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论坛】
今明两年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打赢脱贫攻坚战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历史交汇期。从统计数据上看,脱贫攻坚战已取得决定性进展:截至2018年年底,全国农村贫困人口从2012年年末的9899万人减少到1660万人,同期贫困发生率下降8.5个百分点。与此同时,在基层一线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新的问题。据媒体报道,有些地方的产业扶贫政策出台缺乏连续性和配套举措,造成“干部一走,产业就散”的情况;有些地方为让考核指标更好看,把资产收益扶贫简单等同于“分红式”扶贫,导致贫困户依赖“坐享其成”,扶贫项目后继乏力……这些问题的发生,影响了当地群众对扶贫工作的信心,本质上仍然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祟。要将扶贫工作做得更扎实,就要厘清问题实质、树立责任意识,努力为明年脱贫攻坚全面收官奠定坚实基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发展产业是实现脱贫的根本之策。要因地制宜,把培育产业作为推动脱贫攻坚的根本出路。”产业扶贫,特别是资产收益扶贫模式,仍然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工具”。“工具”用得好不好,关系到扶贫工作和成效是“事半功倍”还是“事倍功半”。客观地讲,脱贫攻坚进入啃硬骨头、攻城拔寨的冲刺期,工作压力与难度较以往肯定是大幅增加的。首先,在尚未脱贫人口中,长期患病、残疾人、孤寡老人等自身发展动力不足的贫困人口比例越来越高;其次,受制于恶劣地理条件和薄弱经济基础,很多深度贫困地区的问题无法寄望于“毕其功于一役”,需要区域统筹规划并做好长期“作战”准备。
作为具体执行者,基层党员干部首先要对政策本身有更深刻的理解,人民群众才能对摆脱贫困更有信心。回顾我国对贫困问题的治理路径,实际上就是掌握并遵循经济发展内在规律、顺应历史潮流的过程。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释放人们的生产劳动积极性,让依靠自身努力摆脱贫困成为可能;通过融入世界经济体系、积极参与国际分工,人们有了享受时代红利从而走向富裕的机会。但是,随着高速经济增长对贫困治理的边际效益递减,一般性的产业扶贫在“顽疾式”贫困面前就显得束手无策了。资产收益扶贫的目的,就在于为贫困人口创造财产性收入,将其拉入现代市场经济体系。在《21世纪资本论》中,该书作者提出了一个基于历史视角的观点,即资本收益率从长期来看总是高于国民收入增长率。在市场机制下,这种根源性问题带来的不平等是无解的,同时也造成贫困的代际传递,这就是为什么要在国家层面对贫困人口进行扶持的重要原因:当个人有了财产性收入,他就会有长远打算,人力资本潜能将得以释放;区域内优势产业有了启动资金,地区经济发展就可以开启良性循环,促进总收入稳步提升。特别是对“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来说,它们陷入贫困的原因各不相同,或由于地理位置,或由于历史原因,虽然拥有走向富裕的资源禀赋,但却无法摆脱现实困境。政策、资本以及良好组织等强大外力将这些贫困地区推出贫困陷阱后,才能开始讨论如何走上繁荣之路。
好政策还要好落实。上文提到的“分红式”扶贫即是一例,在落实中形成了变相的“救济”。产业扶贫及资产收益扶贫,核心在于通过改变贫困人群的身份来激发其致富意识,并通过以集体的形式进入市场经济体系,避免了由于知识、经验、资本匮乏导致的个人面对市场的弱势地位,财产性收入只是为撬动这一目的而放置的杠杆。有的地区将资金投入与本地无甚关联的产业项目,甚至是外地商铺,虽然获得很高的资本回报、贫困户能分到不少钱,但初始时希望通过本地产业兴旺来直接吸纳贫困人口就业、间接提高他们自身能力的目的无疑就落空了。实际上,对于贫困人口来说,就业特别是一份稳定的工作,工资多少并非最重要的,关键在于它能赋予他们足够的心理空间去尝试人生的更多可能,在稳定预期的基础上规划未来。此外,在资产收益扶贫模式中,政府是政策制定者、平台搭建方,企业是经营主体和生产决策者,但并不意味着贫困人口的作用消失了,可以坐享其成了。在实践中,有些地方已经产生了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后的公司治理问题。比起担心企业可能会出现的经营风险、资金和实物资产安全缺乏保证等在法律框架下可以解决的问题而言,如何建立配套监督机制、落实监督责任更加值得关注。上级机关、扶贫干部如何给贫困人口讲明白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为当地留下一套行之有效的决策、监督机制,培育起当地人民群众对公共利益的热忱,是决定会不会发生“人走产业散”的关键。
深刻认识特定历史时期社会特征,准确把握经济发展的内在逻辑,才能更好地贯彻国家战略。产业扶贫是脱贫攻坚战的重要抓手,同时也在提高全社会经济效率、缩小经济鸿沟、实现社会公平、提振发展信心等方面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对于广大人民群众而言,党和国家对贫困问题的宣战,让贫困人群有了崭新未来,其他人同样也为国家的担当与作为而“心中有底”。一个不放弃任何一个人的国家,有信心实现持久而高质量的经济增长,因为希望才是真正前行的动力。
(作者:赵明昊,系吉林大学商学院数量经济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