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族谚语说:“但凡结为安达(兄弟),就是同一条性命不相舍弃。”内蒙古历史上就是多民族聚居地区,在广袤的土地上,生活着蒙古、汉、满、回等55个民族。“落地为兄弟,何必骨肉亲”。70年来,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和党的民族政策光辉照耀下,内蒙古各民族相互尊重,相互依存,患难与共,相濡以沫,守望相助,团结奋斗,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共同守卫祖国边疆,共同创造美好生活,呈现出经济发展、民族团结、文化繁荣、边疆安宁、生态文明、各族人民生活幸福的前所未有的亮丽风景线。
实践证明,国家的统一、人民的团结、国内各民族的团结,是我们的事业必定胜利的基本保证。只有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民族关系和谐,社会繁荣稳定,才能汇聚力量和智慧,才能让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作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源地、开创地,内蒙古翻天覆地的历史巨变,充分印证了党的民族政策和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伟大与正确,它不仅为自治区发展提供了稳定的环境,巩固了民族关系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也为我国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供了成功的范例。
当今世界,无论大国还是小国,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绝大多数多民族国家都面临如何处理好民族关系的问题和任务。70年来,我国实现了民族平等和各民族大团结,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发展迅猛,充分证明了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成功实践。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要做到“两个结合”。一是坚持统一和自治相结合。自治的前提是统一,统一的基础是自治,这不仅强调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能破坏国家的政治统一,而且突出了在确保国家法律和政令实施权威性和有效性的基础上,依法保障自治地方的特殊问题。第四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指出,团结统一是国家的最高利益,是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前提和基础。基于我国多民族的国情和民族分布特点以及我国“大一统”的历史渊源,选择在单一的国家结构形式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才能够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实现各族人民的真正平等,让少数民族当家作主,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事务,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向前发展。二是坚持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民族区域自治,既包含了民族因素,又包含了区域因素。区域因素是建立民族区域自治的必要载体,所有的民族自治地方都不是纯粹的、单一的某个民族的“聚居区”,或多或少都有汉族或者其他民族聚居。也就是说,民族区域自治不是某个民族独享的自治,亦不是某个民族独有的区域,是“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二者的统筹结合、相辅相成,共同托起民族区域的自治。
内蒙古各族干部群众守望相助,取得了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建设的巨大成就,不断昭示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共同创造美好生活的重要性。同样,全国各族人民同心同德、凝神聚气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力量所在。站在70周年这一历史里程碑旁,面向“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伟大征程,内蒙古自治区各族人民要同全国各族人民一道,百尺竿头、更进一步,为建设亮丽内蒙古、共圆伟大中国梦凝聚起磅礴力量。
(本报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