗兰肯斯坦持敌视态度,而是要热爱它们,要“像对待我们的孩子一样悉心照料”它们,不能因为孩子/科技犯错就放弃之,也不能溺爱孩子/科技而对之缺乏管教。因此,只要做到了科技与伦理同行,潘多拉的魔盒所释放出来的就不再是罪恶,盒子底部的希望就一定能找到。

        (作者:刘鹏,系南京大学哲学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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