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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9年05月08日 星期三

    整治山寨微信违法乱象须出重拳

    作者:刘婷婷 《光明日报》( 2019年05月08日 11版)

        据媒体报道,近日,河南许昌一男子突然收到微信好友发来的借钱信息,说:“在吗?能不能借500元?”还用语音说了声“是我”。听到是好友本人,该男子马上把钱转了过去。然而,该男子向对方再次核实时,朋友却直呼没有借钱,是自己的微信号被盗了。如今的一些骗术,已达到无所不用其极的地步。

        近期,全国已发生多起类似的微信语音诈骗案件。据媒体调查发现,这些案件背后都有山寨微信的“身影”。一些不法软件开发者开发的山寨微信,具有多种正版微信没有的功能,包括转发语音、红包秒抢、防止撤回、修改微信定位、一键克隆朋友圈等。

        老实说,这样的新型骗术,的确让人有“防不胜防”之感。平常,如果仅仅是微信好友“突然”发个借钱信息,人们可能还会有所怀疑,是不是有人盗用了对方的微信号,或者是盗用了好友“头像”,毕竟之前媒体报道的案例也不算少。可是谁又能想到,再熟悉不过的好友语音,竟然还有“假”的呢?再看那些山寨软件,界面与正版微信几乎没有区别。

        其实,对于消费者来说,就算是一时糊涂,被山寨软件套牢,或者是主动在网上购买了山寨软件,板子都不能光打在受害者身上。翻看媒体报道,山寨软件在市场或者网上“盛行一时”,违反《著作权法》《电子商务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规,侵犯正版软件的所有权人权益,这是再明显不过的事实,有关部门的执法查处为什么不能及时跟进呢?如果销售平台配合电子商务监管部门加强监管执法,切断网上购买山寨软件的渠道,还会有那么多“蒙在鼓里”的受害者吗?

        炮制山寨微信软件,不仅关系到版权保护的问题,更关系到公众的网络安全。软件“李鬼”凭借山寨微信,轻松侵入和控制用户手机,动辄获利巨大,俨然一颗网络“毒瘤”。根据《网络安全法》,对于这种“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理应获得“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等处罚,但令人遗憾的是,鲜有处罚“拳拳见肉”,类似网络骗局仍屡有发生。

        此外,还应看到的是,山寨微信软件往往只是手段,诈骗他人钱财才是目的。对于利用山寨软件诈骗的违法犯罪分子,除了根据《侵权责任法》承担停止侵害、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更应被追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侵入计算机系统、诈骗等刑事责任,以及承担从业禁止的后果,即“终身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

        在巨大的利润面前,不法分子总有铤而走险的冲动。也只有让他们付出民事、刑事上的沉重代价,才能真正产生震慑、教育的作用。面对山寨微信的违法乱象,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管执法,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网络秩序,让公众更加放心地享受信息技术带来的便捷生活。

        (作者:刘婷婷,系法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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