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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9年02月03日 星期日

    释放成果转化中的人才活力

    作者:本报记者 王忠耀 《光明日报》( 2019年02月03日 03版)

        作为科技创新中的骨干,如何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动力,让社会创新活力涌流,是人们不断探索、试图解决的问题,也是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关键节点之一。日前,广东省以粤府1号文形式推出了旨在扩大科研人员自主权、推进成果转化的“科创十二条”,引发不少关注。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各类旨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密集出台。中国科学院院长白春礼曾表示,科技成果转化是科技创新活动全过程的“最后一公里”,成果转化是否顺利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科技创新活动的成败。如何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打通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正在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痛点未解,人才活力有待释放

        科技部部长王志刚曾表示,产学研结合非常重要,提出项目、资源配置、研究的方向、研究成果的形式,以及转化的路径、转化的对象等方面要有统筹考虑,而这件事现在还没做到位,也是下一步工作和改革任务中需要加强和完善的地方。

        “过去,我国相关的法律政策,未明确高校以何种方式将科技成果转移给高校资产管理公司,也未明确高校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是否适用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政策法规。”中山大学科学研究院基础研究管理处处长董美玲表示,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特别是以科技成果进行作价投资的转化动力。

        而在暨南大学再生医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副研究员武征看来,此前境况下,除了高校,研究人员对成果转化也热情有限。他表示,我国科研人员绝大部分科技成果为职务性,根据专利法,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属于科研人员所在单位。

        武征介绍,目前科技成果转化主要有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如果采取一次转让或许可的方式处置科技成果,科研人员和所在单位收益分配明确,但要想作价入股转化,就涉及国有资产管理问题。因为是国有股,后续难以转让、交易。“科研人员做出来的成果,自己却缺乏处置权,这样股权对科研人员的激励作用就难以充分释放。”武征说。

        中科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副研究员肖尤丹表示,在我国法律体系下,所谓的“科技成果所有权”实质上就是知识产权。过于关注权利归属而缺少对权利内容的关注,不利于建立市场化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强调所有权,就像无形中给科技成果加上了一道‘玻璃门’,强化了它的资产管理属性,反倒束缚住了科研人员手脚,也不利于保障高校院所成果转化自主权,以及维护职务发明人的合法权益。”肖尤丹认为。

    积极响应,打通“最后一公里”

        近年来,对于如何打通“最后一公里”,拆除阻碍产业化的“篱笆墙”,加快科研成果转化,全国各地,尤其是广东、上海、北京等科技创新大省纷纷“出招”,八仙过海。

        新型研发机构可自主审批下属创投公司最高3000万元的投资;允许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层和核心骨干持有运营公司的“大股”;高校独资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可将高校委托或划拨的科技成果自主作价投资,对科技人员实施股权激励;允许高校、科研机构建设的孵化机构自主招租,租金收入全额返还……在提高科研人员积极性方面,本次广东“科创12条”中的一些措施放眼全国也颇具突破性。

        “这次针对高校成果转化的力度较大,鼓励高校的国有资本公司,给他们更多的自主权,力求使高校中好的成果能够及时快速地跟产业对接,快速转化,促进新技术和产业项目的发展。”广东省科技厅副厅长龚国平说。

        中山大学教授林江表示,科研单位可以利用相关的技术交易平台,加速科研成果向产品的转化和推广;科研人员也可以从中获取可观的报酬和奖励。而企业也可以通过相关的技术交易平台、科研成果信息中心等渠道,获得最新科研成果信息,和高校等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提升自身的创新水平。“这意味着,无论是科研单位、科研人员还是企业都可以从中享受到前所未有的福利。”林江说。

        而同为科创大省的上海在进行创新平台和载体建设的同时,也十分重视落实高校、科研院所对科技成果的自主权,激发研发团队的积极性。上海市委书记李强提出,上海应尝试搭建让技术拥有者、技术需求者、技术服务者、资本拥有者等各方都充分参与的平台。

        上海市自去年以来发布的《关于本市推进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上海市建设闵行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行动方案》《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等一系列措施,均在激发人才活力方面有所侧重。

        北京市近段时间搭建的“北京市科技成果转化统筹协调与服务平台”“北京高校技术转移联盟”等平台机制,以及已进入立项论证阶段的《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也在现有的成果转化政策体系上,对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等配套措施进行了细化。

    未来发展,评价机制是关键

        “这次的‘科创十二条’在促进新型研发机构的发展,以及为高校和科研人员转化工作‘松绑’方面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但暨南大学机器人与智能控制研究院院长柳宁同时认为,就目前对于高校和教师的评价机制来说,要更好地适应当前国家对于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力度,还存在差距和改进的空间。

        柳宁告诉记者,在现行评价机制下,尤其在一些应用性较强的学科中,本应作为科技成果转化“生力军”的中青年科研人员,论文、项目和头衔仍是其职称职务晋升的主要考察指标。而科技成果转化又大都需要投入大量精力,难免让科研人员“分身乏术”。

        “就我所在的工科领域而言,做实际的转化项目对于撰写高水平论文帮助有限,相对于其他学科而言,工科应当说是与实际应用联系最紧密的。但在当下,要求我们投入大量精力到成果转化方面,还有些两难。”北京林业大学工学院副教授闫磊也表达了同样的担忧。

        去年,中办和国办接连印发了《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以及《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对于打破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的“四唯”倾向,实行人才分类评价,解决评价标准“一刀切”问题提出了更高要求。

        “从国家层面到广东省,这两年在推动产学研结合和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力度不可谓不大,作为正在亲身参与成果转化,享受到了政策红利的科研人员,我坚信咱们的成果转化之路一定会越走越宽,越走越稳。”暨南大学化学与材料学院副院长陈填烽向记者表示。

        (本报记者 王忠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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