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行政区划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公布施行,对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行政区划设置、加强行政区划管理的重大决策部署,具有重要意义。
相比此前《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条例》有哪些新的看点?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
加强行政区划管理基础性制度建设
据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研究员陈田介绍,《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于1985年发布,已经不适应新时期行政区划管理的需要,“为此,《条例》明确要求,‘行政区划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党的领导,加强顶层规划’‘行政区划的重大调整应当及时报告党中央’。”
“此外,《条例》强调了行政区划管理的严肃性与约束性,在明确各级政府相关管理权限的同时,对于申报程序、违反条例的处罚措施,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条例》还强调了内容的完整性与系统性,从行政区划设置的原则、到行政区划变更的权限、再到行政区划审批的要求和流程、最后到违反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的处罚措施,一气呵成,浑然一体。”陈田说。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教授任进表示,《条例》还进一步细化了管理制度。“比如《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审批机关批准行政区划变更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变更;情况复杂,12个月内不能完成变更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
“此外,为防止审批后落实不力等问题,《条例》要求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行政区划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增加了罚则,对擅自变更行政区划,在行政区划变更过程中弄虚作假,在行政区划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任进说。
撤县设市要“画好棋盘再落子”
据记者了解,近年来多地密集传出“撤县设市”的消息。对此,有专家担心,未来撤县设市会不会一哄而上。
据陈田介绍,近年来多地启动撤县设市工作,主要是因为国内有很多县经过多年的发展,在经济体量、城镇人口等方面,已经取得了显著进步,具备了设市的条件,“从当前国家发展的需要来看,推进新型城镇化,需要一大批中小城市的支撑,这也进一步体现了设市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此外,行政区划作为上层建筑,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否则就会反作用于经济发展,制约社会进步。当前,已有许多县具备了较强的经济实力,较大的城市规模,必须通过设市构建城市型的行政管理体制,才能适应新时期区域治理的要求。”
任进建议,撤县设市要体现改革要求,但总体上必须保持相对稳定,要尊重历史传统,并考虑行政区划管理的连续性,画好棋盘再落子,“为此,《条例》明确要求,申请变更行政区划向上级人民政府提交的材料应当包括申请书,与行政区划变更有关的历史、地理、民族、经济、人口、资源环境、行政区域面积和隶属关系的基本情况,风险评估报告,专家论证报告等。”
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副研究员王开泳说,《条例》明确了撤县设市的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比如《条例》规定,‘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承办行政区划变更的工作时,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征求有关机构编制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外事、发展改革、民族、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的意见’等。今后要稳妥有序推进设市工作,既不能冒进,也不能停滞。”
(本报记者 任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