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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8年11月06日 星期二

    “乡规民约”的独特法律文化价值

    作者:胡仁智 《光明日报》( 2018年11月06日 16版)

        【专家论坛】

        中国古代社会,在以国家制定的成文法规范国之“重事”的前提之下,逐渐生发出调整乡里、乡村社会“细故”的自治规约,也即“乡规民约”或曰“村规民约”。在中华民族数千年的历史长河中,“乡规民约”为调整社会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具有独特法律文化价值。

    “乡规民约”是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独特资源

        上古时代,中华民族已形成以“德礼”化民成俗、以“刑罚”禁暴惩奸的社会治理理念。两汉以来,在整合儒法道诸家治国理政观念的基础上,形成“德礼法制”共治的治国理政知识体系。如北宋吕大钧为教化乡人而制定《吕氏乡约》,开启由乡贤、乡绅、名臣大儒制定、推广“乡约”的实践范例。明清时期,在统治集团的大力倡导和推动下,乡规民约得到迅速发展。除仍保持官办、官倡、官督办、名臣大儒推行的立约模式之外,目前可见的散落于全国各地的乡规民约,大多为乡民自发共议、同定、共立。明清时期的乡规民约名目多为“乡规”“乡约”“公约”“乡规禁条”“村规”“条规”“民约”“章程”“公禁”等。云南曲靖《雅户乡规民约碑》表明,至迟于清朝道光年间,已出现“乡规民约”这一完整概念。

        传统乡规民约立约宗旨明确,始终强调立约目的在于正风厚俗、以禁非为、以全良善、和息止讼、以儆愚顽、亲爱和睦、消除怨恨、守望相助、相劝相规、相交相恤、互为扶持、以讲律法、不违法律,呈现出中华德礼法制文化的独特精神气质。传统乡规民约以“公共”为立约原则,具有乡村社会契约性质。无论经由何种方式产生的乡规民约,均始终坚持“共议”“公议”“商定”“公定”的“公共”性原则。乡规民约体现的是乡民的共同意志,调整的是乡民的共同利益关系。传统乡规民约接通国家“德礼法制”与民间社会规约,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做到“有规而循”。所谓“朝廷有法律,乡党有禁条”,“法律维持天下,禁约严束一方”,“国有律法,民有乡规”等,正是对国家法律与乡规民约之关系以及乡规民约的性质及其自治功能的高度概括。

        传统乡规民约既以总约规定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成、患难相恤的总类性规范事项,同时,也以专约规范乡民生产生活的种种“细故”。诸如道德事业、婚丧嫁娶、礼俗交往、纠纷调处、聚会迎客、救贫扶弱、教育选才、捐资助学以及用水取土、森林保护、治保治安、道路交通、文物保护、修桥铺路、防火防盗等,均在乡规民约深入而细致的规范之内。传统乡规民约的实现,以立约众人“同心同德”“各守成规”“永为遵照”“不得故违”为基本要求;以弥“补”、惩戒,“共乡议处”等为强制措施;以对违规程度至于“违法”行为的“鸣官究办”“鸣官拿办”为强制力后盾,体现了乡规民约之规范及其应用与国家成文法律以及司法权力运行的无缝对接。

    近现代对“乡规民约”法律文化资源的转化应用

        晚清时期,一些改良主义思想家已经注意到乡规民约对于融通中西文化的独特价值,主张通过乡规民约将中国重视民意的传统与西方地方自治制度相结合。清末民初山西“翟城村治”出台了查禁赌博、看守禾稼、保护森木等“规约”,并将“正人心”“厚风俗”“守望相助”“互为约束”的传统乡规民约精神与近代地方自治章程相结合,体现出通过乡规民约融通传统法律文化精华与近代社会制度的实践意图。

        民国时期,各地新出乡规民约中常可见“国有法,其国必治;里有规,其里必善”“改革旧日奢风陋俗效崇俭朴”“厚风仁俗”“尊重公德”“守法爱公”“敬业孝友”“重身和睦”等立约宗旨的表达。20世纪30年代,面对乡村社会组织崩塌、文化失调的“社会事实”,梁漱溟先生在河北定县推行“乡村建设”实验,试图将旧“乡约”补充改造转化为新“乡约”,以重构乡村社会组织。

        由此可见,在中国社会近代化的进程中,鉴于乡村社会事实的种种变化,乡规民约被作为“德礼法制”的历史记忆而唤起,被作为解决乡村问题的独特方案而应用,被作为沟通中西文化的桥梁而搭建。

        当代中国在汲取传统乡规民约法律文化资源的基础上,一些地方积极制定“村规民约”以配合村民自治的“以规治村”。尤其是21世纪前10年,随着社会转型所带来的经济文化发展的不平衡,乡村社会矛盾日益突出,催生出创新乡村社会管理模式、改变乡村道德、法治薄弱状态的现实要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开启了全面依法治国新征程。其中,“乡规民约”作为乡村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社会规范性质得以明确,“善于发挥乡规民约的作用”成为加强乡村德治、法治建设的重要路径。江浙一带率先发出以“新枫桥经验”“桐乡模式”等为代表的乡村“有效治理”实践范式,“村规民约”体系建设成为创新社会治理模式以及“三治结合”的切入点与突破口。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同时,强调“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发展各方面,转化为人们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要求“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蕴含的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结合时代要求继承创新”。2018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山东考察时强调“要加强村规民约建设,移风易俗,为农民减轻负担”。可见,推进新时代中国乡村治理,可汲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乡规民约”这一独特资源,对其进行创新转化应用,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乡规民约”建设。

    实现“乡规民约”合理转化应用的有效路径

        乡规民约作为传统“德礼法制”文化的独特载体和传统乡村治理的独特方案,在近现代中国社会转型中,被作为解决乡村社会问题的本土资源而得到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充分证明其重要的法律文化价值。然而,在汲取这一独特法律文化资源时,如若打开方式不正确、不适当,则会很大程度影响到对其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的进程及功效。

        乡规民约的制定需要有明确的立约宗旨。乡规民约是乡村社会共同价值与乡村理性的集中体现,是中华民族的理性精神自然融入乡村社会生活的途径与载体。就当代中国乡村社会事实而言,我们仍然需要“正人心、厚风俗”“移风易俗”“尚德守法”“彰德明法”“严束一方”“不违法律”。当代的“正人心、厚风俗”当是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德”之中心的“正”与“厚”,当代的“严束一方”当是以社会主义法治之法为基本底线的“严”与“束”,是对国家法治遵循不悖的“以规治村”。而目前有些地方的乡村规约,在劝禁惩罚规范内容上,明显存在“不合道德”“逾于法律”的情形,这是需要避免的。当代乡规民约建设的宗旨与目标的确立,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针,同时,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合理、适当的方式融入乡规民约体系建设,通过乡规民约的独特产生形式、内容表现、植根、传播与落实方式,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为乡村民众的社会风尚、社会意识和行为习惯,成为处理乡村“细事”的前提。

        乡规民约不是国家政策与法律条文的简单抄录,也不是各地乡规民约的简单拷贝。乡规民约之于中国法律文化中的持久生命力,之于乡村治理的有效性,在于其本土性、地域性、熟悉性、植根性、传播性以及规范的普遍性、可执行性、可操作性、世代相沿不悖性。传统乡规民约形式多样,易记易学易诵,可仪可则可范可守,为民众服膺信服。传统总类性乡规民约集教育、规劝、告知、禁止、奖惩等功用为一体,为一定地域内的乡村民众所普遍遵守。专门类乡规民约,大多与一乡一村不同的社会事实有关,具有鲜明的针对性,其条款简明扼要,规则、罚则清楚明白,可操作、可执行性强,规范稳定,“约定俗成”。而当代乡规民约的建设,虽于近十余年来取得较大成效,但其制定与运行仍然存在种种问题。原因在于对乡规民约这一独特法律文化资源的认识不足,导致乡规民约的形式普遍单一、制定主体不清晰、文本篇幅冗长等问题。最为严重的是乡规民约的可守性不足,缺乏实施保障。由此,严重制约了乡规民约的“有效性”,使其在大多数情况下并未真正成为切实有效的治乡之规、理村之约。

        在汲取乡规民约这一传统法律文化资源精华,对其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过程中,需要尊重和深刻把握乡规民约的独特法律文化价值及其生成规律,通过自然合理的方法,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其中。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从乡村社会的实际出发,真正建立起“不违道德”“不逾法律”的可仪、可则、可范、可守的乡规民约体系。如此才能真正发挥乡规民约对于当代乡村“良法善治”的独特功能与作用,最终使“德礼为风”“法治成俗”成为当代乡村的时代风貌,谱写出乡规民约创新转化应用的时代华章。

        (作者:胡仁智,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乡规民约体系建设研究”首席专家、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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