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走向世界,以负责任大国参与国际事务,必须善于运用法治。”“全球治理体系正处于调整变革的关键时期,我们要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做全球治理变革进程的参与者、推动者、引领者。”当前,国际局势波谲云诡,经济全球化面临单边主义、贸易保护主义等挑战,恐怖主义、难民危机、气候变化、金融动荡等问题呈现蔓延趋势。在此背景下,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提出和实践恰逢其时。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有赖于国际法治的推进和保障。不断实现国际法治内容和路径变革,在国际社会确立良法和推行善治,有助于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从理想变为现实。
确立良法:国际法治内容变革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需要有与其内含意旨相符合、反映当今时代特色、体系结构合理和谐的调整国际社会关系的法律规则,即良法。国际法治的良法应实现文化精髓与价值蕴含相统一、长远目的性与近期现实性有机结合。例如,中华文化蕴含的“和”“同”等理念可以通过原则、规则形式在国际法中实现具体化、规范化;应体现人类社会所致力于追求的秩序、公正、人权、效率、和谐等重要价值。同时也应看到,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既是愿景,也是过程,与此相适应,国际法必然呈现方向一致性与道路复杂性的双重特征。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实践平台——共建“一带一路”为例,国际法治内容变革应做到以下方面。
聚同化异。“一带一路”建设面临复杂多样的实施环境,沿线治理主体、客体因素纷繁庞杂,差异因素的介入可能阻碍经济合作、责任协同,而法治是弥合差异之良药。国际法治是当代国际社会寻求全球和区域治理的重要手段,共同规则的确立能够提供平等互利的语境和规则导向的氛围,促进各国在聚同化异的基础上合作共赢。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应在共同的发展战略与合作框架指引下,发挥各自比较优势,在对既有国际贸易、投资法律规则体系学习借鉴基础上,改革被实践所验证的不合理、不符合现实情况的规则,以平等对话、合作共赢、民主协商为基础构建新规则,循序渐进实现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
推陈出新。国际经济秩序加速重构是“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和实施的重要背景。原有世界经济秩序的缺陷日益暴露,重构国际经济法律制度与规则体系是当前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趋势。中国等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和广大发展中国家应积极推动和参与新型法律制度的建构,以达到对旧有国际经济秩序的纠偏补缺。除了贸易规则的创新外,还包括投资规则、金融战略、能源合作、交通运输与海外利益保护等制度的多维度解构与重构。另外,“一带一路”建设是中国提出的典型的国际公共产品,在推进这个国际公共产品的同时,我们要高举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旗帜,恪守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的外交政策宗旨,努力开创中国特色大国外交新局面。
与此同时,国际法治内容变革还要面向未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秉持和平、主权、普惠、共治原则,把深海、极地、外空、互联网等领域打造成各方合作的新疆域,而不是相互博弈的竞技场。”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下,这些新疆域的治理应在国际法框架下进行,这就需要建构共识。当共识欠缺时,差异并非不可调和,科技合作、机制完善等有助于共识达成。以北极事务为例,国际法规范要以符合全人类共同利益为价值导向,经由单边、双边、区域、多边层面规则建设,寻求资源、科研、航道利益实现之良策。
实现善治:国际法治路径变革
良法与善治不可割裂。无良法难以善治,无善治空谈良法。推进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国际法治应从如下三方面进行路径变革。
内外互动,促进国际法治与国内法治良性互动。国际法治的实现不仅涉及国际层面,也涉及国内层面以及国际法治与国内法治之间的互动。国际法治与国内法治在法治的理念、价值和核心要素上是一致的,但在形态与模式上存在差异,它们之间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相互促进、相互贯通,持续而广泛地进行互动,借助国际治理深化国内治理,并依托国家治理推进全球治理。在此过程中,国际规则旨在关注不同国家的共同需求,而国内规则更关注整个国家从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等多个领域内的需求,立足于国家个性。最终,国际法治的变革会对国内法治建设产生重要影响,国内法治的推进也反作用于国际法治变革。规则间互动互融,对于全球规则共享共融、和合共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兼顾新旧,协调已有制度与新设制度。法律制度诞生于一定经济社会背景之下,随着时代变迁,或经久不衰,或不合时宜。新设制度与已有制度之间关系可能有不同的类型,例如互补、秉承、取代、混合、组合等。对此,国际法治在变革过程中需处理好继承与创建的关系。以争端解决机制为例。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推动全球治理体系改革过程中,仍需旧有争端解决机制继续发挥作用,但在一些新领域,如互联网与人工智能领域及其与“一带一路”建设相结合的某些子领域,旧有规则可能心余力绌,需要新设争端解决机制并获得较为广泛国际认可。
照应彼此,充分重视前车之鉴与他山之石。曾经的或现存的全球治理机制及其历史演进能够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经验或教训,如世界贸易组织、欧盟体系、联合国等,这些机制能为我们在构建相关治理机制时提供一种思路,当然,其中也不乏教训可以吸取。同时应当看到,这些“他山之石”都存在一定的时空局限性,不宜简单照搬或移植。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中的机制建设,还需因地制宜、因时制宜。
(作者:赵骏,系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院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