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7年在安徽阜阳双古堆一号汉墓中发现的《诗经》残简,虽“文字残剩无多”,但仍引起学界的极大关注,其影响至今不衰。2015年年初,安徽大学出土文献与中国古代文明研究协同创新中心入藏一批战国竹简。其年代经专家鉴定和物理检测,被确认为属于战国中期。其内容包括《诗经》在内的多种珍贵书籍文献。据报道,这批竹简中的《诗经》全部为《国风》,有《周南》《召南》等,共58篇,其在学术史上的价值自不待言。
2017年以来,整理者陆续发表相关研究文章,对于安大简《诗经》的具体内容有所披露。其中《驺虞》篇的异文,引起我们极大的兴趣。所得略述如后,以供大家参考。
《驺虞》是一篇短小的诗歌。该篇只有两章,每章三句,共26字,内容如下:
彼茁者葭,壹发五豝,于嗟乎驺虞!
彼茁者蓬,壹发五豵,于嗟乎驺虞!
本篇为《国风》中字数最少者,在整个《诗经》中,亦仅次于《周颂》中的《维清》(18字)、《赉》(25字)等极少数篇什。《周颂》诸篇不分章,据清华简《周公之琴舞》可以推断,系采自原本某章编入,其短小有因。这样一篇短小的诗篇,历来却因言简意赅、极富争论,成为难解的学案。安大简《诗经》的发现,为这些学案的深入解读提供了新资料。
黄德宽教授《略论新出战国楚简〈诗经〉异文及其价值》(《安徽大学学报》2018年第三期)一文引用的安大简《驺虞》篇文字,各章末尾的感叹句没有今传本“于嗟乎驺虞”等句中的第三字“乎”。这一点与阜阳汉简《诗经》的《驺虞》残简相类。阜阳汉简《诗经》的《驺虞》残篇,共存8字,内容为:“豵于嗟驺虞此右驺”。由此残简可知,汉代初年流传的《诗经》文本中,《驺虞》篇章数与今传本相同,皆为两章,其句式则与安大简相同。
安大简《诗经·驺虞》篇与今本的最大相异之处,也是它的最大亮点,乃是共有三章。第三章的文字为:“彼茁者,一发五麋,于嗟从!”
在中国的传统哲学思想中,二与三有很大的不同。“二”具备了阴阳对举的两造,而“三生万物”,使主体更加富有张力。从审美的角度来说,《诗经》的两章结构形成基本的对举平衡关系,而三章则使前述平衡关系更富于动态特征。李炳海教授在《〈诗经·国风〉的篇章结构及其文化属性和文本形态》一文中,曾统计过《诗经·国风》中三章成篇的数字。他发现孔子最为推崇的《周南》《召南》中,三章成篇的比例很大,其中《召南》14篇中,有12篇为三章构成。如果加上现在发现的《驺虞》篇文本,《召南》三章成篇的诗达13篇。也就是说,几乎全部《召南》皆系三章为篇。这一事实值得玩味。不过就我们关注的重点来说,前述安大简的新材料,对于我们考索《驺虞》一篇中的关键名物,进而判定诗篇主旨,具有更大的意义。
《驺虞》首章言“壹发五豝”,二章言“壹发五豵”,涉及“豝”与“豵”两种兽类。自《毛传》《郑笺》,至清代《诗经》学名著如马瑞辰《毛诗传笺通释》、陈奂《诗毛氏传疏》于此多有讨论。诸家多言及“豝”与“豵”究系家畜抑或田豕(即野猪),并其大小年数。许多论断与此相关。
我们首先结合诗篇本文及古注,从若干角度来讨论本篇的关键词“驺虞”。“驺虞”究为何指,历来众说纷纭,而这一名目与诗篇主旨又密切相关,故为《诗》家所关注。关于“驺虞”的训释,古来有“义兽”说与“天子掌鸟兽官”说两大类。《毛传》主“义兽”说:“驺虞,义兽也。白虎黑文,不食生物。”马瑞辰《毛诗传笺通释》赞同此说。陈奂《诗毛氏传疏》引《礼记·郊特牲》“迎虎为其食田豕也”,认为“驺虞”当如《毛传》所言为老虎,并进一步说明,系所谓“春蒐亟驱豝豵,其即《礼记》迎虎之意与?”按《礼记·郊特牲》云:“迎猫,为其食田鼠也。迎虎,为其食田豕也。迎而祭之也。”《郑玄注》:“迎其神也。”由上引可知,“迎虎”即迎老虎之神而祭祀之,属于上古礼俗的重要内容。
安大简第三章有“壹发五麋”句,在诗篇中引入了第三种动物名目“麋”。它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人们历来讨论的基础,推翻了陈奂判断“驺虞”属性时所引“迎虎说”的文献及民俗学依据。《礼记·郊特牲》所言礼俗的生活基础是,祭礼的目的在于驱除田鼠、野猪等祸害庄稼的兽类。“麋”为鹿类动物,其生活空间为林麓。显然与前述“迎虎”之俗不能直接建立关联。
一般认为,“驺虞”为“天子掌鸟兽官”之说出自三家《诗》,实《毛诗》中亦有此说之痕迹。《毛传》解释“壹发五豝”说:“豕牝曰豝。虞人翼五豝,以待公之发。”意思是说,虞人作为掌管山泽田猎的官员,在“公”行猎时,驱逐野兽,以待射猎。按,古来有此制度。孔颖达《正义》说:“田猎有使人驱禽之义。知虞人驱之者,以田猎则虞人之事,故《山虞》云:‘若大田猎,则莱山田之野。’《泽虞》云:‘若大田猎,则莱泽野。’天子田猎使虞人,则诸侯亦然,故《驷驖》《笺》云‘奉是时牡者,谓虞人’。”
怎样理解“壹发五豝”等句呢?首先,这与古代的前述田猎制度密切相关。历代学者都将句中“发”字解为发射箭矢。问题在句首“壹”字的训释。或以为“壹”字当作“一”,理解为数词。其说由来已久。《毛诗传笺通释》指出:“贾谊《新书》及《郑笺》已误‘壹发’为一发矢。”若此,射一矢而中五兽,于理不合。孔颖达解为驱五兽而仅发一矢,不伤其余。《正义》曰:“国君於此草生之时出田猎,壹发矢而射五豝。兽五豝唯壹发者,不忍尽杀。仁心如是,故于嗟乎叹之,叹国君仁心如驺虞。驺虞,义兽,不食生物,有仁心,国君亦有仁心,故比之。”按《正义》此论曲说明显,滋不详述。高亨先生《诗经今注》因《说文》引“壹发五豝”为“一发五豝”,以及“发”与“拨”音近可相通假等理由,将“壹发五豝”解为:“一拨开芦苇发现五头小野猪”。现存安大简本句亦作“一发五豝”,以此看来,高说似乎有理。
将本篇与《小雅·吉日》对读,细绎文本,可知高说乃误解。《吉日》记周王行猎:“既张我弓,既挟我矢。发彼小豝,殪此大兕。”“发彼小豝”犹言“射中那小野猪”。与“壹发五豝”句式相类,内容也相似。古人田猎以多获为美德,田猎时,仁心不猎杀云云,不符合礼制。“一拨开芦苇发现五头小野猪”之说,则不合情理。“豵”相比而言虽小兽,然已半岁到一岁(各家解说不同),如何还能聚于一个小小的芦苇丛中?且其长大,已可为猎物。如《豳风·七月》所言:“二之日其同,载缵武功。言私其豵,献豜于公。”《诗经今注》且言此为牧童所歌,真乃智者之失,野猪如何能够放牧?以《诗》证《诗》,以理揆之,皆可知此说难以成立。
关于“壹发五豝”的“壹”字,马瑞辰《毛诗传笺通释》引《小雅·小宛》“壹醉日富”例,认为此处“壹”为发语词,不当为数词讲。杨树达《词诠》指出“壹”字与“一”通用,可为副词,释为“一旦”“皆”等义。如此解释,本句与《吉日》“发彼小豝”句更为密合,可以互证。
“驺虞”一名,与上诸引文中的“虞人”及“山虞”“泽虞”等职名是何关系呢?前人已指出,贾谊《新书》等称“驺”为天子田猎之所,如此,则“驺虞”与“山虞”“泽虞”相类,皆职官之名。至于安大简“于嗟从”的异文,有待另文专论。
经以上缕述,可以结合《毛诗序》讨论《驺虞》的主旨了。《驺虞序》说:“《驺虞》,《鹊巢》之应也。《鹊巢》之化行,人伦既正,朝廷既治,天下纯被文王之化,则庶类蕃殖,蒐田以时,仁如驺虞,则王道成也。”《驺虞序》中,文王之化,是《诗》家所概括的诗篇的文化价值和思想意义,而“庶类蕃殖,蒐田以时”是本篇叙事的核心。也就是说,诗篇通过“彼茁者葭,壹发五豝”等诗句,歌颂了周代礼乐制度下的自然生态和社会秩序,反映了主流的思想意识。可以推断,孔子在编订《诗经》时,将本篇放置于重要的地位,与此相关。
(作者:姚小鸥,系聊城大学文学院特聘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