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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9年11月27日 星期三

    北京2022年冬奥会相关赛事税收优惠明确

    作者:韩洁 《光明日报》( 2019年11月27日 09版)

        新华社北京11月26日电(记者韩洁)记者26日从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获悉,为支持筹办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及其测试赛,相关实体、企业和个人收入将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一系列税收优惠,自公布之日实施。

        根据三部门日前联合发布的《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我国对国际奥委会相关实体中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与北京冬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奥林匹克转播服务公司、奥林匹克频道服务公司、国际奥委会电视与市场开发服务公司、奥林匹克文化与遗产基金、官方计时公司取得的与北京冬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国际赞助计划、全球供应计划、全球特许计划的赞助商、供应商、特许商及其分包商根据协议向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提供指定货物或服务,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对国际奥委会相关实体与北京冬奥组委签订的各类合同,免征国际奥委会相关实体应缴纳的印花税。

        此外,2019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国际奥委会及其相关实体因从事与北京冬奥会相关的工作而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指定清单内的货物或服务采购支出,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凭发票及证明依规申请退还;对国际奥委会及其相关实体的外籍雇员、官员、教练员、训练员以及其他代表临时来华从事与北京冬奥会相关的工作,取得由北京冬奥组委支付或认定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三部门明确,国际奥委会及其相关实体或其境内机构按暂时进口货物方式进口的奥运物资,未在规定时间内复运出境的,须补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其中进口汽车以不低于新车90%的价格估价征税,但直接用于北京冬奥会、货物发生损毁不能复运出境、无偿捐赠给符合规定机构、实体等三种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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