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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9年11月01日 星期五

    为钱塘江保护发展定规矩,立法正当其时

    作者:默城 《光明日报》( 2019年11月01日 10版)

        【光明时评】

        擅自占用钱塘江地区保护范围内的湿地,改变严格保护类岛屿自然风貌、岸线形态,损毁、擅自拆除或迁移钱塘江地区历史文化遗存等行为,今后或将面临重罚。据报道,10月29日,《杭州市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提交杭州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从管理体制、规划编制、水资源保护、生态修复、岸线保护、湿地与岛屿保护、非遗保护、产业引导等方面,对钱塘江地区综合保护与发展作出相应规定。

        当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已经深入人心,“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等要求也成了我国生态环境发展的主方向。而这样的理念和要求要想在实际中践行,就离不开制度设计和统筹谋划。从这个角度说,用地方性立法的方式,为地方的生态环境治理提供法律依据,就显得十分必要。

        江河湖泊是生态环境保护中不可忽略的重要一环,相关的立法保护也在积极探索,全国多地都开始通过地方立法来保护河流湖泊。现在,杭州开始为钱塘江的保护发展立法,相关内容也更加细致全面,这契合时代大趋势,也为同类地方性法规提供了现实借鉴。

        从杭州自身的发展逻辑看,其经历了从“西湖时代”到“钱塘江时代”的蜕变,实现了沿江开发到跨江发展,而时代发展到了今天,跨江已不能满足杭州的发展诉求,拥江则成为杭州发展的主战略。在杭州“拥江发展”的规划中,近期发展目标指出,到2021年,“拥江发展”格局取得显著进展,生态环境显著提升,产业转型步伐加快,城市功能不断完善,“拥江发展”展现新形象。在这一目标下,为钱塘江的保护发展立法,就属于杭州“拥江发展”战略的具体践行,也是杭州实现“拥江发展”战略的有效辅助,且正当其时。

        再回到《条例》本身,其中明确了一些违法行为的惩戒举措。比如禁止在钱塘江地区湿地保护范围内设立开发区、工业园区,进行与湿地功能定位不相符的建设活动等,违反者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禁止改变严格保护类岛屿自然风貌、岸线形态,违反者逾期不改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这样的处罚措施,是否会让相关企业和个体望而却步,还有待检验。其实,相关的惩戒机制,还可以更严苛些,比如建立环保违法企业黑名单,寻求多部门合作的联合惩戒等。

        至于践行层面,还须进一步细化和规范。《条例》推出以后,关键要看执行。要实现相关立法的初衷,还是要建立环环相扣、层层衔接的责任体系和监督机制,让监管压力层层传导。

        当然,真正的生态环境保护与健康发展,绝不是一条河和一座城的事,要有全局的协同发展观。各地和各部门要通力合作,实现现实有机融合。以钱塘江为例,其不仅流经杭州,还流经海宁、平湖、慈溪、镇海和上海等地,钱塘江的保护发展,也需要跳出“一亩三分地思维”,相关各地要强化协作,共抓保护与发展。不仅杭州要出台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其他地方也要积极跟上。一个重要前提是,要保证相关法规的统一性、连续性和规范性。

        现在说起钱塘江,国人脑海里浮现的都是钱塘江大潮,希望在不远的将来,能让国人赞不绝口的,是钱塘江的滨水美景。

        (作者:默城,系媒体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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