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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9年12月04日 星期三

    “不算事儿”的交通行为会“出大事儿”

    作者:彭景晖 《光明日报》( 2019年12月04日 02版)

        【新闻随笔】  

        12月2日,即第8个“全国交通安全日”,公安部发布了“破坏交通规则的十大不文明驾驶行为”,“未按规定让行”“违法停车”“未保持安全车距”等行为位列其中。令人吃惊的是,这些在很多人眼里“不算事儿”的行为为祸甚烈。据统计,仅2019年1月至10月,这10类破坏交通规则的不文明驾驶行为共造成9656人死亡、58675人受伤,其中,“未按规定让行”一项造成4661人死亡、27015人受伤。

        “不算事儿”的交通行为能“出大事儿”。触目惊心的数字,反映着新的发展环境下我国交通安全领域面临的新问题,呼唤着更高水平的交通安全管理和更强的安全出行意识。自2012年国务院批复同意将每年的12月2日设立为“全国交通安全日”,至今已有8年。从原先“遵守交通信号”“摒弃交通陋习”,到“社会协同治理”“细节关乎生命”,再到今年“守规则除隐患”,安全日的主题从对具体行为的要求,逐渐演进到“法治”“规则”层面。演进过程反映了对现代社会治理理念的秉持,反映了人们安全意识日益增强、交通法治精神日益入心、规则意识的日渐觉醒。

        但是,人口密集、道路资源相对紧张是短时期难以改变的现状。进入“汽车社会”以来,我国机动车数量出现爆发式增长,人车路矛盾越发紧张。当前的交通安全事业发展和广大交通参与者的意识仍然不能完全适应高速发展的经济社会环境。

        在道路交通事故成因中,人的因素占比居高不下。酒驾醉驾、“三超一疲劳”、闯红灯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已普遍为人所知,但一些破坏交通规则的不文明驾驶行为的危险性,尚未引起人们足够重视。威胁交通参与者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的隐患,往往就大量存在于这些“不够重视”的行为中。

        要解决问题,就要牢固树立规则意识,在消除人、车、路各类交通安全隐患的基础上,持续在全社会开展以法治、规则为核心的“启蒙运动”。这样的启蒙是一个“争明斗暗”的过程。“争明”,就是交通安全部门推动法治意识、法治思维在更广泛的人群中普及,所有交通参与者遵守和维护规则,让安全得以保障、秩序得以维系;“斗暗”,就是学会避免和抵制天性中“利己”却又“损人”的那一部分,多为其他的交通参与者着想。

        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建立更加密切的部门协作机制,让群众的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需要进一步巩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行业尽责、公众参与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长效机制,为创造安全畅通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夯实基础。

        利民之事丝发必兴。“12·2”是一个警钟,也是一次集中反思。在我国从交通大国往交通强国迈进的路上,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需要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拿出切实可行的办法来,采取更精细的管理措施、更有针对性的防范举措,继续在“关口前置、瞄准源头、狙击隐患”的工作中实现新突破,这一点在当前尤为重要。

        (作者:彭景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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