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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8年11月29日 星期四

    法治建设的“五个体系”

    作者:张晋藩 《光明日报》( 2018年11月29日 15版)

        张晋藩 本报记者 郭俊锋/摄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中国法治之间是一种指导关系,也是一种理论与实践的关系。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来指导法治建设,重点在于研究、分析当下的法治建设方面所面临的主要矛盾以及法治建设对主要矛盾的回应问题。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当下,除了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更高的要求以外,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制度性需求正成为法治建设追求的新目标,这就要求我们把握好法治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等各方面的协调发展,在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建设中,全面贯彻法治与社会、法治与改革协调发展的理念,一体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

        法律规范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基础,我国的法律规范体系既强调对现有经验的总结,也要求发挥一定的引领功能,这就需要平衡处理好法治和改革的关系。法治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保障,要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坚持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政府立法应适应改革和发展需要;准确认识改革与法治关系,既不能因为立法迟滞而成为法治发展的阻碍,也不能完全脱离法律而强行进行改革。

        党的十八大提出新的法治十六字方针: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在新时代的历史进程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拓展必然要建立在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的基础之上。“高效”是法治实施体系的核心价值,严格执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是直接抓手,公正司法是建立高效法治实施体系的保障,全民守法则是高效法治实施体系的一个衡量标准。

        法治监督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保障。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法治监督体系,要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坚持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法治原则,多种监督方式分工负责,互相协调,在党内监督与国家监督、党的纪律检查与国家监察有机的统一下实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法治监督体系的制度基础,法治监督体系最终要体现为人民的监督,通过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实现党、政、群联合监督的有机统一,发挥监督合力,是实现法治监督体系的制度路径。

        法治保障体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是一个具有基础性、中间性、立体性的系统化的体系,分为内核式保障和外延式保障两个层次。内核式层次是道路保障,只有全面坚持党的领导,才能够从方向上提供正确的法治保障;外延式层次是理论保障、人才保障、制度保障,从多方面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经验和智慧。

        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党内法规体系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在新时代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党内法规体系需要在于法周延、于事简便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着重回应内外两方面问题,在内部,要适度区分党内法规体系和国家法律体系的建设规律,遵循简便实效的原则,确保体系的可操作性。在外部,要做好与国家法律体系的区分和衔接,在制定主体、规范对象、规范事项、制定程序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

        (作者:张晋藩,系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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