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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9年01月10日 星期四

    最高法宣判原审被告人赵明利诈骗再审案

    改判赵明利无罪

    作者:本报记者 靳昊 《光明日报》( 2019年01月10日 10版)

        本报北京1月9日电(记者靳昊)最高人民法院9日对原审被告人赵明利诈骗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撤销原二审判决,改判赵明利无罪,原二审判决已执行的罚金,依法予以返还。

        1994年8月,时为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春光铆焊加工厂厂长的赵明利,因涉嫌诈骗被鞍山市公安局收容审查,后执行逮捕。1998年9月14日,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检察院向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赵明利犯诈骗罪。同年12月24日,千山区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赵明利犯诈骗罪证据不足,宣告无罪。

        宣判后,千山区检察院提起抗诉。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3日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赵明利利用东北风冷轧板公司管理不善之机,采取提货不付款的手段,先后从东北风冷轧板公司骗走冷轧板46.77吨(价值人民币134189.50元)。据此撤销一审判决,认定赵明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赵明利因病死亡后,其妻子马英杰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最高法于2018年7月27日作出再审决定,提审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了书面审理。合议庭根据事实认定,赵明利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亦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诈骗罪。

        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案中赵明利被改判无罪的关键点在于,厘清经济纠纷和刑事犯罪的界限。赵明利未及时支付货款的行为,既未实质上违反双方长期认可的合同履行方式,也未给合同相对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尚未超出普通民事合同纠纷的范畴。此外,即使东北风冷轧板公司对赵明利未及时付清货款是否符合双方认可的合同履行方式持有异议,或者认为赵明利的行为构成违约并造成实际损害,也应当通过调解、仲裁或者民事诉讼方式寻求救济。将经济纠纷与刑事诈骗犯罪相混淆,动用刑事强制手段介入正常的民事活动,侵害了平等、自愿、公平、自治的市场交易秩序,进而对一个地区的营商环境造成较大损害。

        宣判后,合议庭向马英杰及其代理人、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送达了再审判决书,并就有关问题进行了释明。本案后续的国家赔偿等工作也将依法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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