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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8年11月03日 星期六

    公交车坠江事故:规则意识需要共同遵守

    作者:赵明昊 《光明日报》( 2018年11月03日 07版)

        【光明时评】

        近几日,重庆公交坠江事故始终牵动着人们的心。在11月2日举行的新闻通气会上,相关部门公布调查结果,认定为乘客刘某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坐过站,要求停车但遭到拒绝,因此与正在驾车行驶中的公交车驾驶员冉某发生争吵互殴,最终导致车辆失控坠江。两人互殴行为与危害后果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涉嫌犯罪。

        消息公布之后,互联网上呈现密集讨论,集中于悲剧发生的原因、责任以及如何避免再现等话题。有人给出建议,应当强制为所有公共交通工具安装隔离设施,对可能诱发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事件的当事人给予严惩,以儆效尤;也有人说,这一事件告诫所有人,绝不要抱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念头,行一小善说不定会拯救自己的生命……当然,不论措施是否可行,或者观点是否恰当,都反映出了当前社会对于加强培育法治思维和规则意识的强烈吁求,这不仅是构建一个良善社会的必由之路,也是每一个个体提升自我生活境遇的必要条件。

        法治社会,已经是当前的全民共识。但法治不能停留于纸面,更需内化为对法规、规则、秩序的普遍信仰与遵守。从此次坠江事故的起因以及今年舆论场上反复热炒的高铁占座等事件来看,规则意识的淡漠是最基本肇因,相关当事人的行为未能体现出足够的法治思维和规则意识。而一时理智的丧失,付出的代价也是沉痛的。

        我们同样应该观照当前的现实实践,相关纠纷的法治解决渠道是否通畅。以公交车一事为例,公车上乘客与驾驶员因为坐过站而互殴,中间争执细节尚有待核实,但是,既然已经产生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为何公交车未选择停车解决纠纷?公交公司是否对这类行为进行预案准备并对驾驶员进行培训?搜索以往新闻,类似事件全国多个地方均有发生,其实理当在此之前引发警惕,并作出相关的机制安排,本次坠江事故更应当成为对类似行为进行梳理并规制的契机。

        我们一方面要加大力度预防突发事件,同时也要明确,法律法规是人造物,它不同于自然法则的不可违背性,既可以遵守,也可以违反,这也意味着真正有效力的法律法规,既依靠强制力,也根植于其中的道德律令对人心的影响力。有观点认为,“在现代化进程中,生产力的指数式增长,使危险和潜在威胁的释放达到了一个我们前所未知的程度。”社会成员的过界行为,极有可能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攻击公交车驾驶员明显就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因此,这件事对公众来说也当是一次安全教育,在公共场合,切不可放任戾气,对规则、对自己以及他者的权益需要充足敬畏。

        当前中国社会的复杂程度前所未有,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各种纠纷和一些矛盾。在这个背景下,更需要明确相关社会机制和规则,需要在全体社会成员心中根植遵守安全底线的共识,唯有如此,才能营造出更有安全感的社会。

        (作者:赵明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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