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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8年10月18日 星期四

    推进乡村生态振兴离不开村民的主动参与

    作者:刘志博 《光明日报》( 2018年10月18日 14版)

        【光明论坛】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指出,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加快转变生产生活方式,推动乡村生态振兴,建设生活环境整洁优美、生态系统稳定健康、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宜居美丽乡村。这为乡村生态振兴提出了新要求。

        笔者以为,切实推进乡村生态振兴,不能止步于乡村生态基础设施建设,关键是要在乡村生态行为建设上下功夫,唤醒村民生态意识,着力提升乡村生态基础设施的利用效率。通过加强乡村生态行为建设,把乡村生态基础设施利用好。否则,再多的基础设施投资,再好的设备,而忽视了人的因素,不能让乡村居民实现生态行为上的转变,恐怕设施建设效果也会打折扣。

        正像“现代化的根本是‘人的现代化’”这一命题,人居环境生态化关键也在于“人的行为方式生态化”。笔者在调研的过程中发现,在行为模式的培养上,往往需要久久为功,要通过长期培养才能成为习惯,这比设施建设更需要耐心与工夫。而在不少地方,类似举措却常被忽视,这是应当引起重视的。

        推进乡村生态行为建设,离不开农民群众的主动参与,离不开村民组织的积极协作,需要发挥村规民约的规范作用与村民组织的带头作用。针对实践中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在基层落实难度较大、执行效果欠佳等问题,可以通过发动村干部、乡贤等积极参与,群策群力,形成乡村生态领域的公序良俗和村规民约,充分发挥村规民约的规范作用。要将人与自然和谐共赢的生态自然观融入到村规民约中,以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在寓教于乐中转变“重经济、轻生态”“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弃置”的发展怪圈,带动村民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

        此外,针对基层生态环境保护宣教工作中存在的群众参与度不高、接受程度较低等问题,应通过赋予村民自治组织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生态职能,明确新型经营主体的生态保护与宣教责任,统筹新型经营主体的经济目标与生态担当,培育一批带动农民生产方式、生活方式转型的先行群体。让乡村新型经营主体,既担当乡村经济发展的组织员,又担当乡村生态振兴的宣传员。

        推进乡村生态振兴,乡村生态行为建设是重要一环。只有在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中持续激发村民的生态热情与生态担当,才能真正夯实乡村生态建设的成果。

        (作者:刘志博,系北京林业大学生态文明建设与管理专业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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