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0日上午,在北京市丰台区原首钢重型机械厂院内,北京破产法庭揭牌成立,这是全国第二家破产法庭。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部署推动在北京、上海、深圳三地成立专门的破产法庭。2019年1月14日,全国首家破产法庭——深圳破产法庭揭牌成立。2月1日,上海破产法庭也将成立,届时全国首批破产法庭布局将正式完成。
“破产法庭将使破产程序启动难、推进难得到更好解决,有助于推动破产审判的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让破产法在净化市场环境、优化生产要素配置、改善营商环境等方面的作用得到更好发挥。”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徐阳光评价。
探索完善首都市场化破产审判机制
记者了解到,北京破产法庭隶属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该院原来内设的清算与破产案件专业审判庭相比,法庭实现了机构独立、审判场所独立和办公场所的相对独立;管辖范围主要包括市辖区内市级以上(含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破产案件及衍生诉讼案件,跨境破产案件等。
据北京一中院院长吴在存介绍,2010年,一中院在该院民三庭成立了两个破产案件专业合议庭,审理了北京文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破产清算等一批具有重要影响的破产案件。在此基础上,2016年9月,一中院成立了北京法院首个也是唯一一个清算与破产案件专业审判庭,对原由北京市各中级法院受理的公司强制清算、破产案件进行集中管辖。两年多来,该审判庭共受理各类案件310件,审结251件,受理审查及审结破产案件数均超过一中院近8年破产案件收结案总数。
北京是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的样本城市,“办理破产”是世行营商环境评估的10项指标之一。吴在存表示,将以成立北京破产法庭为契机,探索完善首都市场化破产审判机制,降低破产案件办理时间和成本,固化“执转破”工作常态机制,实现破产程序高效运转。同时,建立完善破产审判规则体系,统一破产案件法律适用机制。加强与政府部门的良性互动,实现府院协调向常态化、制度化发展,加快形成破产纠纷解决合力。
揭牌仪式上,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指出,成立北京破产法庭对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力首都经济高质量发展,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积极参与国际破产规则治理体系等具有重要意义。他指出,要打造破产审判北京名片,为改善我国营商环境,健全社会主义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作出更大贡献。
优化营商环境,助力市场出清
破产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2007年6月1日,我国企业破产法施行,该法第一条即开宗明义:“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根据破产法,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可见,针对困境企业,破产法提供了“破”和“救”的不同措施,既能解决“僵尸企业”淘汰出清问题,也可以对具有拯救价值的企业进行挽救。
在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人民法院担当着主导作用。尽管专门的破产法庭尚属新生事物,但我国破产审判机构已有较长时间的发展历程。早在1993年12月,深圳中院就成立了全国法院第一个破产审判庭。截至目前,全国各级法院的破产审判庭已达上百家。自2013年开始,全国破产案件数量开始出现拐点,破产案件启动难问题得到初步解决。
徐阳光指出,深圳、北京、上海纷纷成立破产法庭,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很好的示范意义。由于编制不够独立、人员队伍不够稳定,破产审判庭难以完全满足破产审判工作需要,破产法庭的成立将促进破产审判团队的建设,提高破产案件审理的专业化水准,也将更好发挥破产审判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作用。
“当前我国破产法还有一些缺失和不完善之处,希望北京破产法庭通过破产审判实践,为破产法治建设提供司法经验。”全国政协委员李大进表示。有业内人士指出,破产法治发达国家普遍设立了专业的破产法院,从破产审判庭到破产法庭,有利于为我国下一步设立破产法院先行探索、积累经验。
“有的人认为破产就是失败、就是耻辱、就是惩罚,认为破产就影响业绩、就是逃废债,希望借助破产法庭的成立,能够改变‘谈破色变’的观念。”徐阳光表示。
(本报北京1月30日电 本报记者 靳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