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主持:蔡立东(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
本期主题:以法治手段为电子商务发展护航
主持人语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迅猛,成为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新力量,成为经济发展新的原动力。但与此同时,电子商务发展也面临管理方式不适应、诚信体系不健全、市场秩序不规范等问题。电子商务法历时5年,经4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最终获得通过,并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这无疑为解决电子商务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和重大问题,加快建立开放、规范、诚信、安全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础。本版刊发的3篇文章,介绍了电子商务法的主要立法成就,分析了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重要意义,阐释了电子商务平台的法律地位以及平台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希望能够为读者正确理解和运用这部重要法律提供帮助。
电子商务法是我国电商领域的基本法,它广泛调整我国境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电子商务法以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尤其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规制为核心,并由其来联结政府、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物流经营者、生产经营者等各主体,共同建立了电子商务世界的规则体系。
电子商务法确立了电子商务基本规则体系
在电子商务法颁布之前,我国电子商务规则分散于诸多法律法规之中,实践中的电子商务管理也由多个部门分别进行,这无疑构成了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主要障碍。电子商务法的出台,统一确立了以保障权益、规范秩序、促进发展为支撑的电子商务基本规则体系。
第一,保障权益规则。
电子商务法对主体的权益保障,并不仅限于消费者,而是广泛涉及电子商务经营者、消费者、知识产权人等诸多主体。
消费者权益保护。电子商务法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对消费者在网络交易中面临的主要权益受侵害现象做了相应规定,对现实中出现的一些新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作了及时回应。比如,针对刷单现象,电子商务法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对经营者以隐蔽方式搭售商品或服务的现象,该法要求经营者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这些规定均强化了对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保护。
平台内经营者权益保护。电子商务法强化了对平台内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比如,针对现实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要求入驻平台的经营者不得同时入驻别的平台的“二选一”现象,该法要求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同时,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知识产权人权益保护。电子商务法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加强合作,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同时,针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最高罚款金额提高至200万元。
第二,规范秩序规则。
有序的环境是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基础。电子商务法为规范我国电子商务市场秩序确定了基调,即国家建立符合电子商务特点的协同管理体系,推动形成有关部门、电子商务行业组织、电子商务经营者、消费者等共同参与的电子商务市场治理体系。
市场主体登记规则。在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许多电子商务经营者并未履行相关的工商登记和行政许可手续。基于国家对线上线下商务活动平等对待的原则,电子商务法明确了电子商务经营者应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和依法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义务。但立法同时也考虑到了我国国情和电子商务发展实际,对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者免予登记。
税务规则。电子商务法明确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纳税义务,对即便是免予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商经营者,也要求办理税务登记,如实申报纳税。该法还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
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规则。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是电子商务的主要内容,我国已有的民法总则、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等都对此做了大量规定。为了避免重复,电子商务法对此仅做了较多的衔接性规定,具体规则交由其他法律处理。但该法仍在多个方面提供了一些新规则。例如,在合同主体要件问题上,电子商务法确立了电子商务当事人民事行为能力推定规则,这意味着除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订立电子合同的当事人都具备订立合同的智识水平。在快递物流方面,电子商务法规定,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交付商品时,应当提示收货人当面查验;交由他人代收的,应经收货人同意。在电子支付方面,电子商务法规定了电子支付不安全、支付指令错误以及未经授权支付等情形下的赔偿责任,同时要求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完成电子支付后,应及时准确地向用户提供符合约定方式的确认支付的信息。
争议解决规则。网购纠纷在最近几年的消费者投诉中一直居高不下,消费者投诉举报难、获取证据难等问题制约了纠纷的有效解决。为此,电子商务法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同时,在电子商务争议处理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电子商务法也积极倡导电子商务经营者构建争议在线解决机制。
第三,促进发展规则。
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是电子商务法的重要目标之一。该法专设了“电子商务促进”一章,从制定科学合理的产业政策、促进电子商务绿色发展、建设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和物流网络、完善电子商务统计制度、加强电子商务标准体系建设、支持电子商务与各产业融合发展、发展农村电子商务、维护电子商务交易安全、开展电子商务信用评价、发展跨境电子商务等方面,规定了支持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措施。
在上述诸多促进措施中,较为引人关注的有以下四项:首先,国家支持电子商务与各产业融合发展,促进线上线下产业融合,推动电子商务在国民经济各个领域的应用。其次,国家推动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发挥电子商务在精准扶贫中的重要作用。再次,国家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建立健全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特点的海关、税收、进出境检验检疫、支付结算等管理制度,推进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申报、纳税、检验检疫等环节的综合服务和监管体系建设,优化监管流程,推动实现信息共享、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提高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和监管效率。最后,推进电子商务诚信体系建设,支持依法设立的信用评价机构开展电子商务信用评价,向社会提供电子商务信用评价服务。
发挥法律实效还需做好解释和配套工作
电子商务法的出台只是电商立法工作的第一步。若要充分发挥法律的实际效果,未来还需做好对该法的解释工作,并建立与该法相配套的其他规则。
第一,对电子商务法做妥当释义。
妥当的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于现实生活的前提之一,电子商务法也存在需要进一步解释之处。目前,电子商务法已正式施行,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必然会遇到不少新问题和新挑战。比如,一些争议的产生源于对某些法律条文认识上的不一致,应就此做好相关研究和解释工作。特别是,目前我国电子商务正处于蓬勃发展时期,新的商业形态层出不穷,执法和司法实践中会遇到诸多新型案例和疑难案例,有关部门应结合实践的新发展对电子商务法进行准确理解和解释。对法学理论界而言,应深化对电子商务法基础理论的研究,为有效应对实践新课题提供学理支撑。
第二,建立电子商务法配套规则。
电子商务法尽管构建了电子商务领域的基本规则体系,但该法并不能也没有必要将电子商务中的所有规则都纳入其中。事实上,该法制定过程中秉持了在发展中逐步规范,在规范中持续发展的态度。在许多方面,该法仅做了原则性规定、衔接性规定甚至未作规定,比如,该法未对社会高度关注的个人信息保护过多着墨,原因在于我国下一步将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专项立法。电子商务法中的电子商务促进发展规则,也需要各级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法规等予以细化和落实。与此同时,还应加强对电子商务法的宣传普及,为法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电子商务法的出台是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历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当前,我国已发展出世界领先的电子商务市场,电子商务法的落实,必将进一步营造出有利于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法制环境,激发电子商务新业态、新模式的创新,促进电子商务的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并在推动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以及构建开放型经济等方面发挥更大的积极作用。
(作者:彭诚信,系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