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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9年03月27日 星期三

    魏晋南北朝的“村”与乡野聚落

    作者:吴灿 《光明日报》( 2019年03月27日 11版)

        【专家视点】    

        东汉之前,今天意义上的村落,常以“聚”“里”“格”或“庐”等来命名。其中,“聚”最为常见,它又与“落”连用,称为“聚落”。《汉书·沟洫志》载,民众沿黄河边上可耕田之处,“稍筑室宅,遂成聚落”。赵充国在青海一带招抚罕羌,行军至当地,“令军毋燔聚落,刍牧田中”。从其实指来看,“聚落”并非城邑,而是后世意义上的村落。汉代开始,聚落进入国家行政视野的频率越来越高。《汉书·地理志》中列举了二十多个聚落名;《后汉书·郡国志》中,聚落名增至五十七个。不过,这一时期的文献中尚未见到“村”字。

        现存典籍中,“村”字最早出现于《三国志》,共两次。其一为《郑浑传》载:“入魏郡界,村落齐整如一,民得财足用饶。”其二为《乌丸鲜卑东夷传》载:“冬月冰冻,船道不通,乃下居村落。”两处记载至少说明,在陈寿生活的西晋时期,“村”字已经开始被使用。东晋的文献中,“村”字也时有出现,如法显的《佛国记》载:“从此西南行一由延,到那罗聚落,是舍利弗本生村。”葛洪的《抱朴子》卷五《茅君》载:“此村中诸已死者,谁可起之?”文人诗歌中也有一些,如陶渊明的“暧暧远人村,依依墟里烟”“昔欲居南村,非为卜其宅”,等等。诸如此类,既不太多,也不罕见,这是“村”字开始出现时的状态。

        关于以“村”作为乡野聚落名称的起源,很多学者作了相关考证。日本的宫崎市定认为,“村”字由“邨”演变而成,后世所谓的“村”与屯田产生有关。宫川尚志在《六朝时代的村》中进一步指出:“村起源于汉代的乡聚,也有的是在魏晋时期战乱破坏的县城废墟上形成的。这些自然聚落的形成起初只是出于军事防卫的目的,此后演变成征税、治安等施政对象。”两位学者都将“村”的起源归结于军事原因。从魏晋时一部分村落的形成来看,确实如此。这一时期战乱不断,实力雄厚的乡里大族多率领百姓逃亡山野之间,修筑坞壁以求自保,有时也称“坞”“壁”“垒”“坞堡”“壁垒”等。由于“坞壁”在选址时,就将耕作生产的因素考虑进来了,所以即使与外界隔绝,民众也可以自给自足。

        “村”字出现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通常与堡、坞等并称,也可见其军事防御性特征。《魏书·尔朱荣传》载:“贼锋已过汲郡,所在村坞悉被残略。”《晋书·李特传》载:“是时蜀人危惧,并结村堡。”根据这些史料的前后文可知,当“村”与“坞”“堡”连用时,一般都处于战事之中。而战乱消除之后,坞堡建筑以及周围的耕作场地并未遭废弃,而是继续被用来居住和生产生活,变成了普通的乡野聚落。这一影响甚远,有些文献中,即使是“村”字被单独使用时,仍可见到其军事痕迹。《魏书·杨播传》载,雍州刺史萧宝夤据州反,杨侃前往讨伐,并昭告被围困村民:“若送降名者,各自还村,候台军举烽火,各亦应之,以明降款。其无应烽者,即是不降之村,理须殄戮,赏赉军士。”从“各自还村”“不降之村”等表述来看,此处被围困之村显然具有军事防御功能。“村”字的起源以及魏晋南北朝时期部分村落的形成,都与军事战乱原因有关,这一点当毫无疑义。

        魏晋南北朝时期,“村”被广泛应用于乡野聚落的命名,有两个原因。一是由于世家大族向乡野蔓延,出现了许多新的聚落;二是新出现的汉字“村”字逐渐普及。新兴的事物需要一个新的名称,于是原本与军事相关的“村”字就被用来命名新起的聚落,并对传统的聚落产生了影响。《颜氏家训·勉学》记载了某处由“聚”变成“村”的故实:“吾尝从齐主幸并州,自井陉关入上艾县,东数十里,有猎闾村。后百官受马粮在晋阳东百余里亢仇城侧。并不识二所本是何地,博求古今,皆未能晓。及检字林、韵集,乃知猎闾是旧猎余聚。”北齐皇帝与颜之推起初都不清楚“猎闾村”是由“猎余聚”而来,这说明由“聚”变“村”可能是民间的自发性行为。而“猎闾村”原先不叫“猎余堡”或者“猎余壁”,则表明它的改名与军事原因无关,而恰恰可能是“村”字开始在民间普及的缘故。尽管《颜氏家训》中记载的事例发生在北朝,但是以“村”命名聚落的习气并不局限于某个区域,而是具有全国性的意义。

        这也就可以解释,为何在这一时期的相关文献中出现了许多确切的以“村”命名的村落。如《魏书》列传第十二:“至刺史陆龙成时谋叛,聚城北高柳村。”《北周书》帝纪第八:“太上……与长鸾、淑妃等十数骑至青州南邓村。”南齐时,以“村”命名的村落,见于正史的,更是多达十余处。其中,以《南齐书·祥瑞志》所载最多,如:“升明三年三月,白虎见历阳龙亢县新昌村。”“中兴二年二月,白虎见东平寿张安乐村。”“山阳县界若邪村有一綍木,合为连理。”等等。《水经注》记录的村名则共有19处,分布于全国各地,位于山东的有薛村,河北的有北城村,陕西的长柳村,湖北的有须导村、射堂村、平乐村、东亭村,浙江的有徐村、木客村,安徽的有烽村,巴蜀地区的有博村、阳村、故陵村、巴乡村、七谷村,湖南的有乌林村、石塘村、万岁村、湘陂村,等等。

        在这一时期的某些石刻资料中,还有很多传统典籍文献中未见或未录入的村名。侯旭东在《北朝村民的生活世界——朝廷、州县与村里》一文中,搜集了45个以“村”命名的聚落。它表明了“村”字在当时民间流行的广泛程度。另外,从名称上来看,此时的某些村落可能已经以某一姓氏为主了,如大吴村、新王村等。而赵村出现了两次,一个位于河南洛阳,另一个位于陕西咸阳。虽然可能同样迫于迁徙,但在迁徙过程中可能演变成了一种以姓氏为单元的集体行为。这或许可以说明,魏晋南北朝时期以地方豪强为首结聚的聚落,在这一动乱时期,仍然有着顽强的态势,不但没有消失,反而有了长足的发展。

        正是如此,朝廷或者地方政府不得不开始承认自然形成的村落形态,并在某些情况下设立一个带有一定自治职能的行政管理架构,与郡县相协调。很多基层的事务,都表明是以“村”为单位进行的,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税收。《晋书·刘超传》载,刘超征收地方税时,“但作大函,村别付之,使各自书家产,投函中讫,送还县”。《南齐书·竟陵文宣王子良传》载,南齐政府官吏进行征税时,“暮宿村县,威福便行”。其二,行政管理。《宋书·谢方明传》载,南朝宋时,江东实行“一人犯吏,则一村废业”;《南史·郭祖深传》载,南朝梁时,以村为单位,严禁村民当兵叛逃,“一人有犯,则合村皆空”。其三,社会事务。包括流民的安置、荒田的开垦、政府的救助等,也都以村为单位进行。《梁书·武帝纪中》载,梁武帝曾下诏安抚流民:“若流移之后,本乡无复居宅者,村司三老及余亲戚,即为诣县,占请村内官地官宅,令相容受,使恋本者还有所托。”其四,村成为分封单位。南朝宋时,晋熙蛮梅式生被封为高山侯,领地即为牛冈、下柴二村三十户(《宋书·蛮夷传》)。此事虽然主要发生在少数民族地区,而且是偶然行为,但仍值得注意。

        当然,这四点还很难体现出魏晋南北朝时期“村”已经被纳入正式的行政单位,并具有完备的行政功能与作用,但至少可以表明,“村”已经成为当时朝廷和地方政府对于民间聚落的习惯性称呼,并进入了国家管理的视野。正是这一时期以“村”命名乡野聚落风气的盛行与普及,所以到唐代的时候,它才最终成为国家管理体系中被正式规定的基层行政单位(《通典》卷三《乡党》)。

        整体而言,在中国村落发展史上,魏晋南北朝时期是一个关键时期。最突出的特征,就是出现了以“村”命名乡野民众聚居之所的方式,并逐渐被广泛运用,初步形成了以血缘和地缘为核心的宗族观念与乡里观念,这对中国村落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此后的一千多年以来,这种对于乡野聚落的命名方式再未发生大的变化,并一直延续至今。

        (作者:吴灿;单位:中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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