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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8年12月03日 星期一

    账簿与权力:清代实征册与乡村基层赋税征收

    作者:杨国安 《光明日报》( 2018年12月03日 14版)

        《太和乡实征底册》 资料图片

        《太和乡实征底册》 资料图片

        美国学者雅各·索尔在《大查账》一书中指出,“掌握账簿就是掌握权力”。明清时期为征派赋役编造的“赋役黄册”,因每十年才重新编造一次,人丁、事产不能及时更新,往往与实际情形严重脱节。地方官府为了应对征税过程中产生的实际问题,在县以下的乡村基层社会中,另外编纂有一种“赋役册籍”,即“实征册”,上面记载当年纳税户的姓名与应纳数量,是征收赋税的真正依据。“黄册死而实征活”,对于清代实征册的制度演变及其具体形态的研究,无疑是揭示清代乡村赋税征收实态的关键所在。

    1.黄册制度的瓦解与实征册的出现

        为了有效汲取财税资源,维系国家的运转,传统时代的王朝政府往往通过编纂户籍、地籍以及其他相关赋役册籍,来掌握疆域内所有编户齐民的人丁事产等相关信息,并根据一定的规则和程序进行税粮的征收和徭役的摊派。因此,除了需要设置专门的管理人员和机构之外,还需要借助一套由户籍、地籍、征籍等构成的册籍系统,以实现税源的掌控和赋役的征派。明代洪武年间,政府的赋役征收主要以人户为中心的赋役黄册为主,以土地为中心的鱼鳞图册为辅,互为经纬。因此,户帖和黄册制度就成为明代前期重要的赋税征收依凭。到了明代中期,随着人口的大量逃亡,赋役征收的对象逐渐由人户转向田地,土地和地籍就演变为赋役征派的主要依据。

        对于地方官的征税活动而言,无论是依据户籍还是地籍,明代十年一大造的制度规定,都不能适应历年所发生的民户人丁、田地的变化,加上攒造册籍与推收钱粮过程中,户书、粮书、里书、甲书等吏役人等从中舞弊,生者未补入,死者不予勾销,田地买卖、抵押等情形都没有登录在册,黄册制度逐渐陷入紊乱和废弛状态。清代户部尚书孙廷铨就指出,明末有些黄册所开列人户的姓名和事产,仍然是明初洪武年间的姓名和数目,也就是说经历了两百七十年,黄册内容居然没有丝毫变化。因此,在很多地方黄册因为脱离实际情况而演变为徒具虚名的“伪册”。有鉴于此,地方州县以黄册为基础,为应对编徭征税的实际而编制实用文册,即实征册。

        据韦庆远、栾成显、赵冈等学者的研究,在经济发达、土地买卖频繁的江南地区,早在明初就出现了实征册,又名白册,是地方官府每年实际征派赋役过程中使用的一种赋役册籍。由于实征册可以按照实际需要灵活编制,更适合本地区的情况,很快就在全国大部分地区被普遍采用。于是在明代中后期,赋役册籍就出现了两套系统:一种是日益成为具文的黄册,一种是切合地方实况的实征册,时人即云“解部有黄册,则州县有实征(册)”。在徽州地区,万历年间之后乡民买卖田粮后推收税粮,主要也在实征册上进行,在黄册上推收已纯属形式。在明代后期,黄册作为赋役基本制度的地位已经动摇,在某种程度上已名存实亡,实征册则越来越重要。

        随着赋役黄册逐渐脱离实际情况成为具文,其主要的功能就蜕变为对各地州县负担赋役总额的一种规定和标准而已。从明代万历时期的土地清丈,到清代康熙年间的摊丁入地,从一条鞭法到地丁合一,特别是随着清初以万历年间的原额来编纂赋役全书,政府逐步确立了田赋“定额化”的原则,以此来确保国家财政的收入。而清初编纂的赋役全书成为一种征税标准,于是实征册就成为田赋“定额化”下州县实征的重要册籍。

    2.清代实征册的编制及其使用

        清代的实征册,大抵是在黄册与鱼鳞图册脱离实况不堪使用的背景下,由地方州县为了实际征发赋役而编制的。因此,与根据统一的样式编制的黄册、鱼鳞图册不同,清代实征册并没有统一的样式,而是根据各地经济社会的不同呈现不同的样态。

        清代前期,一般都是由州县官主持编纂实征册。据黄六鸿于康熙年间撰写的《福惠全书》所记载,实征册由州县官于每年征税前,召集里书攒造而成。其具体办法是,先确定本县一年应征钱米总数,然后按照本县应税田亩数及科则,分配到各都、图、里、甲,最后落实到各甲花户,按照花户登录到册籍上。实征册每页可写八户,每户名下写明田地山荡人丁的税则及花户应纳税额。甲、图、都各造其实征册,然后汇总为州县的实征册,此种编制方法应该反映了大多数州县的情形。

        而在清代康熙年间的湖北省,江汉平原湖区因沧海桑田之变,濒江、滨湖州县的田地易于塌陷,加以移民大量涌入垦殖,加剧了赋役不均的局面,地方官不得不进行土地清丈以均平赋役,并且重新编纂土地册籍,即丈量册。这些丈量册分区分户记载田地形状、面积、科则、税粮等事项,成为该州县土地买卖过割、缴纳赋税的重要凭借,属于实征册。康熙二十七年,孝感知县梁凤翔在进行全县田亩清丈之后,在鱼鳞图册与归户册的基础上编纂了一种以乡里组织之“会”为单元的“块册”,这种块册以一会为一块,造册各二本,胪列花户的姓名、田粮确数,存县衙一本,每里一本。由于“块册”每年可更改,随时反映田土的变动情况,便利了实际征收赋税之用。

        湖南各县也大抵于康熙五十三年前后编纂了实征册,当地称为“蓝花册”。据民国二十三年李之屏在《湖南田赋之研究》中记载,各县田赋征收所使用的征收册籍,皆为康熙年间编纂的蓝花册籍:“印刷之格式用蓝色,详载花户姓名,故曰蓝花册籍。每本共有二百五十页,每页载一户地名、按亩科银、旧管、新收、开除、实在等条目。”据此可知,蓝花册除了登记户名、田地类型、亩数、科则等之外,还详载各年开除、新收等情形,与前揭《福惠全书》所载实征册样式显然不同。这些册籍保存于各县衙门之内,成为重要的实征册籍。乾隆十年,署理湖广总督鄂弥达在奏疏中坦言,湖北、湖南各州县大都不存在鱼鳞图册,在钱粮征收的具体运作中,主要依凭实征册。

        值得注意的是,清代前期由州县官主持编纂的实征册,一般都是委托粮书、里书、册书等编纂各乡都图甲的实征册,然后汇总到州县形成实征总册,这些实征册一般在县衙和乡里册书手里各存放一本。但在由下往上的编制实征册的过程中,册书手里实际保留了实征草册,即最原始、最基层的实征底册。随着时间的推移,一方面,乡里册书掌握的实征底册由于随时推收和更新,更为贴近实情;另一方面,随着州县官的频繁更换,特别是咸同年间遭遇兵燹,保存在县衙的实征册大部分散佚或毁于战火,一些地方官府不得不主要依赖乡里册书所藏之实征底册。

        对于清代实征底册的编纂样式,可由湖北省潜江市档案馆收藏之光绪十七年《太和乡实征底册》(实际延续到民国年间)窥其一斑。该实征底册每页载录花户一至四户不等,分为三格,上格第一行直书户名,上注花户身份(绅或民),第二行为编户。中格顶格为印制的粮、艮、米三个红字,分为三行,其下分别记录该户名下应纳粮、银、米数,其左侧下格所记主要为推收及税收变动情形。据鲁西奇、徐鹏飞的初步统计,该实征底册从光绪十八年到民国三十五年间,有着严格的推收记录,因此可以判定该实征底册是作为基层赋税征收的重要依据。

    3.实征册与清代书役包揽钱粮

        如果说明代的赋役黄册为“达部之册”,清代的实征册为“存县之册”,两者皆为“官册”,那么保存于乡村册书手里的“实征底册”就属于“私册”。从明到清,由于黄册逐渐脱离实际,实征册也开始失控,于是乡村基层赋税征收的依据转以“私册”为凭,由此呈现一种由“官册”到“私册”的嬗变轨迹。与此相对应的是,朝廷通过“原额主义”和田赋“定额化”的举措来确保国家赋税收入,而地方州县则通过编纂实征册来完成税粮征收,到了清代中后期,保存于州县的实征册亦出现编纂不及时,或者散佚不全,地方官不得不依赖基层粮书、里书、册书等书役手里的“私册”来完成税粮征收。到了晚清,由于书役控制了实征册籍,有时地方官府离开了熟悉“实征底册”的“里书”“册书”之类的赋税承办人,就难以完成赋税征收。由此也造成了书役的专业化、世袭化倾向,使得书役包揽钱粮成为普遍现象。

        光绪年间湖北沔阳知州李輈在《牧沔纪略》中指出:“钱粮征收之利害,在乎底册。底册在官,则权归官。底册在书,则权归书。”因此,清代围绕着实征底册的掌控问题,州县官员与书吏之间存在着一种博弈关系。清代地方官员可以通过主持编纂实征册或者清丈土地重新编制丈量册等方式来获取对于乡村人丁土地等税源的掌控,但这需要官员具有才干,愿意付出足够的时间精力,且要冒扰民之嫌。也有地方官员通过行政手段勒令书差们交出手里的私册,甚至在部分地区,地方官通过购买的方式,夺回私册的控制权。如民国二十三年《湖北县政概括》记载,广济县的官绅于民国九年通过集资两万串,将该县所有册书手里的底册完全收买入官。但勒令上交私册往往会遇到册书们藏匿不交,或者上交的私册由于作弊而无法识别,至于官府购买私册之行径显然并非常态。

        而对于基层的里胥书差而言,因其贴近乡村,且自身承担攒造册籍、推收钱粮的便利,往往会在实征册籍上做文章,或秘不示人,或字迹潦草,或税则款项繁多,或计量单位冗长,不仅让那些大字不识的农民茫然难知,就是地方官员也无从把握。而且只有他们能随时跟踪人户与田产的转移与买卖,因此花户可以欺官,却难以瞒住册书、里书之辈。正因为他们手握“实征底册”,知道该向谁去征收钱粮,并且私相授受,世代相袭,所以他们就成为地方官员如期完成征收任务所仰仗的关键人物。

        事实上,到了晚清民国初年,书差已经不同于明清时代的乡里职役角色,而是演变为以征税为职业的赋税中介人,并走向职业化和世袭化。而对于官员而言,随着任期的逐渐缩短和更换的频繁,他们也懒得去认真管理钱粮事务,一切交给师爷或者书吏去打理,于是包揽就成为必然的选择。事实上,晚清《湖南财政说明书》在比较几种征收方法的时候,发现“书征书解,官只望得平余,亏欠皆书包缴。此等州县大都年清年款,毫无蒂欠”,而“官征官解则征收用款一切皆取之于官,书受工食、分串之利,所有亏欠,书无责成。此等处往往民欠甚多”。两者比较可知,如果让书吏包揽,一则征收之事付诸书差,于己省事;二则赋税可足额顺利完成,何乐而不为。当然,书差包揽钱粮背后所造成的浮收勒索自然只能由百姓来承担了。

        (作者:杨国安,系武汉大学历史学院暨中国传统文化研究中心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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