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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9年06月29日 星期六

    “两高”发布惩治证券期货犯罪司法解释

    惩治操纵市场、“老鼠仓”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作者:本报记者 靳昊 《光明日报》( 2019年06月29日 06版)

        本报北京6月28日电(记者靳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8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法惩治证券、期货犯罪,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近年来,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俗称“老鼠仓”)不断发生。2015年以来,证监会对操纵市场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07件、市场禁入决定8件;对“老鼠仓”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7件、市场禁入决定4件。近4年来,人民法院一审受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老鼠仓”刑事案件112件。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李勇表示,2015年以来,重大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案件以及“老鼠仓”案件的犯罪手段、方式方法更加隐蔽、多样,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规模化、公司化趋势明显,“老鼠仓”案件涉案金额不断增大,严重损害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破坏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危害国家金融安全和稳定。

        据李勇介绍,上述两部司法解释起草制定历时近两年时间,将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11条,明确了“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6种情形,“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定罪量刑标准,“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的认定依据,“违法所得”的数额计算、认定标准,单位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形,操纵“新三板”证券市场的适用条件和认定标准等。

        《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12条,确立了“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的范围,包括证券、期货的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信息,证券持仓数量及变化、资金数量及变化、交易动向信息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信息,明确了“违反规定”的内涵,“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审查、认定标准,“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定罪量刑标准,“违法所得”的数额计算、认定标准,罚金刑的适用标准,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形等。

        中国证监会法律部主任程合红认为,“两高”司法解释充分反映了操纵市场和“老鼠仓”犯罪案件的新变化、新特点,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认定标准,强化了对这两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是提高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成本、强化法律责任、完善科创板试点注册制配套司法保障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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