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言】
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针对近年来舆论讨论颇多的“教师惩戒权”,文件称,相关部门将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依法依规妥善处理涉及学校和教师的矛盾纠纷,坚决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事实上,现有的《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对“惩戒学生”都没有明确提及,但此前,“教师惩戒权”在多地已开始实践。今年5月,为期1个月的《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结束,提出的“学校和教师依法可以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引发了社会对于“教育惩戒”的关注。“惩戒学生”一直很敏感,但当学生出现违规行为,教师是否该对学生实施惩戒?对此,多数教育界人士都在呼吁:“请把惩戒权交给老师。”而本次中央发文明确提出,将针对教师教育惩戒权制定实施细则,这当然是一个好消息。如果正式赋予教师惩戒权,明确惩戒的具体内容和适用边界,对于及早纠正学生的错误,对其健康成长势必产生更为积极的影响。希望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实施细则尽快出台,以让教师不再明哲保身,孩子健康成长。
(原载于南方网 作者:刘天放 摘编:李海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