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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9年10月30日 星期三

    让文明乡风浸润美丽乡村

    作者:本报记者 李慧 《光明日报》( 2019年10月30日 10版)

        【来自国新办新闻发布会的报道】

        乡风文明是乡村振兴之“魂”,是提升乡村治理能力、促进农村和谐发展的重要条件。为有效遏制农村陈规陋习,树文明新风,中央农办牵头,联合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农业农村部等11个部门共同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移风易俗 建设文明乡风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文明乡风建设工作作出全面部署。

        在10月29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农业农村部副部长韩俊和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一局局长张志勇就如何建设文明乡风的热点问题进行了回应。

    建设文明乡风要依法依规

        《指导意见》提出,推进文明乡风建设要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出台有关政策措施要符合法律法规,村规民约的内容要符合宪法和法律精神。

        “乡村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因此乡村社会的治理要采取符合农村特点的方式,我们既要充分运用现代的治理理念和方式,也要充分发挥农村传统治理资源的作用。”韩俊说,要发挥好村规民约在弘扬公序良俗方面的积极作用,降低乡村社会治理的成本,提高乡村社会治理能力。

        韩俊指出,推进移风易俗、建设文明乡风,必须加强制度保障,实施有效管理。在相关法律法规修订中要增加文明乡风建设的相关内容,对不赡养、虐待父母等行为要加大惩处力度。

        “我们也注意到,一些地方村规民约的内容比较空泛,村规民约不够规范,实施也存在流于形式的问题。特别是有些村规民约的内容涉嫌违法违规,对亲情伦理缺乏关怀,容易伤害群众的感情,有些村规民约涉嫌侵犯群众特别是妇女的合法权益。”韩俊坦言,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指导规范村规民约工作作为加强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防止一些地方以约代法,通过制定规范的村规民约范本,主动引导和规范,完善审查备案的程序,对于村规民约中带有歧视性和违法的内容要及时纠正和废除。

        推进移风易俗、建设文明乡风,仅靠村规民约还不够,需要强化法律约束。“前不久,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等条款,使基层在具体工作中有法可依、有规可循。”韩俊说。

    发挥文化的传承和浸润作用

        建设文明乡风,最根本的要以思想道德建设、思想道德素质提升为支撑。为强化价值认同,《指导意见》提出了不少操作性很强的措施和办法。

        “核心是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广泛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形成倡导树立婚丧嫁娶新风、孝悌和睦家风和文明和谐乡风。”张志勇说。

        《指导意见》明确指出,支持以树立正确婚丧观和弘扬中华孝道为主要内容的各类演出活动,规范文艺演出参与婚庆和丧事活动。把弘扬正确婚丧观和中华孝道列为文化下乡活动重要内容,采取农村群众喜闻乐见、具有地方特色的形式,培育农村群众道德情操。

        “应结合农村实际,持续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融入农村社会的思想道德教育、文化知识教育和社会生活实践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张志勇指出。

        文明观念、文明生活态度的树立,既需要教育引导,更需要群众参与。《指导意见》明确提出,重视在春节、清明、七夕、中秋、重阳等传统民族节日中引导实践正确婚丧观和中华孝道。培育、选树、宣传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孝亲敬老典型,充分发挥榜样示范作用。

        “要推进农村敬老爱老和婚丧嫁娶志愿服务,开展邻里互助和爱心公益活动,让农村群众在参与中改变自己的观念,在实践中巩固新的文明意识,提高自己的认识水平。”张志勇说。

    探索符合农村特点的治理方式

        近年来,不少地方建立红白理事会、村民议事会等群众性组织,这些组织在文明乡风建设中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这些群众性自治组织,诸如红白理事会、村民议事会、道德评议会等,可以在乡村治理中很好地发挥作用。”韩俊说,浙江象山就探索出在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说事”制度,村里所有的事农民都可以去说、可以去议,最后农民群众自己来定,这就是符合农村特点的治理方式。

        未来应如何更好地发挥这些群众性组织的作用,推动文明乡风建设?

        韩俊回应表示,要发挥好群众性组织的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监督作用,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取得新成效。

        “要鼓励道德评议会等群众性组织在村民委员会的统一指导下制定‘红黑榜’,有的地方叫‘绿叶墙’。通过互评亮榜,宣传婚丧新风和孝道典型。”韩俊说,在实施过程中,可以依据村规民约出台一些约束性措施,主动邀请并接受红白理事会、道德评议会等群众性组织的监督。

        (本报记者 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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