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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8年11月27日 星期二

    科技进步,还是疯狂行为?

    作者:齐芳 《光明日报》( 2018年11月27日 08版)

        今天的朋友圈,被一则“世界首例免疫艾滋病的基因编辑婴儿”的消息刷屏了。几乎所有人都在问一个问题:这究竟是值得国人骄傲的科技进步,还是个别科学家不顾伦理与法律法规约束的疯狂行为?

        随着生物技术的进步,对胚胎的改造、设计不再是科学幻想。但各国对涉及人类胚胎操作的科学研究都有非常严格的规定。我国也是如此。早在2003年,科学技术部和原卫生部联合印发《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其中第六条规定,进行人胚胎干细胞研究,必须遵守以下行为规范:(一)利用体外受精、体细胞核移植、单性复制技术或遗传修饰获得的囊胚,其体外培养期限自受精或核移植开始不得超过14天。(二)不得将前款中获得的已用于研究的人囊胚植入人或任何其他动物的生殖系统。(三)不得将人的生殖细胞与其他物种的生殖细胞结合。其后,又先后发布了《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生物技术研究开发管理安全管理办法》等多个法律法规。不少科学家认为,这些规定均适用于基因编辑技术——也就是说,如果在我国深圳开展了这项实验,那么相关人员和机构已经涉嫌违反我国的法律法规了。

        其实,将基因编辑技术用于人类胚胎,并不是一项难以逾越的技术高峰。大多数科学家之所以谨守14天的红线,是一种为人类发展和存续负责的态度。生殖细胞不同于体细胞,其改变将会遗传给后代,而改变一个基因会带来哪些影响,我们并不得而知。同时,科学家对人类胚胎的发育了解、对人类基因组功能的了解等,都还处于非常初级、极不全面的阶段。在诸多影响皆不明确的情况下,将生殖细胞的基因编辑投入临床被认为是“不负责任的”。

        2015年,多国科学家在美国华盛顿举行的人类基因编辑国际峰会上,以会议声明的形式给出了明确的学术意见:强化基因编辑技术的基础和临床前期研究“显然是必要的”,应在适当的法律和道德监管监督下继续开展。但如果在研究中对早期人类胚胎或生殖细胞进行了基因编辑,那么被修改的细胞不得用于怀孕目的。虽然绝大科学家都同意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对生殖细胞编辑的临床使用进行定期评估,但截至目前,似乎并没有出现能够改变这一指导原则的科学突破。

        这项研究的完成人、南方科技大学副教授贺建奎原来似乎也是支持这种谨慎的态度的。2017年2月他在科学网发表博客《人类胚胎基因的安全性——记伯克利基因编辑研讨会》。文中列举了动物模型和细胞系、脱靶、嵌合体、胚胎发育和多代效应等五个人类胚胎基因编辑的安全性问题,并写道:在解决好安全性问题之前,“进行人类生殖目的的基因编辑是不负责任的”。但网传的深圳和美妇儿科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审查申请书显示,这项研究的起止时间是2017年3月至2019年3月。笔者也非常好奇,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究竟贺建奎取得了什么样突破性的成果,能让他自己颠覆自己?

        今天诸多业内科学家均表示,这两个婴儿的父亲是艾滋病毒感染者、母亲未感染艾滋病,婴儿本来就不是高风险人群,也完全可以用已经被证明的、更安全的方式阻断母病感染,为什么一定要采用基因编辑手段?而这一基因的缺失能够带来什么影响依然未可知。或许一位科学家的回答可作参考:可以出名,但医学价值不大。

        而就在笔者完成这篇评论的同时,深圳和美妇儿科医院回应:“这件事不属实,我们没有接受过相关信息。”而南科大更是宣布贺建奎早已停薪留职,他所进行的实验学校并不知情。这更让整个事件变成了扑朔迷离的罗生门。

        真相有待探查。这一事件提示我们关注几点:第一,据同行回忆,早在一个月前就有外媒遮遮掩掩地试探同行们的观点。而这位科学家没有遵循先在学术期刊上发表成果并经过同行评议的约定俗成的学术规则,而是在国际基因编辑峰会召开的前一天通过媒体发布,这其中有什么猫腻?又有谁去评估过此事件的真假与安全?第二,科学技术的发展已经跑在伦理研究和法律法规的前面,是不是应该尽快在国家层面组织科学家、伦理学家、法学家尽快制定明确的法律法规,对可能影响人类的科学研究进行规范?第三,这项研究即便经过了医院的伦理审查,在程序上看似是合理的,但在涉及重大伦理实验的决策上,一家医院的伦理委员会是否有能力、有水平进行审查?我国是否应尽快建立不同层级的科学伦理审查规范?

        26日晚,122位科学家实名反对这项研究,中国遗传学会基因编辑研究分会、中国细胞生物学会干细胞生物学分会发布声明反对这项研究……这件事情如何处理?未来如何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这个问题需要科技界来回答。但无数的事例已经告诉我们:科技工作者不仅需要探索未知的好奇心,更要有对生命的敬畏心、对社会发展的责任心,如此才能造福人类。

        (作者:齐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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