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盘中水产品的选择日益增多,使得大众很容易忽略渔业资源整体性的衰退。事实上早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我国近海渔业资源就陷入了过度开发的境地,呈现不可持续的趋势。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副局长韩旭表示:“我国捕捞渔船数量大,生计渔民数量也很多,多年来过大的捕捞强度造成渔业资源的衰退,捕捞水产品也呈现出低龄化、小型化和低质化的现象。”
过度捕捞是如何破坏海洋生态的?我国在限制捕捞方面做出了哪些努力?在这个过程中又有哪些新的问题?10月8日至10月1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渔业法执法检查组走进福建、山东两省展开检查。此前,已分赴天津、辽宁等8省市进行检查。“这是渔业法1986年制定实施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进行执法检查,此次检查也是一次调研,为渔业法修订做准备。”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武维华说。
捕捞强度超出资源承载能力
执法检查组所到的福建省连江县黄岐镇,是一个每家每户都有人从事渔业生产的水产大镇。据镇党委书记黄端明介绍,最近七八年黄岐镇渔业一直在转型,原来渔民用的是小渔船,走不远,捕捞大多在近海。
据渔民反映,近海捕捞量减少了,投入成本尤其是人力成本在提高,一趟下来即使算上国家发的燃油补贴还是亏损。韩旭回忆起此前在山东省烟台市与渔民座谈时的情形:“9月份开渔,一些渔民11月份已经不出海了,说两个月就把伏季休渔养大的鱼捕得差不多了,基本没鱼可捕了。”
对于近海渔业资源的枯竭,黄端明与韩旭都谈到了毁灭性的捕捞方式:底拖网捕捞、电、毒、炸鱼等。“一网下去,所到之处不仅将大小鱼类连同贝类一网打尽,还会像吸尘器一样‘吸入’红珊瑚、海藻。海底也像森林,现在已经荒漠化了。”
尽管底拖网等捕捞方式已被禁止,但是过强的捕捞能力仍然加剧着近海渔业资源的衰退。据上了年纪的渔民回忆,20世纪60年代出海打鱼用的都是木船,渔船归集体所有。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成为中国海洋捕捞业的转折点,中国的海洋渔业实现了从木船到机械化拖网渔船、从私有化到商业捕捞的转变,海洋渔船的产能(总功率数)和产量双双经历了一段为期约12年的连续增长。随着科技进步,捕捞能力不断增强,捕捞强度远远超出了资源量。“现在渔民的渔船很多有四五十米长,能达到100吨、200吨捕鱼量。”黄端明说。
政策不断调整限制近海捕捞
过度捕捞的危害巨大,我国一直在积极探索有效的限制措施。
20世纪90年代起,我国已采取了一些措施限制近海捕捞的快速发展,保护渔业资源。
伏季休渔期不断延长。从1995年起,渤海、黄海和东海渔区开始实行伏季休渔制度,在鱼类的关键生长和繁殖期关停渔业生产,使鱼类等有足够的生长和繁殖时间。1999年,南海渔区也开始实行伏季休渔制度。2017年前,北纬12°以北的海区,休渔期一般从每年6月15日或7月1日开始,到9月中旬结束,具体长度根据区域和作业类型略有不同。2017年后,休渔期的起始日期被提前到每年5月1日,使得一些渔区的休渔期长达四个半月。
作业渔船数量与船只功率总量的“双控”也是重要措施之一,后者遏制了规避监管的“小把戏”:削减了渔船总数,但是转头就去建造规格更大的船只。
此外,2006年以来对机动渔船实施的渔船燃油价格补贴,一直被认为是我国海洋捕捞业扩张的重要原因,在当时油价与国际接轨、上涨比较快的情况下,这项补贴曾对保护渔民利益、维护渔区稳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渔业油价补贴的实施,刺激了近海捕捞无序扩张,2015年,经国务院同意,对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进行调整。2019年,国内捕捞业油价补贴降至2014年补贴水平的40%。
渔业“十三五”规划第一次在五年规划中提出“减量”的要求:到2020年,全国压减海洋捕捞机动渔船2万艘、功率150万千瓦。2016年12月,农业农村部推出捕捞业减产方案,要求全国海洋捕捞业在三年内减产近四分之一,从每年超过1300万吨退到1000万吨以下。
投放水产苗种需要加强监管
“这几年近海渔业资源枯竭,但渔船升级了,抗风浪能力提高,黄岐镇渔民大多在离岸三四十海里的海域捕捞。”黄端明的说明体现了海洋捕捞业的变化。
从连江县整体情况看,则更符合渔业发展的方向。“连江县的养殖业发展快,在捕捞方面,我们限制近海,拓展外海,发展远洋。”连江县海洋与渔业局党委书记邱朝晖说。
尽管我国沿海省份都在向这样的方向努力,但据执法检查组了解,当前捕捞能力过剩与渔业资源衰退的矛盾仍然存在。
“仅仅限制捕捞是不够的,我们还需要积极修复海洋渔业资源,也就是说需要投放人工苗种,从源头上来补充渔业资源。”执法检查组成员、全国人大代表王雪梅认为。
增殖放流,即在固定海域内科学投放水生生物苗种,是修复渔业资源的重大工程。执法检查组了解到,以山东省为例,2005年至2018年,全省已累计增殖放流各类水产苗种约600亿单位。
“综合全国情况来看,政府投入了大量资金,但是成效不明显。”王雪梅说,“申请到放流任务可以领国家补贴,这个项目在很多公司眼里就成了一块‘肥肉’,有的公司即便没有苗种培育的能力,去别的研究所或者公司买来鱼苗也要去申请放流任务。有的公司拿优质的苗种送去做质量检测,检测通过后,换成劣质苗种放流,因此成活率很低。”另外,“一片海域属于多个省份或者城市,很多公司都在其中放流同种类的苗种,因此放流效果不好也无法归责。”王雪梅认为。
山东省副省长于国安表示,目前增殖放流法律地位不高,放流生态安全、社会放流放生监管与处罚等法律条文均是空白,相关实践成果需法律固化。
(本报记者 陈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