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笔谈】
2019年7月,《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发布。纲要专章提出要“高水平建设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探索将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优势、从项目协同走向区域一体化的制度创新,为整个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提供探索路径和示范。
长三角一体化的目标,核心是打破行政壁垒、地理阻碍、政策各异等问题,从而实现“共商共建共管共享”。长三角的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恰恰需要围绕“破解环境发展如何协调共进难题”做文章,将生态保护与社会发展有机融合、相得益彰。由于生态绿色的感知群体是公众,具有极强的普惠特征,因此在生态绿色一体化过程中,所涉及的产业结构调整、人口密度控制、基础设施搭建、重大项目布局等便转化为发展风险共担与生态利益得失的匹配问题。
在生态绿色一体化进程中,通过测量环境资源的各主体,量化所付出的个人成本与社会成本、获得的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存在差异,避免良好生态环境成为部分人群的独享品。因此,政策设计或法规标准要让污染环境的各主体能够成本共担,让居民共同感知周围环境的变化;在环境信息获得的基础上,完善环境公益诉讼机制,让企业的排污行为切实“在阳光下进行”,最大程度降低政府管理的成本。
例如,沪苏浙交界处的淀泖地区处于太湖流域的河网地带,水系交错、湖泊密集,是江南水乡文化最有代表性的地区之一。但区域内横穿的干支流存在上下游水体功能定位不同问题,如上游作为行洪通道,下游却依赖该河流吃水,导致上游来水水质无法满足下游饮用水水质标准。解决该问题,除了可借鉴传统的下游补偿上游的方法外,也应寻求探索建立成本共担的合作机制,如上下游地区共用一个水源地,下游地区可以举报上游地区的违法排污行为,不同行政区之间还可拓展建立“双向补偿”标准和市场化运作的“流域基金”——当补偿断面水质劣于水质目标时,由上游地区补偿下游地区;当补偿断面水质达到水质目标时,由下游地区补偿上游地区。其中,流域基金的设置是为了更好地形成稳定治理流域的资金保障,其来源不仅包括三地政府的公共财政,还包括环境公益诉讼索赔的资金,这些资金可以反哺上游地区工业污染、农业面源污染的治理,提高上游地区的排水标准,甚至设置满足下游饮用水水质标准的上游来水水质标准。总之,通过成本共担,构建各方都能出力的模式,让参与其中的各方感同身受对方发展之中的难点和痛点。
在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过程中,最终目标不是简单地种树植草、披红挂绿,而是为了实现更平衡、更充分的发展,达到发展均等化效果。基于此,在成本共担的基础上,还要探索建立效益共享的发展模式。只有将三地的经济效益、产业创新溢出流入其他地区,才能真正实现效益共享,从而调动长三角一体化区域的积极性,在不打破地理限制的情况下,劲儿往一处使。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在政府引导下形成市场化机制。例如,可考虑让上海的高新技术、高效率的服务经济先流入苏浙两省,再引入市场化的政策组合,重新构建三地的产业分工模式。为此,可完善反映绿色要素价值的经济金融政策,构建绿色市场,带动绿色消费和绿色生活体系,引导绿色金融资金的投入,强化有利于绿色生产的财税政策,使污染主体付出的成本覆盖社会生态环境的损失。
此外,对以绿色技术创新为鲜明特征的项目、企业、技术等,要合理地在一体化区域内布局,并完善转化机制和分享机制;尝试在一体化区域进行绿色产业分工,形成绿色产业地图广泛搭建技术分享平台,使一体化示范区成为领先技术的集散地,及时客观地将绿色技术、绿色市场辐射出去,真正形成一体化地区效益共享的生动局面。
(作者:刘瀚斌,系复旦大学环境经济研究中心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