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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9年11月20日 星期三

    为便利让渡个人隐私存在安全隐患

    作者:张焱 《光明日报》( 2019年11月20日 02版)

        【新闻随笔】

        人脸照片正在被作为商品售卖。

        近日,有媒体调查发现,网上有卖家私下售卖人脸数据照片,有发帖者称8元可买3万张人脸照片,还有卖家表示,其出售的照片大部分来自朋友圈,且没有取得对方同意。

        近年来,人脸识别技术运用逐渐增多。作为众多生物特征识别技术之一,人脸识别技术以高精度、易使用、稳定性好、性价比高等特点成为市场应用场景最广阔的识别技术。一些餐厅、银行、商店纷纷安装刷脸支付,一时间“出门只需带上脸”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

        但在便捷背后有着安全隐患。人脸信息伴随人的终生,不像账户信息泄露还可以用更换账号和密码的方式进行补救。有专家认为,人脸数据具有唯一性,如果厂商将人脸数据收集以后没有规范化应用,一旦泄露可能导致严重后果,出现滥用的可能性,因此要对其进行最严格的保护。

        今年10月28日,由于反对采用人脸识别的方式进入动物园,浙江理工大学一教师将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告上了法庭,该案也成为国内消费者起诉商家的“人脸识别第一案”。而一些城市拟将采用人脸识别技术对乘客实施分类安检,以提高乘客通过效率,这也引发舆论关注。

        网络社会的便利与效率常常是通过个人让渡一部分隐私权实现的。围绕面部特征等个人信息的收集、利用,各国法律大多是以用户的“知情—同意”为合法的基础。但不可忽视的是,一方面,很少有用户关注自己到底“同意”了什么,在手机应用跳出相关隐私条款后,匆匆拉到最后直接画钩是常态;另一方面,在一些场景下,“授权同意”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例如公共场合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对人脸影像进行商业性的收集、分析,几乎没有获取用户同意的可能。而退一步说,如果用户拒绝提供个人信息,厂商就不会提供相关服务。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要下定决心、持之以恒,系统性地完善法律,严格落实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健全法律保护体系。根据现行刑法规定,不经同意而非法获取,或者将合法取得的个人信息出售给第三方,此类行为均涉嫌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此外,2019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明确了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收集、处理、使用和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标准和规范。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制定专门的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做到有法可依,对于确保人脸识别技术不被滥用、限制技术负面影响仍迫在眉睫。

        除此之外,也要加大对公众的科普宣传。网络时代,公众应有相应自我防范意识,认真阅读隐私条款,发现可疑条款或条款晦涩难懂的情况,应当拒绝使用该应用,在个人信息侵权事件发生后,应当及时循相关程序主张权利,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

        技术的发展没有边界,但技术的使用应有边界,这个边界应该及早确立下来。

        (作者:张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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