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让人民过上好日子,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我们将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同时他也反复强调要引导人们“向往和追求讲道德、尊道德、守道德的生活”。这里就提出了人的需要和道德之间的重要关系问题。正确认识和把握这个问题,对于我们正确理解“美好生活”的科学内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一
人的需要是和人的本性、本质有着内在关联的,可以说,一个人有什么样的需要,他就是一个什么样的人。
德国古典哲学家黑格尔指出,人是由他的一连串行为构成的。这就是说,人的本性、本质乃是通过他的一连串的行为活动呈现出来的。那么人的行为活动的内在动因或驱动力是什么呢?不是别的,就是人的需要。恩格斯指出,“人们已经习惯于以他们的思维,而不是以他们的需要来解释他们的行为(当然,这些需要是反映在人脑中的,是被意识到的)”。在马克思主义看来,正是由于人的需要才显示出人的本性、本质,“人的需要即人的本性”。因此,当我们要回答人是什么的时候,首先要关注的是人有什么样的需要以及人怎样来满足自身的需要。而人的需要是十分复杂而多样的,不同时代的人有不同的需要,同一时代的人其需要也是千差万别的。那么,到底什么样的需要对人来说才是必需的、现实的?哪些需要对于发展人的本性、丰富人的本质才是应当的、合理的?这就需要我们进入道德领域,对其进行伦理审视。
事实上,伦理学作为一门研究社会道德现象的学问,乃是各个时代的伦理学家们在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面对着人们特殊的生存境遇,对生命的尊严、生活的意义和人生的价值的一种理论反思,是人们对什么是“好生活”、什么是“健康人格”的一种观念上的顶层设计和价值建构。伦理学的使命就是要通过对一些特殊的范畴,诸如善与恶、义务与良心、荣誉与耻辱、幸福与节操等的考察和阐发来告诉人们:人们需要什么,不需要什么;哪些需要才是重要的,应该用什么样的方式来满足这些需要;如何来抵制和消除那些不现实、不合理甚至是有害的、虚幻的需要及其满足方式的诱惑,从而使自己活得有尊严、有价值。因此,尽管不同时代的伦理学说都深深地打上了那个时代的历史的、阶级的烙印,有着这样或那样的局限性,但健康的、有生命力且能够成为人类精神财富积累成分的伦理学学说,都应该奠定在对人的需要的科学分析和现实把握的基础上,应该能够为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和精神完善提供道义的支撑和价值导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伦理学更应该把“人们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作为一个基础性的范畴,纳入自身的理论体系之中,渗透在对各种道德问题的分析之内,努力揭示需要的道德维度和德性基础。
二
既然人的需要是和人的本性、本质内在关联着的,人有什么样的需要,他就是什么样的人,那么,对于每一个具体的人来说,如何对待和选择自己的需要?怎样来实现和满足自己的需要?就是一个必须认真对待、理性思考的重大而严肃的问题。所以马克思曾经指出,吃、喝、性行为等等,固然也是真正的人的机能。但是,如果使这些机能脱离了人的其他活动,并使它们成为最后的和唯一的终极目的,那么,在这种抽象中,它们就是动物的机能。很显然,马克思这里提出的是在对待需要的问题上,深藏着一个如何做人、做什么样的人的问题。
首先,需要的本质就其主体方面而言,乃是人区别于动物的根本标志,是人的本质力量的确证。人的需要的本质是什么?各个学科都对其作出了自己的界定,如果从哲学伦理学的视域来考察需要的本质,那么可以说,所谓需要乃是人对外部世界的一种特殊的摄取状态,它一方面表明人对外部世界的一种客观的、必然的依赖关系,另一方面也表明人具有能动地改造、获取和享有外部世界的“本质力量”。很显然,人需要吃、喝、拉、撒,他就依赖外部的自然界。但人在需要中对相应的外部对象的依赖性和动物是有着本质不同的。动物只能消极地适应外部对象,而人则可以能动地去改造、获取和享用他所需要的外部对象,使之来满足自身的需要。这就是说,人的需要不仅把人和动物本质地区别开来,成为人对外部世界的一种特殊的摄取状况,而且它也是人的“本质力量”的一种确证。因此,对于人来说,如何选择自己的需要和确定需要的对象,不仅有一个可能性的问题,更有一个正当性和合理性的问题,因为正是它确证了你的本质力量,彰显着你是什么样的人。
其次,需要就其形成而言,只有“社会创造的需要”才能真正成为人的需要。需要作为人对外部世界的一种客观的、必然的依赖关系,其产生有两种途径:一种是由自然形成的,一种是由社会形成的。因为人“天生是社会动物”,他既有自然属性又有社会属性。前者决定了他和动物一样有对食、住、行等生存或生理的需要;后者则决定了他有和动物根本不同的社会需要,例如有学习文化、人际交往和发展自我、超越自我、创造新我的需要等。人的需要虽然就其形成来说有这两种不同的途径,但是从根本上说都是“社会创造的需要”。因为在社会存在及其不断发展的条件下,哪怕最初纯粹是一种生理的自然的需要,也会逐渐地、必然地越来越失去其自然的色彩。例如吃喝,在原始先民那里纯粹是为了充饥果腹,可是到了后来人们越来越不能满足于这种起码的需求,越来越讲究营养的搭配,追求色、香、味俱全,追求美食、美器和美境统一等,形成各民族和地区自己特有的饮食文化。这就证明,人的任何需要只有进入“社会创造的需要”的范围,才能成为人的实际需要。所谓“社会创造需要”就是社会生产和社会关系创造的,因而它也必然体现着人们的道德关系,要受到一定的社会道德规范的制约和评价。
最后,就需要的满足方式而言,不同的满足方式具有不同的道德评价和道德价值。马克思说:“人的需要是同满足需要的手段一同发展的,并且是依靠这些手段发展的。”马克思这里讲的“满足需要的手段”,首先是指社会的扩大再生产。马克思这里讲的“依靠这些手段发展的”,实际上是说生产决定需要。我们知道,任何生产只能在一定的社会生产关系中并通过社会生产关系才能进行。因此人的需要的满足过程也是和人们社会关系的生产和再生产过程联系在一起的。从再生产过程来看,生产为需要的满足提供实在的对象,这里就必须引入生产资料所有制的问题;分配按一定的社会规律把人需要的对象加以分配,这种社会规律就是一定经济关系的本质联系,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的实现;交换依照个人的需要把已分配的东西加以再分配也是受经济关系制约的;消费作为直接满足个人需要的方式,这个过程的经济方面如消费关系的矛盾、消费的构成、水平和发展趋势,以及社会消费力的合理组织等,无不是同社会生产关系紧密相关的。所以,处于不同社会关系体系中或处于同一社会关系体系中不同地位和作用的人的需要,其社会效应是极为不同,甚至是完全对立的。有的人的需要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因而能对社会生产和发展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而有的人的需要则只能起到消极的阻碍甚至破坏作用。马克思就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每个人都力图创造出一种支配其他人的、异己的本质力量,以便从这里找到自己本身的利己需要的满足”。在现代西方发达国家中,在所谓“消费道德”的蛊惑下,一些人的需要完全被扭曲,造成了一种病态的消费心理,在所谓“体面的消费”口号下,一些人变成了消费狂,希图把尽可能多地去消费社会的财富看作是人生的最高目的,因而造成了“在物质生活的富饶和精神生活的沙漠”中不能自拔的社会现实。
总之,如果说,利益不过是对人的相对稳定恒常需要的一种自觉表达,那么既然我们肯定“利益是道德的基础”,我们也就没有理由离开道德来谈论人的需要,否则只会使需要被扭曲、被异化,以致成为奴役人的异己力量。因此在今天,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人们对“美好生活的需要”首先应该是也必须是一种“讲道德、尊道德、守道德的生活”需要。离开了这种基本的规定性,生活就无所谓“美好”可言,需要也不可能是真正的人的需要。
三
应该指出的是,人的需要和道德的内在联系并不是抽象的、超历史的,不是任何类型的道德都能保证人的需要的合理性、现实性和道义性。道德经历了人类原始社会的酝酿、萌芽到文明社会的形成以后,也是随着历史的发展、社会的变迁而不断变化发展的,不同的历史时代和社会发展的不同形态与阶段,有着不同的道德。
我们知道,人是从动物长期进化而来的。人和社会是同时产生、不可分割的。人总是处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个人,而社会则是人赖以存在的特殊形式。这就决定了任何时代任何人首先都是一个“个体的存在物”,这是由每个人的自然机体所决定了的,每个人都是他自己不是别人。但是任何人又都是生活在一定社会共同体中的,是一种“社会的存在物”,所以马克思指出:人是一种“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人就是把矛盾着的两个方面内在于自身的一个矛盾体。
人存在的这种矛盾性表明人的需要也是二重性的。作为一个“个体存在物”,人有维持其个体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就是我们通常讲的个人利益,普列汉诺夫曾经指出,个人利益是一个科学的事实,不是一条道德的戒律。但人作为一个“社会的存在物”,又有维持社会共同体的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这就是我们通常讲的社会共同利益。这种需要或利益不管你自觉与否也是客观的、必然的。所以任何时代、任何人都始终必须面对如何对待和处理内在于自身的个人需要或利益同社会共同体的需要或利益的关系问题。这个问题也就是道德得以产生和对人的需要或利益必须进行道德调节的最深层、最基础的根源。
需要强调的是,人存在的需要或利益的上述二重特点及其相互关系,总是历史的具体的,在不同的历史时代,有着不同的社会内容、性质和发展方向。因为“个人是什么样的,取决于他们进行生产的物质条件”。在原始社会,由于个人和社会还没有分化,个人还天然地融合在原始群体(原始群、氏族、部落)之中,因而人的二重存在还处于天然纯朴的原始同一之中,这时人的二重需要或利益也没有分化,而是直接地融合在一起的。可是随着私有制的出现、阶级的产生,造成了人们之间的分裂和对抗,因而人的原始同一及其二重需要或利益的天然融合也随之分解了。于是,与人作为“个人的存在”相适应的个人需要或利益,便转变成了私有者的私人利益,形成了私有的观念,这就使得与人作为“社会的存在物”相适应的社会共同需要或利益只有通过阶级的对立和斗争才能曲折而隐晦地表现出来。与此相适应的,社会主流的道德观念或者是否认个人利益的合理性,维护那种打“社会共同利益”的旗号而实际上是少数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虚幻的共同体”的利益,例如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整体主义的道德就是其集中表现;或者是否定社会共同利益的实在性,维护占统治地位剥削阶级的个人利益为旨归的道德,例如资本主义社会的利己主义。无论是传统社会的整体主义还是近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利己主义,虽然产生之初都有其历史的合理性,也在历史发展的一定阶段上产生过某种积极的作用,但历史发展到今天,它们都已经成为腐朽道德了。
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开辟了人的发展的新方向,也使人的道德生活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重要使命就是要建立和健全各种有效的制度和机制,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地引导和促进人们自觉地把个人的需要或利益同社会的共同需要或利益有机地结合起来,真正实现两者的和谐共生、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共同提高。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把“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向往和追求讲道德、尊道德、守道德的生活”真正统一起来,并使之成为全社会占主导地位的生活逻辑。实践证明,否认这两者统一,把两者分割开来或对立起来,在理论上都是错误的,在实践中都是有害的。它们或者会陷入单纯的物质主义窠臼,或者会成为一种纯粹空洞的道德说教。只有实现上述的统一,才能使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奋斗过程真正成为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历史过程,使“以人民为中心”成为一面光辉的旗帜,飘扬在祖国的山河大地。
(作者:唐凯麟,系湖南师范大学道德文化研究中心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