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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9年07月11日 星期四

    “20年后拦路打老师”案一审宣判

    被告人常仁尧被判寻衅滋事罪获刑1年6个月

    作者:本报记者 靳昊 《光明日报》( 2019年07月11日 09版)

        本报北京7月10日电 记者靳昊从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10日对备受关注的“20年后拦路打老师”案进行公开宣判,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常仁尧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常仁尧驾车与同村的潘某某一起外出时,在栾川县栾川乡双堂村省道S328-19里程碑附近, 遇见曾担任过其初二班主任的张某某骑电动车经过。常仁尧事后供称其看到该人疑似张某某,想起上学时因违反学校纪律曾被张某某体罚,心生恼怒,遂将手机交给潘某某,要求为其录制视频。接着,常仁尧到公路上拦下张某某,确认后即予以呵斥、辱骂,并连扇4个耳光,又朝张某某面部猛击一拳。之后,常仁尧强令张某某将电动车停靠至公路旁,继续进行辱骂、呵斥,又先后朝张某某胸、腹部击打两拳,并将张某某的电动车踹翻,致使电动车损坏,引起20余人围观。

        事后,常仁尧将所录制视频传播给初中同学观看、炫耀,造成该视频在多个微信群和朋友圈传播扩散,被众多媒体平台连续报道,引发社会舆论广泛关注。后常仁尧又在“常氏宗亲”微信群再次发布视频,仍声称自己的行为没错,即使打老师不对,张某某也有百分之五十的责任等。随着该视频在微信等媒体平台的传播,相关事件再次引发社会舆论关注,严重影响了张某某正常的工作、生活及其家庭安宁,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栾川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常仁尧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借故生非,在交通要道拦截、辱骂、随意殴打老师张某某,并同步录制视频进行传播,引发现场多人围观和社会舆论广泛关注,严重影响张某某及其家人的工作、生活,破坏社会道德准则和公序良俗,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常仁尧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常仁尧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审判长表示,被告人常仁尧因其犯罪行为受到法律制裁的同时,也带来诸多启示,为我们上了一堂全民法治“公开课”。首先,学生对教师教育方式的不同意见不能成为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报复借口和理由。本案中,常仁尧以对近20年前老师教育方式的不满作为伤害老师的理由,无论从其毕业以后工作生活一切正常的状态上,还是从时间间隔及伤害对象上,都不能为常人所理解、接受。常仁尧为炫耀和发泄不满情绪,偶遇老师即实施侮辱殴打行为、录制视频并导致网上传播,理应受到法律惩罚。

        其次,社会应大力弘扬尊师重教的传统美德。古今中外教育方式都是多种多样的,既有鼓励为主的方式,也有严格管理的方式。如果不能正确理解教师对学生适当的严格管理,只一味地报以指责、怨恨,教师就可能会放任学生的不良行为任其发展,这样最终损害的将是学生的健康成长。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近20年前老师对被告人有严厉体罚的行为。对常仁尧的定罪判刑,既是对其行为的惩罚,更是向社会传递一种信息,即尊师重教的中华传统美德应该得到遵守和弘扬。

        最后,教育方式要与时俱进,教师要不断改进和提升教育艺术。教师承载着传播知识、传承真理、塑造灵魂的重任,理应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教育水平。希望此案的处理,能够更好地促进为师者传道授业解惑,求学者尊崇敬重师长,如此才能薪火相传,尊师重教的良好风气才能更加浓厚,教学相长、和谐包容的师生关系才能逐步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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