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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9年11月24日 星期日

    谁损害谁赔偿,既惩治犯罪也修复生态

    ——看检察公益诉讼如何守护绿水青山

    作者:本报记者 龚 亮 《光明日报》( 2019年11月24日 03版)

        众所周知,生态环境破坏容易,修复难。滥捕滥伐、任意排污、非法采矿等人为破坏环境的真实场景让人触目惊心。然而,对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一直以来我们都面临“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个人或企业损害了环境,最多就是接受行政处罚或被判刑,罚款还不能多罚,因为法律规定有罚的幅度,且罚金不能直接用来修复生态。后期巨额的生态修复费用,只能由政府财政买单,有时财政拨不出款,生态环境就得不到有效修复。

        生态环境违法成本低,违法者的获利远远大于成本或代价,这也是当前生态环境领域违法问题依然突出的重要原因。对此,新创设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发挥其独特的制度优势和治理效能,既严厉惩治犯罪,又督促生态修复,成为名副其实的“环保利器”。

        据悉,检察公益诉讼自2017年7月全面实施以来,截至2019年9月,共立案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案件118012件,督促被毁损污染的耕地、湿地、林地、草原得到修复的就有321万亩。检察公益诉讼也为解决公地治理这一世界性难题贡献了中国方案。

    走私“洋垃圾”,被判刑之后仍要赔偿处置费用

        明知铁渣是国家禁止进口的“洋垃圾”,宁波某贸易公司和黄某某仍通过制作虚假报关单证的方式进口铁渣163.2吨。这些“洋垃圾”在入关时被海关查获,并滞留港区,无法退运。2018年9月,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该贸易公司和黄某某被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是在以前,这件案子就算“案结事了”。但这次,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从刑事案件中获取该线索后,认为这批“洋垃圾”含有大量危险性重金属,如不进行无害化处置,将会对我国生态环境造成重大污染,遂开展立案调查,并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19年9月,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支持了检察机关要求被告承担“洋垃圾”无害化处置费用的诉讼请求。目前,通过第三方鉴定评估的110余万元的无害化处置费用已经交由上海海关用来处置涉案“洋垃圾”。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为缓解原料不足,我国开始从境外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且逐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体系。随着我国对生态文明建设越来越重视,2017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力求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打击“洋垃圾”走私也成了海关工作的重中之重。然而,还是有些企业和个人对环境污染不管不顾,为了一点“蝇头小利”不惜铤而走险。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第五检察部主任张守慧说:“检察公益诉讼是给海关部门提供了一个新的解决问题的途径。”就这个案件来说,按照法律规定,海关没收犯罪所得,但犯罪所得是一堆“洋垃圾”,没收过来以后反而要国家买单对其进行无害化处置。通过民事公益诉讼,让违法者承担处置费用,既可以避免由国家财政处置“洋垃圾”,还可以通过个案对一些抱有侥幸心理的企业进行警示教育。而且这110多万元的费用可以立即用来处置这些“洋垃圾”,比申请国家财政资金处置更迅速及时。

    污染环境不能“一判了之”,关键是让天更蓝、地更绿、水更清

        浙江嘉兴桐乡市一家制衣公司,通过私设暗管的方式,将多项指标超标的污水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网。而且在环保设施老化的情况下,仍通过各种方式逃避环保部门监管。嘉兴市环保局对该公司开展立案调查后,桐乡市人民检察院立即介入、及时跟进。在调查中,检察人员发现,该公司还存在私设取水管道偷用河道水的违法行为,于是依法向桐乡市水利局发送了检察建议,督促该局追回水资源费7万余元。同时,向桐乡市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环保部门督促该公司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

        检察人员通过委托第三方评估鉴定,明确该公司偷排污泥水造成环境损失830560元。公告期满后,桐乡市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19年3月,法院判处该公司犯环境污染罪,并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公益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目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和鉴定费共计930560元已全部缴纳到位。该公司投入800多万元新改造的环保设施也已上线运行。

        这是一起检察机关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综合发挥刑事、民事、公益诉讼多元职能作用的典型案例,既依法严惩生态环境犯罪,又促进生态环境修复。在类似的污染环境案件中,还有一种解决思路,那就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诉前引导,按应赔尽赔的原则,让违法者先行支付生态修复保证金,并以此作为从轻量刑的考量因素。

        最高检也曾明确提出,检察机关在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类案件时,应把生态修复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悔罪的表现。让违法者主动采取修复生态的行为,既是对其法律责任的追究,也是对社会的积极引导,有助于让“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担责”这一理念深入人心。

    激活生态保护“一盘棋”,跨区域协作机制来助力

        2019年4月,四川古蔺县和贵州习水县协作办理了一起污染赤水河的案件,成为全国检察机关生态环境资源保护跨区域协作案件办理的范本。赤水河、乌江流域是长江流域上游的重要支流,分别流经云南、贵州、四川、重庆等省市。早在2018年11月16日,四省市检察长就签订了《关于建立赤水河乌江流域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协作机制的意见》,明确建立日常工作联络、信息资源共享、案件办理、生态修复、业务交流以及新闻宣传等6项司法协作机制。通过跨省协作共同保护河流生态环境安全,破解了“上下游不同行、左右岸不同步”的治理难题。

        跨区域协调治理是我国流域治理中的一大难点。日前,在上海举办的第二届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检察论坛,主题就是“加强跨区域协作,助力一江两岸同步治理”。在论坛上,20多个省市人民检察院就跨区域案件办理中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提交了交流讨论材料。问题和阻碍确实不少,但共识已经达成,那就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指示,强化跨区域检察协作是必然的选择,必须迎难而上、奋力攻坚。

        针对跨流域、跨区划违法排污等较复杂情形,上海检察机关通过指定管辖的方式由铁路运输检察院集中办理全市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类案件。从实践效果来看,不仅提高了办案效率,也提升了专业化水平。据上海铁路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通过集中管辖办理环资类案件,刑事部门和公益诉讼部门的配合更密切,跨区域、跨部门的联动协作机制也更完善。

        (本报记者 龚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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