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乡村振兴系列访谈之三·智库答问】
本期嘉宾
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执行院长 严金明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 党国英
华中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 张安录
1.新型职业农民,“新”在何处
光明智库:新型职业农民是推动乡村振兴的新动力。新型职业农民“新”在何处?目前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情况如何?
严金明: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主动适应农业现代化生产和产业发展需要,主要依靠农业及相关产业经营获得收入、以务农为职业的现代农业从业者。其基本要求包括:具备一定文化与科技知识、掌握现代农业生产技能、富有自主创新创业精神、具有职业素养和社会责任感。对比传统农民,新型职业农民“新”在以下几点:具备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的先进理念;具备现代农业所要求的能力素质;能够获得较高的收入,是新农业生产的继承人与开拓者。
目前,随着国家对新型职业农民培养力度的不断加大,大量优秀人才加入了新型职业农民队伍。数据显示,全国农村实用人才总量目前突破2000万人,其中新型职业农民超过1500万人。现阶段,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对象不仅包括青壮年农民,还包括农机大户、农村合作社带头人、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和现代青年农场主等多方主体。同时,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和不同培育目标,还重点强化了生产经营型、专业技术型、社会服务型等不同类型农业人才的培育,进一步优化了新型职业农民人才队伍。
党国英: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是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任务之一。广义的职业农民,是指农业全产业链中专业化程度很高的从业者。而通常意义上的职业农民,则是指经营规模比较大的农产品直接生产者,主要是家庭农场主。无论哪一种意义上的职业农民,都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小农户,其特点如下:
面对市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新型职业农民高度依赖社会分工,面向广大市场开展生产经营,而不是自给自足。作为市场主体,新型职业农民必须具有成本核算意识、品牌塑造意识和市场风险意识,不仅要面对国内市场的竞争,还面临着国际市场的竞争。
经营规模比较大。特别是在农产品流通、服务和加工领域,从业者的经营规模很大,甚至可以比肩跨国公司,足以使生产成本降到产生市场竞争力的程度。从我国现实出发,将粮食生产的平均家庭经营规模(约10亩左右)定义为现在的8至15倍比较合理。随着我国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这个规模可以逐步增大,但蔬菜、水果的生产适度规模可以小一些。
依托现代农业经营组织体系。从国际经验看,在大部分农业生产领域,“巨型合作社+专业化家庭农场”是最具有竞争力的农业经营组织体系。此模式一方面会提高合作社的竞争力,另一方面能让群体分享农业产业链的利益。在农业发达国家,如果没有这种机制,一般的家庭农场经营者也难以维持生存。
越来越多地采用环境友好的技术从事生产经营。发达国家的有机农业比重一般不超过10%,但大多都重视环境友好技术的利用,并确保大宗农产品的安全生产。
与政府和农业科研机构结成“金三角”。农业生产经营系统、农业科研机构和政府是农业现代化的关键性支撑结构,三者结成良性互动关系。未来,新型职业农民是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创新主体,而农业科研机构和政府会帮助职业农民获得适用技术、降低各类风险、稳定市场预期。
张安录:新型职业农民的“新”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是新的农业经营、农业专业化服务、农业管理的主体,既要懂经营,又要懂管理,还要为农业提供社会化服务;是农业新知识的掌握者和传播者,只有广泛掌握生物科技、计算科学、现代管理等知识,才能提高农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是新技术、新品种、新技能的使用者和发明者,没有新的技术装备武装现代农业,就难以实现规模经济,而没有新的优良品种被培育推广,市场竞争力就难以提高;是现代农业新业态的创新者,新型职业农民将农产品的生产、加工、营销联结为一体,将特色农产品生产与农村生态旅游融为一体,使农业成为集种养、旅游、教育等于一体的多功能新业态。
目前,我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得到了快速发展。2017年1月29日,农业部出台《“十三五”全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发展规划》;2017年5月9日,农业部遴选出首批100个全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示范基地;2018年10月26日,全国新型职业农民发展论坛在济南举行,并发布了《2017年全国新型职业农民发展报告》和《新型职业农民发展指数》。培育新型农民的政策支撑体系逐步完善。
2.队伍有待形成,面临“成长的烦恼”
光明智库:目前,新型职业农民发展面临哪些问题?应该怎样破除这些制约?
严金明:当前新型职业农民发展面临着支撑政策缺乏、培育体系不健全、监管机制不完善、培育效果有待提升等“成长的烦恼”。在人口流动、户籍政策、土地政策等方面缺少有力支撑。尚未建立完整的、满足不同层次培训需求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体系。同时,师资力量相对薄弱,培育效果有待提升。
对此,应当进一步建立健全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政策支撑体系和管理制度。要规范培育内容,完善课程体系,创新培育模式,实施分批分类培育;进一步加强培育质量与效果考核,构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评价体系;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党国英:我国新型职业农民的成长面临着若干基础性、系统性问题。在农业生产环节,目前仍以小农户为主。虽然在农业主产区的很多小农户已经不直接下地操作,但他们仍是土地承包户,土地不流转,会对土地规模经营水平提高形成限制;我国农业经营组织体系的现代化水平还较低,规模普遍较小,对增加农民收入的作用相当有限;我国农户的科技装备水平总体较低,亟须建立高水平科技推广体系,让农民学习更多实用技术。我们虽然有很好的农业大学,却与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归属于不同系统,不利于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我国现行土地制度也有不利于新型职业农民成长之处。从调研看,一方面,地租支出过高,不利于土地流转,另一方面,农地承包权不能对村外居民开放流转,影响了投资和流转热情;农业人口向城市转移仍面临多重阻力。比如,城市规划设计缺乏多样性,忽视适度混合性居住的必要性,提高了低收入农民工在城市的居住成本,使得大量农村人口与小块土地的刚性联系难以打破,压缩了新型职业农民的生长空间。
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将有利于推动我国新型职业农民的成长。首先,进一步提高城市化水平,改革城市土地规划管理体制,改善城市居住形态,方便农村居民迁入城市。其次,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探索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担保融资,降低地租水平,提高农业投资者增加土地生产力的积极性。再次,大力支持农民合作社实现跨行政区发展,建立家庭农场分享农业全产业链收入的长效机制。特别要引导有条件的大型农业龙头企业转型为现代农民合作社。最后,建立以农业大学为主体的农业科技开发和推广体系,将现有农业科技推广系统并入其中。
张安录:新型职业农民的综合素质有待提升,特别是在基础学历、市场敏锐度、创新意识等方面与现代化新业态发展要求有一定距离;社会认可度低,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和福利不健全;土地产权细碎化、地块细碎化、农村组织分散化的现状与现代农业经营规模化、集中化、组织化、专业化的要求之间存在矛盾;新型职业农民继续教育与培训需求的个性化与高等农业大学和培训机构课程设置的同质化之间存在供需错位;高等学校农业推广人才缺乏、政府农业推广机构缺失使得职业农民获取新技术的渠道不够通畅;农村信贷市场、土地市场发育相对滞后,使得职业农民发展面临着资金和土地瓶颈。
为了突破以上瓶颈,建议建立政府与企业、社会相结合的多元化培训投资机制,加大职业农民培训力度;增加媒体对职业农民的宣传报道,逐步消除二元制度障碍,实行社会基本福利均等化;加快推进承包地确权登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为新型职业农民规模化经营创造基本物质条件,解决资金不足瓶颈;改革农业院校教师评价制度,鼓励教师个性化发展,建立教学型、科研型、推广型三支教师队伍,改革教学内容;逐步健全农村农业技术推广站,搭建实用技术、信息传播、农情预报预警网络,帮助新型职业农民快捷掌握新技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
3.能否成为新型职业农民要看能力素质
光明智库:很多网友反馈,比起现有的农民,大学生、退伍军人等群体率先成为新型职业农民的概率更大。您怎么看?
严金明:《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提出,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破解人才瓶颈制约;要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加强农村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发挥科技人才支撑作用;鼓励社会各界投身乡村建设。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任务,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必然瞄准在乡务农农民的培育,但同时也要鼓励社会各界投身乡村建设,一手抓培育、一手抓引入。大学生、退伍军人等具有较高的文化知识水平,对他们进行农业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能帮助其较快进入新型职业农民角色。
张安录:大学生和退伍军人与其他群体相比有自身优势。他们对家乡有着固有的眷恋,加上在外地学习和闯荡的经历,有助于把好的经验带回家。但能否成为新型职业农民,还是取决于他们是否具备新型职业农民应有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4.新型职业农民与小农户是点与面、先驱与带动的关系
光明智库:新型职业农民与小农户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在“农户+合作社”“农户+公司”利益联结机制中,如何保证农户利益不受侵害?
张安录:我国的人地关系、城乡结构、农村社会形态决定了在今后相当长时期内,规模经营与分散经营、小农户与新型职业农民会共同存在。新型职业农民与小农户的利益并不存在结构性矛盾,二者是可以共存、互补的。首先,新型职业农民的科学经营、管理模式和由此带来的高收益,可以为小农户提供示范与借鉴;其次,小农户可以充分利用新型职业农民的高质量专业技能服务,解决自身在农忙季劳力和技术不足的问题;再次,小农户可以学习新型职业农民的精细化管理、特色农产品培育和种植等,提高生产效率;最后,小农户可以通过契约、农业保险等防范市场风险。
严金明:新型职业农民与小农户之间是点与面、先驱与带动的关系。小农户是我国农业生产的基本单位,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稳定器,目前小农户经营模式仍然是农业生产的主要组织形式。
“农户+合作社”与“农户+公司”的联合方式主要围绕农户承包地,而农户的根本利益也恰恰在于承包地。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已明确提出了承包地所有权、承包权与经营权“三权分离”,所有权为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具有承包权和经营权,且根据自身意愿可将经营权流转给合作社或公司,这在法律层面保护了农民土地的根本利益。政府在这种农户与合作社、公司利益联结机制中,应坚守底线意识,维护集体与农民的根本利益,防范资本下乡圈地,在农户自愿入社入股的基础上,有序引导和组织小农户参与和发展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土地入股、技术合作、利润分成等利益联结机制,构建合作互助、风险共担、互利共赢的长效发展机制。
学术支持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
项目团队:
光明日报全媒体记者 蒋正翔、王斯敏、姚同伟
实习生 王美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