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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9年03月21日 星期四

    推进科研伦理治理体系建设:大国的责任与担当

    作者:李真真 《光明日报》( 2019年03月21日 16版)

        光明图片/视觉中国

        光明图片/视觉中国

        【科学向未来】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加强科研伦理和学风建设,惩戒学术不端,力戒浮躁之风。科学技术是把双刃剑,而科研伦理则被认为是制约这把双刃剑的最好武器。如今,科学技术迅猛发展,伦理研究却相对滞后,这种情况已引起各国政府、科学家、伦理学家、法学家等的重视。然而,科研伦理既有通用的准则,也受到文化传统等方面的影响。那么,如何加快设立一套既适合我国国情和科学技术发展现状,又能与国际接轨的科研伦理治理体系呢?

    1.科研伦理已经成为国际科技竞争的重要方面:

        成为世界科技强国,不仅要站在科学技术的制高点而且要立于伦理道德的制高点。

        当今世界,科学技术的快速迭代式发展与社会应用不断创造出的新现实,其所带来的新的问题,已经远远超越了原有伦理学所关涉的范围,从而使得原有伦理理论及道德规范面临日益严峻的挑战。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20世纪70年代以来,科学技术的每一重大进展无不使整个世界感到震惊。它在给人类带来诸多好处的同时也带来了各种风险,由此引发的围绕科学技术应用后果的全球性争议反映了人类对于科学技术的审慎态度,加强对科学技术的伦理治理与监管已成为国际社会应对可能风险的重要举措。

        长期以来,我国的科技伦理研究方兴未艾,相关领域的伦理规制也不断推进,但是,较之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态势,仍处于相对滞后的局面。尤其当我国的科学技术从“三跑并存”向部分“领跑”转型的情境下,二者的失衡及由此引发的问题就更加凸显。近年来,人胚胎基因编辑等在我国发生的重大科技伦理事件持续引起国际社会的讨论和争议。在这个背景下,科技伦理问题迅速进入我国政策议程,成为政策和法律的重要议题。但是,“亡羊补牢”式的治理方式远远不能适应当前的形势,在这个好处与风险并存的时代,我们必须未雨绸缪,扎实推进我国科技伦理监管的体系化建设,积极参与科技伦理问题讨论和国际伦理规则的制定,以彰显一个大国的责任担当。

        伦理角色的赋予源于:(1)科学制度性目标的演变,即从原有的增长知识转变为增长知识和促进知识的资本化,科学制度目标的双重性使得科学实践成了一种负载了伦理价值的行为;(2)科学研究与实际应用间的紧密联系,使得在研究和市场竞争压力下可能出现为获得最大利益而不受限制的行为;(3)现代科学不断赋予了人类操纵自然或干预事务进程的能力,使得科研行为本身就具有了某种风险。伦理在科技事务中的作用则源于应对或解决日益增多的价值或利益冲突的现实需要,伦理问题研究和讨论将有利于政策和法律的及时跟进。

        20世纪以来,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对于人类社会的广泛渗透,使得我们对于科学技术对人类文明的影响绝对不能抱以漠然的态度,科学、技术、生产和管理一体化的加速实现,使得我们不得不面对由此引发的专利分配、商业化利益冲突乃至国际贸易争端等问题。现代科学一再地面对社会伦理的“拷问”,建设世界科技强国有必要重新思考科学与伦理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当前伦理已经成为国际科技竞争的重要方面,这一特点也表明,成为世界科技强国,不仅要站在科学技术的制高点而且要立于伦理道德的制高点。为此有必要建立有效的双轮驱动机制,通过科学和伦理两种途径影响世界,推进人类文明发展,在国际事务中树立负责任大国的形象。

    2.完善的伦理监管体系是促进科技健康发展的保证:

        管治不轨行为和使风险控制在社会可接受的范围内。

        当科学进入了一个通过对社会带来实际利益来表达自己价值的时代,科学即被置身于社会的权威之下。面对科学的加速迭失和颠覆性技术的涌现,科学的不确定性和技术的两用性问题日益凸显,社会寄希望于通过一种对科学应用和技术后果的评估方式达到管控科学技术不轨行为的目的,并建立起与科技发展相适应的治理机制及规则,以保障科学技术的健康发展。

        今天,我国走上了从科技大国迈向科技强国的新征程。但是,建设世界科技强国之路并不平坦,需要整合科技、经济、文化等各种要素以激励创新发展。然而,创新具有双重指向性,只有保持良好的创新行为才能保障科学技术的健康发展,才能实现使科学造福人类或服务于人类福祉这一科学技术的终极目标。由此就决定了,对于创新不仅仅需要给予激励,也需要给予必要的约束或管控,在激励和约束间保持必要的张力。事实表明,随着创新在我国科技和经济运行中的常态化,伦理在科技事务中扮演着愈来愈重要的角色。

        伦理监管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与以市场为代表的冒险性制度相对应,伦理监管作为一种控制性制度,以“珍惜环境和符合人类价值地塑造技术”为道德原则,以“技术的潜在利益是否大于其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为理性基础,其目的在于管治不轨行为和使风险控制在社会可接受的范围内。

        现代科学所具有的不确定性特征,使得实验室研究无法完全验证不可预知的风险,新技术的颠覆性以及由此带来的创造的不可逆性,也使得人类及其社会面临不可预知的风险。现代社会体现了一种以“人为风险”为主导的风险结构,其引发的日益增多的价值冲突与道德悖论,导致传统的“做了再说”的治理方式处于难以有效应对的局面。

        目前国际社会存在两种不同的监管模式,一是基于先行原则的监管模式,表现为“做了再说”的治理方式。二是基于防范原则的监管模式,强调随着科学技术研发和应用的前沿发展不断完善其风险评估和监管,也即“适应性治理”的方式。与我国不同,“适应性治理”使得欧美国家在应对科学技术的伦理问题和风险监管方面处于主动地位。

        基于新的治理理念及原则,实现监管模式及其方式的成功转型已成为当前我国科技伦理监管体系建设的当务之急。与之密切相关的是我国科技伦理监管制度。近年来发生在我国的重大科技伦理事件表明,我国在伦理监管方面存在制度缺陷。政府监管长期依赖行政隶属关系的维系,这样一套制度安排导致了我国监管“各扫门前雪”的局面,加之科技政策所表现出的对于促进和鼓励创新的极大偏好以及规制政策的严重缺失,造成了现有监管难以扫清“门前雪”的问题。

        基于行政隶属关系的政府监管是一种纵向的对其管辖范围的内部约束。随着科学、技术、生产、市场一体化的现实化,监管“空地”问题日益凸显。2017年的“换头术”事件和2018年的基因编辑婴儿事件表明,体制内监管的不完备和体制外监管的失缺,将使我们一再地面对“灰犀牛”事件或“黑天鹅”事件。为此有必要从两个方面重构我国科技伦理监管体系:一是构建体系严整的监管制度,通过新的制度安排强化监管机构的横向联系;二是完善监管程序及伦理规制,通过公开透明的规章、政策、标准和法律制定、审理与批准、监测及信息报告等程序使监管过程有理有据。实现从基础研发到产业应用的新技术全过程管理,从“出生”到“坟墓”的新产品全周期管理。

    3.加强科技伦理研究,积极参与国际伦理治理:

        在中国文化所蕴含的伦理思想中探寻适应科学研究及技术应用的指导原则。

        现代科学技术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方式发生变化,使得现代社会中的科技实践,不仅包含各种技术要素,还受到文化和组织要素的影响。正如约翰·齐曼所说,技术的产生、传播和使用都会受到“从技术应用的基本目的到在其文化语境下支持和维持其存在的广泛价值等各种要素”的影响。所以,鉴于科技创新的设计空间及语言与其所在的社会文化密切相关,中国语境下的规制越来越成为关键问题。尤其当伦理成为国际科技竞争的重要方面,如何在国际伦理规制框架下,探讨和提出基于我国本土文化和社会情境的伦理规则,并使其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同,这将是我国实现世界科技强国目标必须认真面对的重要问题。

        技术要素的复杂化使得政策成了一种具有多重功能的干预工具,在促进、鼓励创新的同时还要使风险能够控制在社会所能承受的范围,由此政策也被赋予了伦理的维度。然而,伦理先天携带了丰富的文化内涵。围绕伦理原则及规范的博弈凸显了不同宗教、哲学和价值观的冲突,伦理议程的讨论也体现了伦理问题在不同社会存在差异。所以,我们需要在中国文化所蕴含的伦理思想中探寻适应科学研究及技术应用的指导原则,一方面在全球坐标下拓展学术新领域、回答中国问题,另一方面在国际伦理规制方面贡献中国思想和智慧。

        为此,应当把加强科技伦理研究和提高伦理研究能力,参与国际伦理议题讨论和国际伦理规则制定纳入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重要内容,并及早在战略层面上加以布局,以改变长期以来伦理研究严重滞后科技发展的局面。当我国的科学技术日益具备引领领域发展的实力,也就意味着要承担更大的伦理责任。加强伦理问题的前瞻性研究,为我国规制政策和监管制度提供研究基础,促进伦理监管的透明度以增进信任;为参与国际科技和经济治理提供研究支撑,不仅在国际伦理规则制定中发出中国声音,而且让中国的伦理思想及话语成为国际伦理治理的重要源泉。

        (作者:李真真,系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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