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大数据战略、运用大数据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离不开哲学社会科学大数据研究。当前,我国哲学社会科学大数据研究在社会舆情、社会行为、文献分析等领域积累了一些经验,取得了一定成果,但与国家实施大数据战略的现实需求相比,仍显不足。受机制障碍约束,不少研究者仅对一些外部性、原则性问题展开讨论,尚未真正应用大数据方法开展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未能为深入实施大数据战略、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当前制约哲学社会科学大数据研究的机制障碍
哲学社会科学大数据研究,主要是指将大数据方法应用于哲学社会科学领域,通过大数据方法创新解决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理论与实践问题。基于数据来源的不同,哲学社会科学大数据研究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一类是基于社会行为数据分析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即根据各种网络行为数据、线上线下交易数据、社会事务管理数据等,对哲学社会科学领域问题进行创新性研究,或发现并解决一批新问题;一类是基于文献文本大数据分析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主要是将迄今为止的各种图书、文献、文档资料电子化后,对这些电子文本进行基于大数据方法的创新探究和知识发掘。这两类研究都属于自然科学与哲学社会科学间的大门类学科交叉研究,相互交叉的学科性质差距很大,开展交叉研究的基础相对薄弱。目前,掌握大数据技术的研究者主要来自计算机和应用统计等理工科专业,相对缺乏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专业知识储备;从事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研究者大多不太了解大数据技术,在掌握和运用上存在一定困难。
就交叉研究双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来看,一方面,大数据研究者相对缺乏主动补充哲学社会科学知识的动力,他们中的多数已经投身于工商业界对大数据技术的广泛应用;另一方面,尽管不少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者对大数据技术表现出浓厚兴趣,但从大数据概念引入哲学社会科学领域至今,真正应用大数据方法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尚属鲜见。为何出现此类现象?至少需要从以下几个维度考察分析。
从科研项目立项看,哲学社会科学大数据研究需要人力、物力支撑,需要项目支持推动。但目前各级哲学社会科学类课题中,体现大数据与哲学社会科学交叉研究的科研项目立项尚属少数,与国家对大数据的现实需求仍有一定差距。
从学科建设要求看,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研究对象往往具有抽象性,在交叉研究过程中,学科属性相对容易模糊。除传统上数据化较强的社会学、信息情报学等学科采用大数据方法容易被人接受外,其他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大数据研究成果在学科评估等检验中容易受到学科归属的质疑,不易成为学科建设的有力支撑,各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学位单位和学科点对交叉研究很难给予支持。
从学术组织建设看,对于相对独立的研究领域而言,成立相应的学术团体是推动该领域研究发展的组织基础。目前为止,成立哲学社会科学大数据研究类学术组织比较困难,主要原因在于其学术组织的管理归属难以划清。哲学社会科学大数据研究属于大类学科的交叉性研究,其学术组织的人员构成具有跨学科性,其业务范围具有交叉性。在当前学科领域划分越来越精细化、专业化,管理职责越来越精确化的大趋势下,很难找到在业务范围上完全匹配的业务主管部门。在我国当前社团管理体制下,找不到相应的业务主管部门,就很难成立相应的学术组织。
此外,哲学社会科学大数据研究还存在人才队伍建设不足、研究规范缺位等问题。这些障碍是上述问题的延伸,只有上述问题得到破解后,这些障碍才能有效解决。
推进哲学社会科学大数据研究的机制抓手
建立科研立项新机制。交叉研究类项目是科研项目申请和评审的难点,当前的做法是遵循“最接近”原则,即项目申请和立项评审均由与项目研究的交叉领域最接近的学科负责。这种做法在本质上是将交叉研究的立项审批权交由专业化学科评委负责。由于专业化学科评委对交叉研究的认知态度不一,难免在评审过程中出现差别对待。建议项目基金管理机构在学科分类中单设“交叉研究类”项目,广泛征集大数据与哲学社会科学各具体学科交叉研究的指导性课题,编制具有引领性的交叉研究课题指南。在评价指标上,对交叉研究项目采取差异化原则,注重考察项目交叉思路的新颖性、交叉方法的前沿性以及选题的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
学科建设新机制。为了鼓励各学科单位和学科点开展交叉研究,建议在学科评估指标体系中,增列反映学科交叉创新状况的指标。比如,在“培养过程质量”二级指标下,增设反映“交叉培养课程开设”情况的三级指标;在“科研成果”二级指标下,增设反映“交叉创新研究成果”情况的三级指标。建议在国家下达研究生招生计划时,坚持鼓励学位单位和学位点开展交叉培养的倾斜性政策。比如,对明确开列交叉培养计划的学位单位和学位点增加研究生招生指标。鼓励交叉培养经验丰富的高校先行先试,设立以哲学社会科学类学科为主的交叉研究院。通过系列政策推动全国各学位单位和学位点形成积极建设交叉学科的良好氛围。
学术组织建设新机制。国家可以鼓励既有的哲学社会科学类学术组织增设大数据交叉研究新分支组织。比如,可由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增设“大数据与哲学社会科学专业委员会”,可由中国社会学会增设“计算社会学专业委员会”,可由中国新闻史学会增设“大数据舆情研究委员会”等。同时鼓励直接申请成立相关学术组织。建议允许交叉研究类学术组织寻找业务主管部门时采取“相关”原则,即只要交叉研究类学术组织所涉及的业务领域与某个业务主管部门相关,即可向该部门申请业务主管。比如,哲学社会科学大数据研究协会既可以向教育部申请作为其业务主管,也可以向中国社会科学院等部门申请作为其业务主管,以此减少交叉研究类学术组织的设立障碍。
(作者:王建红,系华北电力大学大数据与哲学社会科学实验室学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