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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9年09月16日 星期一

    加强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举措

    ——中央办公厅负责人就《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等三部党内法规答记者问

    作者: 《光明日报》( 2019年09月16日 03版)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以下简称《备案审查规定》),以及新制定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规责任制规定》)。中央办公厅负责人就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专访。

        问:请介绍一下制定修订这3部党内法规的背景和意义。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大力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和显著成效。党内法规制定步伐明显加快,先后制定和修订了180多部中央党内法规,出台了一批标志性、关键性、基础性法规制度,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四梁八柱”基本立起来了,总体上实现了有规可依。备案审查工作全面开展,中央、省、市、县4级党委逐级开展备案审查,实现了对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的工作机关、党组(党委)制定的法规文件全覆盖,备案审查的政治功效和监督作用日益凸显。党内法规执行力明显提升,形成了以上率下抓制度执行的强大声势,党员干部遵规守纪意识大大增强,制度执行不力的状况正在扭转。

        党的十九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坚持依规治党、抓好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作出一系列新的指示,强调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确保全党坚定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要扭住提高党内法规制定质量这个关键,该补的基础主干法规要补上;要把制度规范体系凸显出来,抓紧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要把执行体系凸显出来,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把执规责任扛起来,不能只重制定不重执行;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充分发挥两者的互补性作用。

        为进一步提高党内法规制定质量和执行力度,党中央对2012年印发的《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予以修订,同时制定《执规责任制规定》。这3部党内法规出台后,连同近年来印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开展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解释工作规定》等法规文件,就对党内法规工作进行了全链条的制度规范,必将有力推进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问:这3部党内法规的制定修订工作遵循了哪些原则?

        答:制定修订工作中,我们注重把握以下原则:一是把牢政治方向。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重要论述和指示要求,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章修正案的新规定,将其准确体现到3部党内法规中,转化为相应的制度安排,保证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二是坚持立足实践。全面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宝贵经验,把党内法规工作中的规律性认识和行之有效做法提炼为制度规定,并着眼新的形势和任务要求完善体制机制,创新制度安排,强化制度保障。三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薄弱环节,统筹考虑、综合施策,从制度层面提出补短板、强弱项的针对性举措,着力破解影响和制约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一些突出问题。四是坚持系统思维。加强顶层设计,搞好整体谋划,保证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全链条环环紧扣、无缝衔接,同向发力、同时发力。

        问:这次《条例》修订有什么特点?重点修订了哪些内容?

        答:作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基础性法规,《条例》自2012年5月印发实施以来,对于提高党内法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这次修订主要有3个特点:一是强化功能作用,主要充实了一些实体性、保障性规定,同时完善程序性要求,使《条例》更加契合作为党内“立法法”的定位。二是坚持积极稳妥,内容可改可不改的不作修改,修改的内容做到必要、稳慎、准确。三是体现适度前瞻,从全局和长远考虑作出相关制度设计,增强预见性、适应性,更好发挥《条例》对于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引领和保障作用。

        这次修订基本维持《条例》原框架,由7章36条调整为7章43条,重点从4个方面作了完善。一是充实总体要求。新增了指导思想条文,强调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要坚决贯彻“两个维护”的要求。完善了党内法规的定义,更加全面准确地阐明了党内法规的属性、特征和功能。明确了党内法规的制定事项,对“适合由”、“只能由”党内法规作出规定的事项分别作出界定。丰富了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的原则,将《条例》实施以来一些重要经验和认识成果提炼为制度规定。二是明确制定权限。在原《条例》基础上,对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省级党委等制定主体各自的制定权限作了进一步明确,同时规定,经党中央批准,有关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委可以就特定事项制定党内法规。回应实践要求和各方面关切,对授权制定、联合制定、制定配套规定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补齐制度短板。三是完善制定程序。重点围绕提升党内法规制定质量、完善党内法规审议把关机制、提高党内法规透明度和知晓率等,对前置审核、审议、发布、试行等方面的规定作了完善。四是健全保障机制。完善了党内法规的效力位阶、冲突处理、解释、修改等规定,对抓好党内法规实施、清理以及编纂汇编等作出规定,强化了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的保障措施,也为制定相关配套法规留下接口、提供依据。

        问:这次修订《备案审查规定》的主要思路是什么?在“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2012年6月出台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对于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内法规和党的政策的统一性权威性发挥了重要作用。这次修订,一是凸显全面规范,对这些年备案审查工作中积累的经验进行系统总结提炼,就备案审查的基本原则、职责任务、工作要求等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二是注重守正创新,从现实需求出发,聚焦薄弱环节,对备案审查的主体、标准、处理方式等进行积极探索,既在制度设计上一体安排,又在具体规定上留有空间。三是增强可操作性,在调整优化备案审查有关标准和要求时,更加注重可操作性,尽量细化量化具体化,进一步提高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修订后,《备案审查规定》由18条调整为7章28条,进一步贯彻和体现了“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要求。一是强化报备主体的意识和责任。报备主体横向上涵盖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委(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党的工作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党组(党委),纵向上延伸至省、市、县3级地方党委。此外,对党的基层组织、中央有关部委系统内报备作了相应规定。二是完善备案审查的标准和程序。突出审查重点,将政治标准作为备案审查的首要标准,充分彰显备案审查在推动落实“两个维护”中的重要作用。注重全方位审查,细化合法合规性、合理性、规范性等审查标准,为全面审查、综合把关提供标尺。三是优化审查处理的方式和手段。根据报备的法规文件有没有问题以及问题的轻重,分别采用直接通过、提出建议、告知、书面提醒、要求纠正等处理方式,既坚持有错必纠,又做到纠错恰当。

        问:请结合《执规责任制规定》,谈谈为什么要实行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如何落实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

        答: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有规可依的问题基本解决后,要更加重视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把制度的刚性立起来。现在,党内法规执行还存在“上热中温下冷”,先紧后松、上紧下松、外紧内松等现象,机械执行、选择执行、繁琐执行、变通执行问题都不少。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党规意识淡薄,执规能力不强,对出台的党内法规不学不懂不了解,没有真正把制度要求落实到位。制定《执规责任制规定》,就是从根本上破解党内法规“执行难”问题的一项重要举措。

        《执规责任制规定》共19条,逐一明确规定党委、党组、党的工作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等各级各类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执规责任,围绕部署推动执规工作、执规能力建设、实施评估等建立健全保障机制,并对监督考核、责任追究等提出要求。落实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一要强化执规意识,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必须牢固树立执规是本职、执规不力是失职的理念,切实担负起执行党内法规的政治责任。二要压实执规责任,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办公厅(室)统筹协调、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单位协助配合、纪检机关严格监督的体制机制,明责知责、履责尽责、考责问责。三要提高执规能力,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宣传党内法规,带头严格执行党内法规,带动广大党员、干部以尊崇的态度、敬畏的精神守规用规护规。四要坚持执规必严,严肃查处违反和破坏党内法规的各种行为,防止形成“破窗效应”。

        问:请谈谈如何抓好这3部党内法规的贯彻落实?

        答:这3部党内法规是我们党立规、执规的“规矩”,必须以高标准严要求抓好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要求,认真抓好职责范围内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工作,提高党内法规制定质量,健全备案审查工作机制,严格落实执规责任制,确保依规治党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要把学习贯彻3部党内法规与正在开展的“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结合起来,搞好宣传解读,组织好专题培训,使相关党员、干部准确把握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要加强督促检查,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对违反规定、失职失责的行为严肃批评和处理。

        (新华社北京9月15日电 新华社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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