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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8年12月07日 星期五

    “低头族”引发交通事故理应被追刑责

    作者:张新年 《光明日报》( 2018年12月07日 10版)

        近日,广东省中山市第一法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一位行人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在大多数人普遍的认知中,认为行人以血肉之躯面对机动车时处于弱势地位,在交通肇事中应以保护行人利益为主,故而该判决一经作出即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该事件的发生时间是2017年5月27日晚上8时左右,通过当时的监控视频可以看到在广州市中山火炬开发区中山六路的人行横道线上,一名女子正闯红灯过马路,这时一辆摩托车向前行驶,撞倒了这名女子,摩托车司机和乘客也滑倒在地。从另一个角度的监控录像看到,这名女子在闯红灯时,竟然一直在看手机。当她看到摩托车驶来时,竟然试图加速躲过,但最终还是导致了事故发生。

        面对这样的事件,我们不能仅仅从人情的角度去认为行人是弱势方,就应该去保护行人,我们更应该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这件事情的责任归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显然,该名闯红灯女子,已是过错违法在先。

        在该起事件中行人因为主观原因(玩手机闯红灯过马路)造成了事故的发生,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该行人应该为该起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并且造成了摩托车乘客张某的死亡,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标准。

        可见,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行人通过横道应该遵守的规范以及法律责任,行人不是道路交通违法乃至交通肇事罪的法外主体,法院的判决不仅于法有据,而且对社会具有积极的教育和警示意义。

        在我国各地,行人闯红灯横穿马路的现象屡见不鲜,虽然国家在立法上对行人过马路的行为加以规范规制,地方多也对此出台了相应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交管部门也不断加强行人文明出行的宣传和引导力度。然而在现实中,毋庸讳言,在具体到处理交通事故实践中,则是侧重于保护行人,从而间接地助长了行人随意横穿马路的不正之风。在“低头族”玩手机过马路的现象多发常见、频频引发交通事故的社会背景下,提高行人的违法成本,加大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已迫在眉睫。

        (作者:张新年,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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