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再次审议了民法典物权编草案、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疫苗管理法草案、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等多部事关百姓福祉的法律草案。这些法律草案做了哪些最新修改?有何亮点?本报记者进行了梳理。
民法典物权编草案:拟加强对业主维权难的保障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难,公共维修资金使用难,业主维权难……针对老百姓普遍反映的这些问题,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审稿分别作出针对性规定。
全国人大宪法法律委副主任委员沈春耀作修改情况的汇报时表示,草案增加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为加强对业主维权的保障,草案还增加规定,在建筑区划内违反规定饲养动物等的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对将房产出售给金融机构,按月领取养老费用,可住在该房中直至身故的“以房养老”模式,很多老人觉得“心里没底”。为此,草案专门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无偿设立,不得转让、继承。
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换脸”或属侵权
随着技术发展,近来网络上出现的“换脸”现象,让人惊叹“眼见未必为实”。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二审稿对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肖像、声音的行为予以回应,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其他人格权的许可使用和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章的有关规定。
针对有常委会委员、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的开展人体试验活动涉及人格权保护必须进行严格规范、保护受试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建议,草案新增规定,为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者发展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依法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同日提交审议的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也对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应当符合伦理原则作出相应规定,明确了伦理委员会的职责。
疫苗管理法草案:或加大对生产销售假疫苗惩处力度
疫苗管理法草案二审稿,吸收了部分常委会委员、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的“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违法成本”的建议,对生产、销售假劣疫苗、申请疫苗注册提供虚假数据以及违反药品相关质量管理规范等违法行为,提高罚款额度。根据草案,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的,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50万元的,处2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处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针对一些地方在预防接种环节发生的疫苗过期、掉包等事件,草案明确“三查七对”要求,规定医疗卫生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应当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严格核对有关信息,确认无误后方可接种。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完整、准确记录接种疫苗的最小包装单位的识别信息、有效期等,确保接种信息可追溯、可查询。
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回应药价虚高、供应短缺问题
作为对药品价格虚高和供应短缺问题的回应,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规定,国家对药品价格进行监测,必要时开展成本价格调查,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药品价格违法行为,维护药品价格秩序。
草案同时规定,国家实行短缺药品预警和清单管理制度;国家鼓励短缺药品的研制和生产,对临床急需的短缺药品及原料药予以优先审评审批;国务院有关部门可对短缺药品采取适当的生产、价格干预和组织进口等措施,保障药品供应;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履行社会责任,保障药品的生产和供应。
此外,草案还对网络销售药品行为进行了规范,规定药品网络销售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备案,履行资质审查、制止和报告违法行为,停止提供网络销售平台服务等义务,并明确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不得通过药品网络销售第三方平台直接销售处方药。
(本报记者 刘华东 本报通讯员 曾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