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委声音】
将著作权登记制度写入著作权法是这次修法中共识度较高的问题,也有较好的实践基础。我国的著作权登记主要有作品登记和软件登记,近年来著作权登记的数量呈快速增长态势,著作权登记证书在证明作品权属、作品许可使用和转让、作者依法维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实务中被广泛使用。通过立法进一步促进著作权登记工作,使登记工作更好服务于著作权人、作品使用者和传播者的条件已经比较成熟。
在互联网环境下,著作权涉及的产业链条、利益主体更广泛,利益关系更复杂,在数字阅读产业链条中,有创作者、生产者、传播者、研究者、公共读者等不同利益群体。适当限制作者权利,是维护社会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但过分限制又会降低其创作新作品的积极性,反过来影响到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怎么权衡好这个度,是著作权法修订的一个重要方面。
国际上普遍对著作权的限制有例外规定,世界各国也有不同立法模式,数字环境下的版权保护和图书馆的限制与例外问题,是十几年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讨论的重点。欧盟《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将非营利的研究机构包括大学图书馆在线使用已经出版满两年的媒体出版物纳入到著作权限制的范畴,允许在一定条件下合理使用。我们可以参考借鉴。我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也对图书馆复制作品,包括数字化形式复制作出例外规定,一定程度上平衡了作者权利和公共利益。
就公共图书馆法来看,公共图书馆向公众提供数字化的便捷公益性服务与依法使用著作权人享有版权的作品是两个问题。“公共”并不等于公共图书馆使用产品和服务都是免费的,该法一定程度上已经解决了公共图书馆经费来源问题,与合法保障著作权人权利并不冲突。
(作者:中宣部副部长 梁言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