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沧州8月30日电(记者耿建扩、陈元秋)昨天,一场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揭牌仪式在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举办,河北省首个行政争议化解中心揭牌成立。此举是沧州市乃至河北省促进行政争议源头化解、多元化解、实质化解的一次全新探索。
据介绍,该行政争议化解中心是在学习新时代“枫桥经验”过程中的一次全新尝试和探索,充分发挥行政争议化解中独有的矛盾调节器和减压阀功能,而构建起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的新机制。
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快速发展及社会综合治理的不断深化,涉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城市旧城改造、违建治理、社会治安、工伤保险等方面的矛盾纠纷大量增加,进入法院诉讼程序的行政案件逐年递增。特别是立案登记制以来,沧州两级法院一、二审行政案件收案量大幅上升,2018年达1060件,较2017年增长24.7%,今年1-7月份已收770件,有效化解行政争议成为行政审判亟须解决的难题。同时,单纯依靠司法“孤军奋战”和行政裁判的刚性处理,难以切实有效回应原告权益保护的诉求。
为了破解发展中的问题,沧州市中院会同沧州市政府联合印发了《沧州市依法推进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创新性组建了由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市属行政机关及各县、市、区政府组成的行政争议化解委员会,旨在把行政争议化解在萌芽状态。
行政争议化解中心负责化解的行政争议主要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涉诉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而引起的行政争议;当事人人数众多、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被诉行政行为一旦被确认违法或者撤销,将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行政相对人的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法律支持,但确有实体权益需要保护或者确有其他合理需求需要救济的案件;治安行政处罚案件、道路交通行政处罚(强制)案件;土地行政登记案件;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案件;房屋行政登记案件;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法可以调解的涉诉行政争议。
对这些行政争议案,可在征询各方同意的基础上,由行政争议化解中心主持开展化解。经化解达成化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对适用调解的案件,根据化解协议制作行政调解书;不适用调解的,动员原告撤回起诉;对化解期限内不能达成化解协议的,终止化解。行政争议化解遵循化解优先、自愿化解、依法化解、化判结合等基本原则。主要采取当面化解的形式,也可通过网络、视频、电话等方式进行化解。必要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社区工作人员等作为特邀化解员参与行政争议化解工作。
“行政争议化解中心的成立,不仅有利于人民群众高效便捷解决行政争议,更是新形势下创新解决行政争议矛盾纠纷工作的起点。”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闫杰说,下一步他们将指导全市基层法院设立行政争议调解中心,把法院的定分止争职能与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政府和行政机关化解员在行政争议化解中心运行中的重要作用,形成多方参与、力量融合的解纷机制,全面提升化解专业化水平。
同时,还将探索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向政府、行政机关通报行政争议案件新特点、新问题,并针对行政执法中存在普遍性、苗头性问题进行探讨,统一执法、裁判标准,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合力推进法治沧州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