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全国扫黑办在京首次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4个意见。
随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全面深入推进,大批涉黑涉恶案件陆续进入起诉、审判环节,对准确适用法律法规,依法严惩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出了更高要求。在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陈一新看来,全国扫黑办推动制定这4个意见,对于提高涉黑涉恶案件办理质效,依法准确及时地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必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来自全国政法工作战线和高校的专家学者,围绕4个意见的新内容、新理念及其将发挥的重要作用进行了深入探讨。
瞄准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来发力
彻底打击、铲除黑恶势力犯罪,就必须彻底铲除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使其失去滋生的土壤。
“2019年我们在办理一起‘汽车抵押’方式的‘套路贷’涉恶集团案件时,发现涉案人员在将被害人抵押的车辆开走后,拒不供认车辆藏匿地点,导致车辆无法找到,只能判决‘返还’而无法落实。”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公诉部主任陈慧芳举例指出。
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孟凯坦言,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出台之前,司法机关对涉案财产范围的确定、如何全面收集证据、如何采取相关措施、如何执行等都缺乏明确规定和可操作性,给扫黑除恶及“打财断血”带来一定的困难。
意见出台后,这些问题将得以有效解决,黑恶势力刑事案件涉案财产处置进一步实现有法可依,打击效果凸显。最高检副检察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陈国庆指出,《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涉黑恶财产范围及处理方式、程序作了明确规定,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证依法摧毁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
“这从制度上重视并加大了对涉案财物的处置力度,以保证从经济上遏制黑恶势力死灰复燃的可能性。”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万毅解释道,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16条中,明确规定了关于第三人非善意取得涉案财物应当依法追缴的情形;在第22条对于“收益”的界定中,将聚敛、获取的财产投资、置业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列在其中,对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力度不可谓不大。另一方面,对深挖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相关经济犯罪,例如洗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等作出了规定,遏制和打击了黑恶势力犯罪衍生、牵连、依托的其他犯罪行为,不可谓不全面。
抓住“套路贷”犯罪中“套路”行为的要害
“套路贷”是近年新出现的非法占有型侵财类犯罪。在专家学者看来,“套路贷”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客观上的骗财讨债所玩弄的种种“套路”相结合,是传统高利贷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结合后的“升级版”。
专家介绍,常见的“套路”主要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故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或毁匿还款证据;恶意垒高借款金额;最后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采取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实现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
“《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界限,对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作出明确规定。”最高法副院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姜伟表示。
“套路贷”犯罪伪装手段多,其所侵犯的合法权益具有复杂性,因此把“套路贷”与一般民间借贷明确区别开来,并不是容易的事。犯罪分子所使用的“套路”若明显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特征,属于诈骗罪中的诈骗行为;而暴力型索债可能构成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侮辱罪、寻衅滋事罪等;就虚假诉讼型的索债行为而言,行为人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借助司法的强制力侵占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可以构成三角诈骗犯罪。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卢建平介绍,《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认为“套路贷”犯罪的行为特征从整体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的财物,因而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这可谓抓住了“套路贷”犯罪中“套路”行为的要害,牢牢把握住了“套路贷”犯罪的整体属性。
“同时,根据新规定,‘套路贷’犯罪过程中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等多种犯罪的,将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和不同情况,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处。这与‘索债’行为阶段的行为所具有的可能符合不同犯罪构成要件的特征相吻合,值得肯定。”卢建平指出。
精准认定和打击“软暴力”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坏生活设施、设置生活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当前“软暴力”已经成为黑恶势力实现组织目的的重要手段,也是黑恶势力为暴力、威胁手段违法犯罪易被打击而采取的规避性措施。
公安部副部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杜航伟指出,《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软暴力”基本概念、表现形式、客观认定标准,有利于准确认定采用“软暴力”手段实施的具体违法犯罪。
“精准细化是新规定的重要特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程雷指出,《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根据过去长期的司法实践特别是2018年扫黑除恶专项行动过程中的执法司法经验,对“软暴力”犯罪手段的通常表现形式进行了详尽的列举。断水断电、堵门、驱赶从业人员、聚众哄闹滋扰、拦路闹事等皆在其规定范围内,从各个方面涵盖了“软”字的具体形态,有助于执法一线人员和社会各界对充分了解“软暴力”的内涵和外延,推动“软暴力”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工作进一步走向精准化。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靳高风指出,《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以黑恶势力名义实施的”“软暴力”行为,即只要“以黑恶势力名义”采用“跟踪贴靠”“断水断电”等“软暴力”手段,就可认定为“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程度,无须再作其他“足以”产生现实危害性的论证。
“这不仅有利于司法机关的认定和群众对黑恶势力的识别,而且有助于铲除黑恶势力滋生的土壤。”靳高风表示。
依法打击犯罪,也依法保障合法权益
以人为本,是一线司法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看待4个意见内容的基本观点。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莫洪宪认为:“这些意见考量了基于人道和秩序的需要,兼顾了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要求。”
“《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注重对合法权益的人性化保障,设置了被害人合法财产依法返还、第三人善意取得、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财物返还涉案人员等权利救济和保障制度,确保司法的文明规范。”陈慧芳指出。
打击犯罪和权益保障实现有机统一。孟凯介绍,意见明确规定在对涉案财产采取措施时,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有关人员继续合理使用有关涉案财产,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
“这是对以往立法和司法解释的突破,既保证彻底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基础,又最大限度的人性化执法,减少办案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的正常生活、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孟凯指出。
(本报记者 陈慧娟 彭景晖 本报通讯员 塔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