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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8年12月18日 星期二

    司法拍卖成交后岂能随意被撤销

    作者:舒锐 《光明日报》( 2018年12月18日 02版)

        【网言】    

        近日,据媒体报道,江苏盱眙的金先生今年7月份参加盱眙县人民法院的一场司法拍卖,最终以526万元拍得位于盱眙的一处厂房。随后他接到一个神秘电话,称这片厂房是“内定”的。不仅如此,法院还撤销了此次拍卖,称评估报告中将有证房产按无证房产来拍卖了。

        拍卖中,如果确实存在将有证房产按无证房产进行了评估,导致评估价将远低于市场价,则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时,法院应当支持。但要注意的是,是否申请撤销的选择权在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而法院不宜主动撤销拍卖结果。本着对各方负责的态度,涉事法院应当向各方释明相关情况,并限期让他们表达是否行使撤销权。法律需要尽可能地实现所有人的公平,平衡各方利益,具体到司法网拍,则需要通过制度尽可能实现申请人、被执行人、竞拍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公平。还须指出,本案中是否存在所谓“内定”,也有必要深究,如果是法院工作人员内外勾结,则应该接受相应的追究。

        (原载于新京报评论公众号 作者:舒锐 摘编:刘昀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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