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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9年01月30日 星期三

    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班规”理应废除

    作者:胡欣红 《光明日报》( 2019年01月30日 02版)

        近日,4名学生因迟到被剃头事件发生了“反转”。

        据媒体之前报道,邯郸市永年区育英学校的一名教师按“班规”惩罚早读迟到的4名同学,将他们的头发剃短,被其中一名受罚学生的家长拍下视频发到网上,引发轩然大波。之后,学校做出将该教师辞退的决定。但事件却并未结束。该班级60余位家长欲联名,请求学校给涉事教师一次机会,因为他们都认为,她“是个好老师”。

        一位老师究竟是不是好老师,学生和家长最有发言权,家长的集体请愿,无疑是对涉事教师较有信服力的评价。正因如此,不少网友也纷纷为其“叫屈”,认为应该再给她一次机会。很多家长都认为,该老师的“迟到剃头”行为虽有不妥,但没必要予以辞退。一位自称“被剃头孩子”的家长也表示:“迟到剃头是有欠缺,但徐老师已经给家长们道歉了,平时徐老师确实是一位尽职尽责的好老师。”而育英学校辞退涉事教师的做法,确实有为了“救火”而牺牲员工之嫌。

        涉事教师无论能否获得重返讲坛的机会,对自己的错误必须要有深刻认识。事情发生后,她曾发表过一篇个人公开信,承认在工作中考虑不周,给学生造成了较大影响,并表达了真诚的歉意。但也辩解称,“班规”是大家共同的约定,受到惩罚的学生没有出现“自尊心受损”等反常表现。

        即便“班规”是学生集体制定和表决的,但“迟到剃头”是明显不妥的规范方法。将人的头发全部或部分剃掉的刑罚,古代称为髡刑,是一种耻辱刑。在21世纪的今天,从“头”做起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警示教育,则是一种变相体罚或精神惩罚。学生认为可以就照章执行,教师的引导职责何在?更何况,究竟是老师的提议还是部分学生的主意,有没有存在学生“被举手”的情况,都值得深入探究。

        经此一事,相信涉事教师不会再犯同样的错误了。但如果对于“班规”的认识依然停留在只要学生共同约定就可以施行的程度,恐怕很难避免再出现其他闹剧。虽然舆论出现了某种程度的反转,但此事暴露的实质问题并没有也不该失焦,一些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班规”理应废除。

        (作者:胡欣红,系衢州市历史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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