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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9年09月02日 星期一

    “不愿打,不怕打,必要时不得不打”的立场符合国际法

    作者:肖永平 《光明日报》( 2019年09月02日 12版)

        面对美国一些人挑起和升级与中国的经贸摩擦,中国始终坚持“不愿打,不怕打,必要时不得不打”的立场。这个立场既表明了中国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的意愿,也是中国根据国际法反制美国单方采取制裁措施的合法选择。

        “不愿打”反映中国坚持合作共赢、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的良好意愿

        对于美国的301条款,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解决机构早在1998年就有定论。当年,为报复欧盟的香蕉进口限制措施,美国启动301调查,对欧盟5.2亿美元的产品征收100%的惩罚性关税。欧盟随后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起申诉。专家组认为:从条文本身来看,301条款虽有违WTO规则,由于美国已通过《行政行动声明》承诺其301调查将严格遵守争端解决机构的规则,301条款并不当然违反WTO规则。

        由此可见,美国的301调查必须受到现行WTO规则的限制。但该限制只涉及美国实施301条款的程序问题,并未涉及美国根据301条款采取单边措施的正当性问题。而美国301条款的威力恰恰在于威胁采取贸易制裁,并非制裁本身。因为在该案裁决发布之前,美国共发起过119次301调查,仅有15起最终施加贸易制裁。大多数美国贸易伙伴在其贸易制裁的威胁下被迫开放市场,或者与美国达成双边协定。由于301条款内容的宽泛性和用语的模糊性,加上WTO规则的封闭性及其演进的缓慢性,美国对301条款的适用具有强烈的扩张性。

        美方这次对华发起301调查,还是延续了此前的做法。不同的是,美方一直宣称其主张的是在WTO规则以外利益的减损。这反映了美方企图将301条款在WTO体制外适用的政治意图,是对以WTO为中心的多边贸易体制的严峻挑战。

        中国多次表达“不愿打”的立场。但在美方一些人抛出加征500亿美元关税方案后,中国被迫宣布对原产美国商品加征同等关税;同时诉诸WTO,指控美方该措施违反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第1条、第2条和《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第23条。由此可见,中国希望采取双边谈判与WTO争端解决机构“两条腿走路”的方法,尽可能把双方的博弈导入WTO框架,让WTO争端解决机制在中美贸易战中发挥稳定的平衡作用,维护以WTO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系。

        但是,就在中美经贸磋商期间,美方一些人先后提出对2000亿、3000亿美元中国输美商品加征关税,不断升级与中国的贸易战。以上事实表明,中国严格遵循现有国际法规则,力图维护现行多边贸易体制的权威;而以301条款为代表的美国单边贸易措施已经成为多边贸易体系正常运转的严重威胁。

        “不怕打”彰显中国反对国际不法行为、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的基本立场

        决定中美贸易战未来走向的当然是两国综合实力博弈的结果。由于美方根据301条款采取单边行动的非法性,所谓得道多助、失道寡助,中国有信心通过贸易战成功反制美方的单边制裁措施。

        第一,美国的301行动包括调查和单边制裁两个阶段。如果说301调查是美国政府的行政行为,可以适用美国国内法的话,其制裁措施必然涉及美国与其他国家的贸易关系,必须受到国际法的多重限制。相关制裁一旦落实,美国的行为将直接违反专家组在“美国301条款案”中设置的红线,即违反了DSU第23条禁止WTO成员国采取单边报复措施的基本要求。

        第二,为了逃避DSU的管辖,美方一些人在这次301调查中只是概括性地认为中国的相关贸易政策、措施和做法不合理或存在歧视,可能对美国贸易利益造成了限制或负担,并不涉及中国对贸易协定的违反。但事实上,美方一些人指控中国强制技术转让、歧视性技术许可等内容均涉及WTO《服务贸易总协定》、TRIPS协议以及《中国入世约定书》的有关内容。因此,美方一些人提出的此次301调查应该属于WTO的管辖范围,其专门对中国加征关税明显违反了GATT规定的最惠国待遇和关税减让承诺,直接损害了中国依WTO所获得的利益。

        第三,即使按照美方一些人的主张不适用WTO规则,其行动也应该遵守一般国际法的规定。301制裁作为一项反措施,应该遵守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于2001年通过的《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规定。根据《草案》第2条和第49条的规定,采取反措施必须存在国际不法行为。但除了歧视性技术许可,美方一些人搞的此次301报告并没有指出中国存在什么国际不法行为。《草案》第51条要求反措施应与受害国遭受的损害相称,美方只是强调其未来利益受损,但此种利益本身难以计量。更重要的是,《草案》第50条规定,当争端已被提交至有权作出对当事国具有约束力之决定的法院或法庭时,采取反措施的国家必须停止相关措施,不得无理拖延。但在中国已将争端提交WTO争端解决机构后,美方不仅没有停止其制裁措施,还不断升级。这种做法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

        第四,即使按照美国法,此次301调查和制裁也违反了其《贸易法》第303和304条规定的程序及《行政行动声明》的承诺。根据上述规定,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应该将涉及WTO的争议提交WTO争端解决机构解决,但美方一些人对所有4项争议一揽子采取单边措施。

        由此可见,不管是根据WTO规则,还是一般国际法,甚至美国国内法,美方一些人进行的此次301调查和制裁,都是非法的。

        “必要时不得不打”体现中国依国际法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及国际社会整体利益的战略选择

        由于美方一些人提出的单边制裁既违反了WTO规则,又违反了一般国际法,中国有权诉诸WTO以解决争端,也有权采取对抗措施直接反制美方的上述非法行动,其国际法根据包括:

        第一,GATT第21条规定的安全例外。中美都认为经济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GATT第21条规定的安全例外给成员国采取例外措施留下了空间。尽管安全例外是GATT中内容最宽泛也最具争议的例外条款,中国完全可以引用该条款作为贸易反制的国际法根据。当然,安全例外既不能被解释得太精确,否则会侵害国家主权;也不能解释得太宽泛,否则会冲击多边贸易体制的根基。需要在形式主权与有效主权的良性互动中寻找两者的平衡。

        第二,GATT第9条规定的义务豁免。GATT第9条规定,各成员国在特殊情况下享有特定义务的豁免权。在中美开展有效经贸磋商的情况下,美方一些人的有关举措公然违反DSU第23条、最惠国待遇和约束性关税等多项国际义务,严重危及中美贸易与世界经济发展。中国有理由相信,中美贸易和国际多边贸易体制出现了“特殊情况”,因而有权要求WTO豁免,即中国可以限制美国产品进口而不涉嫌违反WTO规则。

        第三,DSU第23条规定的范围之外。DSU第23条只制约各成员“寻求对WTO违规情形的纠正”,但中国的贸易反制不是为了“纠正”美方的违约行为,而是为了减少美方加征关税给中国造成的损失。这从中国最初的“同等力度、同等规模”到后来的“不同规模、差别化税率”,说明中国反制的目的重在对国内私人主体的救济止损而不是国家间的报复。因此,中国的反制措施不在DSU第23条的适用范围之中。

        第四,《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60条规定的重大违约。《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60条规定,在一国“重大违约”的情况下,特别受影响的国家“有权以该违约为由在本国与违约国之间全部或部分停止适用该条约”。美方一些人不断升级301制裁,不仅对中美贸易影响巨大,还危及世界经济发展,明显违反WTO的核心条款,足以导致WTO的目的落空,显然属于“重大违约”。比较而言,中国的反制具有被动性、临时性,并保持相当的克制,完全符合该条规定的“善意、适当并且考虑到其他国家的利益”等条件。

        第五,《草案》第25条规定的危急情况。《草案》第25条规定,在“危急情况”下,没有遵守国际义务的行为不构成国际不法行为。条件是该行为是保护本国基本利益、对抗某项严重迫切危险的唯一办法,同时不严重损害承担国际义务的一国或数国或整个国际社会的基本利益。美方一些人决定执行301制裁显然属于“严重迫切危险”,它影响了中国的基本利益,对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也带来了冲击。中国已经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但根据该机制的程序,一个案件从双方磋商、专家组审查、上诉机构审议到裁决执行,最少需要两年时间。中国同时与美国进行了真诚的12轮谈判,但美方一些人仍然决定执行301制裁。在此情况下,除了反制,中国别无选择。因此,中国目前采取的贸易反制符合《草案》第25条规定的条件,不构成“国际不法行为”。

        所谓人无信不立,国无信必衰。事实证明,美方一些人在用霸道保霸权;中国坚持“不愿打,不怕打,必要时不得不打”的原则立场,是在用法治捍卫自身核心利益和国际规则与世界福祉,是在依据法治争取双方回到通过磋商解决分歧的轨道。

        (作者:肖永平,系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所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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