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涉黑涉恶怎么惩处?非法放贷如何处理?如何在法律上认定“线上黑恶势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自2018年开展以来,在实际办理过程中出现了很多新情况。
10月21日,全国扫黑办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这些问题有了答案。会上,国家监委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严惩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高两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跨省异地执行刑罚的黑恶势力罪犯坦白检举构成自首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等4个法律政策文件。
剑指“官伞”“警伞”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越来越多进入公众视线。但“保护伞”查办难的问题,查办涉黑涉恶大要案而没有查出“保护伞”或查处不到位的问题,同一对象被多年举报、多层举报、多头举报而查处不力的问题始终存在。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陈一新指出,当前为期3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正处于深挖根治向长效常治转段的关键时期。“打伞破网”是下一步专项斗争的主攻方向。
据中央纪委常委国家监委委员、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崔鹏介绍,各部门在“打伞破网”工作实践中积累了许多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严惩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的通知》正是将其上升为制度成果并加以细化,同时进一步明确线索处置和办理原则,有利于更好地形成工作合力。
《通知》既提出了查办质量方面的要求,又明确了需深挖彻查的7类重点案件,如公职人员收受贿赂、滥用职权,帮助黑恶势力人员获取公职或政治荣誉,侵占国家和集体资金、资源、资产,破坏公平竞争秩序,或为黑恶势力提供政策、项目、资金、金融信贷等支持帮助的案件;利用职权打击报复办案人员的案件等,为今后工作指明了重点方向。
高利贷严惩不贷
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与高利贷相关的犯罪行为是重点领域。以实体公司为掩护,通过放高利贷和暴力讨债方式,严重侵害百姓切身利益的犯罪团伙屡见不鲜。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姜伟坦言,近些年来,因非法放贷而引发的各类刑事案件呈现高发态势,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但在实际办案过程中,由于非法放贷的认定缺乏明确、统一的标准,是否应纳入刑事法律调整范围也存在一定争议,导致一些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非法放贷活动得不到有效打击处理。
针对这一问题,《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即属于非法放贷行为。
有记者提出,民间借贷是民营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重要途径,《意见》出台是否会影响正常的民间借贷活动,加剧民营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姜伟对此进行了说明。打击非法高利放贷是为了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防止非法高利放贷行为冲击正常的民间借贷和企业融资行为。《意见》明确在定罪量刑时以单次实际年利率超过36%的非法放贷为基准,明确规定非法放贷行为必须“以营利为目的”“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并且从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数量以及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几个方面,规定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标准。以此有效避免打击面扩大,确保正常的民间借贷活动不受影响。
斩断网上黑恶势力“黑手”
网络犯罪作为一种新型犯罪,具有主体的智能性、行为的隐蔽性、手段的多样性、传播的广域性等突出特点。一直以来存在取证和证明难、法律适用难等问题,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同样如此。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首先明确,通过线上方式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主要手段是“发布、删除负面或虚假信息,发送侮辱性信息、图片,以及利用信息、电话骚扰等方式,威胁、要挟、恐吓、滋扰他人”,同时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如何认定以及此类案件的特殊取证方式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公安部副部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杜航伟说,《意见》从刑法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着手,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黑恶势力与传统黑恶势力的区别。在组织特征方面,为逃避打击,黑恶势力利用信息网络联络的便利性,分工合作,部分成员甚至不需要相互见面和彼此熟识,《意见》明确“对部分组织成员通过信息网络方式联络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即使相互未见面、彼此不熟识,不影响对组织特征的认定”。
据会议透露,这批法律政策文件执行情况将纳入中央扫黑除恶第二轮、第三轮督导“回头看”重点内容,适时组织扫黑特派督导专员开展专项督导及案卷评查,推动各地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本报记者 陈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