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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8年10月06日 星期六

    司法所法治化发展需处理好五个关系

    作者:刘练军 《光明日报》( 2018年10月06日 04版)

        【光明说法】

        司法所是法律的宣传队、法治的播种机,在建设法治社会的进程中具有基础性作用。如今全国共有司法所4万多家,基本实现对乡镇、街道的全覆盖。回首过去,司法所能有今天的规模委实来之不易。

        新中国成立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地方司法行政体系都只设置到省级,地市一级和县一级并未设立司法行政机关,更没有设在乡镇的司法所。自1979年开始,各地司法行政机关恢复重建并不断发展。借此东风,区县一级得以设立司法局,并在乡镇一级配备司法助理员,作为基层司法行政专职工作人员。此乃司法所发展史上的设立司法助理员阶段。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乡镇基层社会的经济面貌日新月异,矛盾纠纷数量也开始增多,基层社会的法律服务市场随之形成并持续增长,原来的司法助理员已不能满足基层社会的法律服务需求。鉴于此,广东、辽宁等经济发达地区率先将司法助理员扩大为乡镇司法办公室,由此进入司法所发展史上的初设司法办公室阶段。

        自1984年起,司法部在全国各地推广广东、辽宁等地的经验,提出可在司法办公室的基础上更进一步,逐步建立起基层司法行政机构——司法所。1988年和1990年,司法部两度召开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要求条件许可的乡镇积极筹办司法所。至1991年,全国已建司法所1万余家,有工作人员3.2万余名,一支颇具规模的基层司法行政队伍活跃于基层乡镇街道。这就是正式设立司法所阶段。

        进入新世纪,司法所迎来了走向正规化阶段。2004年,司法部出台了《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司法所做到“组织机构”“队伍建设”“业务工作”和“基础设施”等4个方面的规范化。在此阶段,经多方努力,各地司法所的人员编制问题逐步得到解决。

        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所工作得到全面加强,司法所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为基层群众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等方面取得了重大成绩。

        今年9月14日,新组建的司法部在成都召开全国司法所工作会议。笔者以为,这标志着司法所由正规化发展阶段向内涵式、法治化发展阶段转型。过去40年,是司法所从无到有的40年,它走的是从司法助理员到司法所的外延式发展之路,强调的是数量增长、规模扩大、空间拓展,主要是为适应基层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而不断扩张。如今司法所已基本实现对乡镇和街道的全覆盖,人员、规模等也渐趋稳定。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司法所的法治化发展就将成为不二选择。

        总结过去的经验教训,笔者以为,司法所法治化发展应处理好以下5个方面的关系。

        处理好上级司法局(“娘家”)与当地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婆家”)的双重领导关系。司法所接受双重领导,有时会出现“娘家”与“婆家”意见不统一的情形,司法所被夹在中间左右为难。如何平衡它们两者的领导关系,对司法所工作的顺利开展非常重要。笔者注意到,全国司法所工作会议提出,要进一步理顺司法所是县(市、区)司法局派出机构,实行以县(市、区)司法局管理为主的体制,这有利于解决司法所管理体制不畅的问题。不过,在具体实践中司法所该如何处理这一“微妙”关系,仍然面临考验。

        处理好中心工作与本职工作之间的关系。作为县级司法局的派出机构,司法所承担着人民调解、普法宣传、社区矫正、法律援助等多项职能。然而,在现行体制下,当地乡镇政府的中心工作,如计划生育、水利灌溉、农耕农收、防洪抗旱、森林防火等,司法所同样马虎不得。这两者之间如何取舍抉择,急需通过立法的方式予以厘清。否则,司法所恐将难以按照其自身职能特性有重点地开展工作。

        处理好调解规范化与程序诉讼化之间的关系。调解是司法所的一项重要工作,调解程序日益规范化实乃基本的调解规律。然而,不少司法所出现调解程序诉讼化倾向,这就明显背离了司法调解的性质。因为它远离了乡土,与农村的现实生活场景隔阂较大,不利于矛盾纠纷的有效化解。应注意到,调解规范化不等于程序诉讼化,司法所不同于派出所和人民法庭,其权威性源于能使当事人找到一个“讲理”的地方,并给他们一个“说法”,而不是为之提供一个严格程序化的“制度”。

        处理好专职和兼职之间的关系。司法所工作人员兼职现象在各地比较多见,如司法所所长、副所长兼任综治办副主任、信访办副主任,调解员兼任乡镇行政人员、片区负责人等。需要指出的是,过多的兼职和身份重叠必将影响司法所本职工作的开展,难免会导致利害冲突。司法所要实现法治化就必须消除其人员兼职过多的现象,这也是有效化解各地司法所人力资源不足的现实需要。

        处理好人员规模与人员素质之间的关系。提高乡镇司法所工作效能的关键不在于扩大人员规模,而在于提升人员素质,尤其要注重提高法律素养。很难想象,一个自身法律知识欠缺的人能在乡镇做好普法宣传工作,能推动乡镇走法治化建设之路。司法所的法治化建设务必要注重其人员自身法律素养的培养与提高,具有法学教育背景或接受过法律职业培训,将来应成为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入职门槛之一。

        乡镇、街道是社会和谐稳定的磐石之基,司法所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前沿阵地,是维护基层社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力量。在开创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新局面之际,应协力绘就基层司法所的法治化发展蓝图。

        (作者:刘练军,系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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