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1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以党章为遵循,在2015年原《条例》基础上修订,着力提高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和针对性,与原《条例》既一脉相承,又继往开来。它是对全面从严治党的再部署再动员,为全面从严治党进一步提供纪律保证,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条例》修订凸显了自我监督制度体系对反腐败的重大意义。
1 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大举措
纪律严明对我们党具有重大意义。我们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纪律严明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我们党有8900多万名党员,450多万个基层党组织,是世界上最大规模的政党,在幅员辽阔、13亿多人口的大国执政,如果纪律不严明,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党的领导能力和执政能力会大大削弱。纪律严明与使命担当紧密相连,我们党要团结带领人民进行伟大斗争、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纪律是保证,形势和任务越复杂越艰巨,越要加强纪律建设,确保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向前进。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大背景下,纪律严明对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提出新要求。2015年对2003年出台的《条例》作修订,修订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分开的理念,把纪律重新整合划分为六大种类,即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突出政治纪律要求,并把党中央对作风的要求转化为纪律。纪律真正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划出了不可逾越的底线,在党内法规建设中具有里程碑意义。自《条例》修订出台后,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常态化,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党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发生深刻变化,原《条例》需要作与时俱进的修订。首先,从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看,《条例》以党章为遵循,是党章的细化和具体化,《条例》需要反映党章变化。根据党的十九大党章修正案新增的内容,包括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成为党的指导思想;提出纪律建设新要求等,相关内容在《条例》中体现。另外,自2015年原《条例》出台后,又制定修订《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其相关内容也需要反映到《条例》中。其次,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党的十九大后出台了国家监察法,需要通过修订原《条例》与该法衔接;另外还需要把党的十八大以来纪律建设的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总结提炼,充实到《条例》中。
2 遵循科学立规、民主立规,同时坚持使命担当和问题导向
党中央高度重视《条例》修订。《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第二个五年规划(2018-2022年)》提出修订《条例》,遵循科学立规、民主立规的要求,一方面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实际情况,总结实践经验,结合突出问题分析查找制度漏洞;另一方面发扬民主,征求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纪委主要负责人意见,并调查了解基层党员群众和专家学者意见,凝聚各方智慧。《条例》共142条,与原《条例》相比,新增11条,修改65条,整合2条,原《条例》基本框架和大部分内容保留,同时反映了新要求,实现党内法规的与时俱进。
《条例》修订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以政治性为统领。首先在总则里新增内容,包括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做到“两个维护”,即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即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等。在分则里的政治纪律方面,针对“七个有之”的相关内容对处分条款作了进一步补充,同时其他以前未作规定的问题也被纳入规定中。分则新增规定主要包括,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的问题;山头主义的问题;两面人问题;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的问题;党员信仰宗教的问题;同时修改了一些规定,增加了如诋毁、污蔑英雄模范及歪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的问题,政治谣言问题等;重新界定一些问题所属的纪律种类等,反映出党中央对这些问题的高度重视。
《条例》修订以政治性为统领。讲政治是我们党一以贯之的高度自觉,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更需要讲政治才能完成这一伟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中华民族走向伟大复兴的行动指南,《条例》以贯彻落实这一重要思想为修订宗旨。《条例》强调,要“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两个维护”是根本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原《条例》修订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政治纪律是党的纪律中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发现的管党治党的问题本质上都是政治问题,抓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就能把严肃其他纪律带起来。就执纪而言,在实践中要提高政治站位,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营造良好政治生态。
彰显时代性。新时代人民群众不仅关注物质生活,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环境、安全等问题的关注也日益增强,这对党的纪律建设提出新要求,必须以严明纪律确保党员干部担当作为,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做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脱贫攻坚、扫黑除恶、生态保护等与人民切身利益相关的工作,提高人民的获得感、安全感和幸福感。基于此,《条例》增加了对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从重或加重处分的规定;扶贫脱贫明显有失公平行为处分的规定;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失职等从重或加重处分的规定;利用宗教和黑恶势力欺压群众或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行为的处分规定。
强烈的针对性。针对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一是重点查处三类腐败案件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以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通过抓重点形成震慑遏制腐败问题。二是问题导向下关注新型违纪行为,实事求是发现问题,直面问题,解决问题。《条例》遵循问题导向举一反三,以案明纪,对新型违纪行为,如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等违反民主集中制的行为;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贯彻中央决议只表态不部署落实,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等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等问题作出规定。三是重视纪法衔接。为维护纪律严肃性,《条例》修订重视完善与监察法相联的纪法衔接条款,如针对由纪法衔接不畅造成的“党员带着党籍蹲监狱”现象,《条例》作出以下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伴随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对全面从严治党提出的新要求,全面从严治党越来越严格,在党纪方面表现为对党员特别是对领导干部的要求越来越多、标准越来越高、惩处越来越重,释放出我们党用铁的纪律管党治党的强烈信号。新时代的党员干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担当意识,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习惯在受监督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才能完成伟大使命。
3 凸显了自我监督制度体系对反腐败的重大意义
腐败是我们党面临的最大威胁。在党长期执政的条件下,反腐败的最大挑战是对权力的监督,这就要求强化党和国家的自我监督,同时自我监督须以制度为保障。
完善党内监督的相关法规制度。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以党章为遵循出台了一系列监督方面的法规,包括《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推动监督执纪问责不断规范和强化。党的十九大以来,我们党加快党内监督相关法规制度的建设,出台了两部监督方面的基础性法规,包括制定《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推动权力运行公开化透明化,有助于党员群众监督权力;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更严格的纪律监督约束党员干部。
通过立法提升国家监督的地位和作用。我们党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推进法治轨道上的国家监督。党的十九大后在宪法修正案中专门增设监察委员会一节,制定国家监察法,以国家监察代替行政监察,强化国家监督。通过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党内监督与国家监督有机统一,纪律检查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党和国家的自我监督得到强化。党的十九大以来,我们党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完善自我监督制度体系,朝着反腐败压倒性胜利的目标再出发,作为自我监督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条例》的再次修订必将对新时代的反腐败工作产生重大影响。
制度的生命力在执行,多措并举提高《条例》的执行力,把制度优势转变为治理效能。
首先,要在党员干部中抓好关于《条例》的学习教育,提高纪律意识,以知促行,知行合一。其次,“关键少数”要在贯彻落实《条例》过程中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再次,在贯彻落实《条例》的过程中党委和纪委分别履行好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在“两个责任”中,各级党委的主体责任是前提和基础,贯彻落实的责任能不能担当起来,关键是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抓没抓住,同时纪委作为专责监督机关,要找准自己的职能定位,强化监督执纪问责。
上述举措常态化,持之以恒地加强党纪教育并严肃党纪,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长此以往形成对制度和党纪的敬畏,制度和党纪逐渐深入人心,不再仅是一种他律,而成为影响党员干部的一种自律,一种价值观念,由此内化成一种制度文化,制度和党纪作用的发挥会更加持久。
(作者:中央党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 执笔:谢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