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2017年,我国共有246位民警因过劳猝死,占全年牺牲民警总数近7成。公安民警是社会稳定、百姓安全的“守护者”,而他们的健康也需有人守护,他们的休息权也应得到保障。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休息权是宪法赋予每位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警察自然也不例外。从警察及其家庭的角度,警察的休息权不容剥夺;而从社会公益的角度,只有充分保障警察的休息权,他们才能为全社会提供更为可持续的劳动。
2007年实施的《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同时还规定了在法定工作日之外的执勤工作须给予补休,如不能补休也必须给予相应补助。如此规定一方面确立了警察的休假制度,另一方面也给不安排补休只给补助留下了制度缺口。再加上,公安工作本身的超饱和状态,以及《人民警察法》所明确规定的“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警察在加班后得不到应有补休似乎已经成为常态。长此以往,公安机关的战斗力和凝聚力多少会受到影响。
实事求是地讲,“相应补助”即便再充足,也难以在根本上解决警察过劳的问题。警察的体力和脑力也是有限的,需要得到实实在在的休息才能维持身体的正常机能。正因此,公安部和各省公安厅近年下发文件,要求合理安排民警的工作和休息,制定和落实民警轮休制度。如台州市公安局要求“连续两天加班超过24点的民警要适当安排休息。特殊情况无法安排休息的,事后必须安排补休。执行任务长时间无法回家休息的,应当安排补休”。
客观上,这些举措不仅保障了警察的个体权利,更有助于警察队伍的可持续发展。但我们还需要意识到,当前,社会联动措施的不健全,使得我国警察承担了诸多社会责任以及繁重的非警务任务。
要让警察休息权照进现实,这首先需要将红头文件赋予的休息权上升为更有强制力的立法,更需要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同时,还需对警察职业的社会职能和地位进行再定位,明确警察的工作范围和原则,避免警察职责的万能化和宽泛化。别让警察的休息权成为一句空话。
(作者:舒锐,系法律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