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呼和浩特10月29日电(记者高平)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最新版《内蒙古自治区乌兰牧骑条例》,该条例就乌兰牧骑的设立、建设、发展、保护和管理进行了详尽规定,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继1957年内蒙古制定乌兰牧骑工作条例后,为适应新形势的再次修订。
新条例明确规定了乌兰牧骑的性质和职能。乌兰牧骑是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具备先进性、群众性、民族性、时代性,队伍短小精干、队员一专多能、节目小型多样的文艺工作队。属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职能包括八大类:开展公益性演出;创作群众喜闻乐见的优秀文艺作品;通过艺术形式,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辅导群众业余文艺演出和创作活动,培养基层文艺骨干;深入基层开展综合服务活动;保护、传承民族民间优秀传统文化;创新乌兰牧骑创作方式、表演形式、传播途径;开展对外文化交流活动。
针对普遍关注的乌兰牧骑编制、待遇等问题,新条例也有了明确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乌兰牧骑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设立乌兰牧骑事业发展专项经费,用于乌兰牧骑创作、演出和培训等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